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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信访工作

是指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他们的派出机构)

3.4重信重访

是信访人针对同一问题重复来信来访的信访活动。

3.5越级上访

指信访人越过所在单位或所反映问题的管辖单位而到上级机关来访

4职责

4.1信访工作办公室

(1)全面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

(2)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大来访;

(3)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关批示;

(4)组织、指挥妥善处理重大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防止酿成不稳定事件。

4.2信访工作办公室

(1)归口管理局系统信访工作;

(2)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转办的来访信件;

(3)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4)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5)协调有关单位查出信访案件;

(6)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7)宣传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8)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9)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

4.3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越级上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发布有关命令,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

4.4信访工作应急处理办公室

(1)负责越级上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向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发布有关规定。

4.5局属各单位

(1)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是办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局属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单位信访工作;

(3)受理本单位的来信来访;

承办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4.6其他机关部门

(1)配合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2)按照局信访工作办公室确定的接访人员、接访内容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4.7纪委监察处

(1)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及下级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信访的处理。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本制度依据的流程

(1)—般信访管理流程(见附最AA.1)

(2)到局越级上访管理流程(见附录AA.2)

(3)局以上越级上访管理流程(见附录AA.3)

5.2组织体系

5.2.1信仿工作领导小组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

局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

其他副局长

5.2.2信访工作办公室

信访工作办公室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综合管理处。

其人员构成如下:

主任:

综合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

党委工作处、人力资源处、安全监察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

党委工作处、人力资源处、安全监察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

5.3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1)信访工作要依靠上级部门的领导,发挥各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2)受理信访是各级领导和单位的一项职责,应列入各单位的议事日程,对重要信件各级分管领导应亲自处理、主持研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反映情况要真实,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局系统实行重大信访案件汇报制度。

所属各单位应主动排査矛盾,发现重大信访隐患或发生群体、越级上访应在2小时内向局信访部门汇报。

(5)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一般应使用真实姓名,使用假名或匿名反映情况,信访部门可不予接待,应先向本单位反映。

(6)发生群体越级上访、重大越级上访案件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及时向局汇报情况。

5.4信访受理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予以受理:

a.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b.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

c.检举、揭发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d.控告他人(或组织)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由我局负责处理的行为;

e.依法应当由我局处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b.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c.该信访事项正在受理、办理过程中的;

d.经过办理、复查、复核处理终结的;

e.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5.5信访归口分工

(1)反映或要求解决局系统劳动就业、工资、劳动保险、劳保福利、职工伤亡抚恤、企业用工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由人力资源处处理。

(2)反映或要求解决供用电管理、电费电价、触电伤亡、供用电安全、电力技术改造、电力设施保护、城乡电网改造、水电站库区和下游的洪港灾害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由综合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工程建设处、法律事务处理;

其中涉及农电以及实施农电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由农电处处理。

处理上述问题各部门有职能业务交叉的,由综合管理处摘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3)反映或要求解决涉及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电力科技項目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用等方面的问题,由生产技术处处理。

(4)反映或要求解决有关水电站规划与建设、在建项目移民安置、防讯、新能源研究、建设、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情况和问题的;

反映或要求解决电网项目的基建、施工与管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工程建设处处理。

(5)检举揭发、控告、反映局属单位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电网企业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社会用户投诉等问题的,由纪委、监察处处理。

(6)反映或要求解决局本部及所属单位有关党内处分、党籍、党龄、党纪、统战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党委工作处处理。

(7)反映和检举揭发所属单位违反国家財经法规、财务制度、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问题的,由财务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8)反映和检举揭发所属单位违反国家和局审计制度方面问题的,由审计处处理。

(9)反映或要求解决有关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及离退休干部政策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离退休管理中心处理。

(10)反映或要求解决涉及电力法律法规,电力合同等方面具体问題的,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11)反映或要求解决其他方面情况和问题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视情况分别归口有关部门处理。

5.6办理程序

5.6.1办理规则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一般由直接责任单位办理。

直接责任单位已经合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办理。

(2)信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经上级或局领导批示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

(3)涉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案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送有权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办理。

(4)凡属特别重要或者不宜向下级转办的越级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当直接调查处理;

凡属批评、建议、申诉和要求的,一般应当文有关单位负责人处理;

凡属控告、检举的,应当交被控告、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调查处理。

(5)交办单位发现结果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必要时直接调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6)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7)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要向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即时送达,不得拖延。

送达时间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日,最迟不超过7日。

5.6.2来信办理规则

(1)确认。

信访工作人员接信后,确认是否为本单位受理职责范围,属本单位受理的来信,按规定登记处理。

非本单位受理职责范围,及时转有关单位或回转来信人。

(2)登记。

接信后,在来信首页右上角加盖来信收件章,填写编号和日期、详细地填写信访登记单。

收到信件的信纸、信封要保持整洁完好,并依次粘贴。

需转办的信件,复印后再粘贴。

(3)分办。

来信应附在登记单后进行分办。

一般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处理;

较重要的信件,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处理;

重要信件,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处理。

需多个部门会办的,由综合管理处牵头协调,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综合管理处后答复来信人。

(4)转办。

转办的信件,均用复印件。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登记单拟办意见栏内写明办理期限、办理方式、答复形式等具体承办意见。

(5)承办。

由各部门承办的信件,承办部门要认真详细填写处理意见和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加盖部门公章或签名退回信访部门。

凡要求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来信人的,需将答复意见的复印件附在登记单后一并返回,信访工作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提出结案意见。

由信访办公室直接承办或由其他部门承办,但由信访工作办公室答复来信人的回复意见,须经信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再行答复。

(6)关检举揭发本单位领导、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信件、登记注明后,直接转交单位纪委、监察处处理。

(7)处理来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理,不得拖延,避免因不及时造成矛盾。

一般来信应在10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超过15日,不能按期处理的,应当及时问信访人说明情況,取得理解与支持。

(8)信件办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

5.6.3来访办理规则

(1)群众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情况,区分情况,填写信访登记单。

(2)—般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接待;

重要来访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接待。

对确需单位领导接待的上访,须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接持。

(3)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属其单位应当解决或可以解决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与来访单位取得联系,就地解决。

各单位必须按办理要求接待处理。

暂时不能处理的可向来访人员讲明原因,事后以信函或电话等形式进行答复。

局信访工作办公室转办到各单位的信访案件,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办理完毕后,按时将处理结果报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4)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其他有关单位办理,信访工作人员须向来访者解释清楚。

(5)来访人员行为妨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应耐心教育,教育无效的,经信访人说服教育无效的、仍长期滞留、无理纠缠的,可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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