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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3.3信访工作是指国家机关(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他们的派出机构)3.4重信重访是信访人针对同一问题重复来信来访的信访活动。3.5越级上访指信访人越过所在单位或所反映问题的管辖单位而到上级机关来访4 职责4.1 信访工作办公室(1)全面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2)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大来访;(3)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关批示;(4)组织、指挥妥善处理重大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防止酿成不稳定事件。4.2 信访工作办公室(1)归口管理局系统信访工作;(2)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转办的来访信件;(3)向

2、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4)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5)协调有关单位查出信访案件;(6)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7)宣传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8)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9)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4.3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越级上访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发布有关命令,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4.4信访工作应急处理办公室(1)负责越级上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向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发布有关规定。4.5局属各单位(1)局属各

3、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是办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局属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单位信访工作;(3)受理本单位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4.6 其他机关部门(1)配合做好相关信访工作。(2)按照局信访工作办公室确定的接访人员、接访内容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4.7 纪委监察处 (1)负责对本局工作人员及下级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信访的处理。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本制度依据的流程 (1)般信访管理流程(见附最AA.1) (2)到局越级上访管理流程(见附录AA.2) (3)局以上越级上访管理流

4、程(见附录AA.3) 5.2 组织体系 5.2.1 信仿工作领导小组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如下: 组 长:局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副 组 长:其他副局长5.2.2 信访工作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是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置在综合管理处。其人员构成如下: 主任:综合管理处处长 副主任:党委工作处、人力资源处、安全监察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成 员:党委工作处、人力资源处、安全监察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 5.3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1)信访工作要依靠上级部门的领导,发挥各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5、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2)受理信访是各级领导和单位的一项职责,应列入各单位的议事日程,对重要信件各级分管领导应亲自处理、主持研究。(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反映情况要真实,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局系统实行重大信访案件汇报制度。所属各单位应主动排査矛盾,发现重大信访隐患或发生群体、越级上访应在2小时内向局信访部门汇报。(5)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一般应使用真实姓名,使用假名或匿名反映

6、情况,信访部门可不予接待,应先向本单位反映。 (6)发生群体越级上访、重大越级上访案件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必须在指定时间到达 现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及时向局汇报情况。 5.4 信访受理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予以受理: a.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 b.对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 c.检举、揭发我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d.控告他人(或组织)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由我局负责处理的行为; e.依法应当由我局处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a.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b.

7、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c.该信访事项正在受理、办理过程中的; d.经过办理、复查、复核处理终结的; e.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5.5 信访归口分工 (1)反映或要求解决局系统劳动就业、工资、劳动保险、劳保福利、职工伤亡抚恤、企业用工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由人力资源处处理。 (2)反映或要求解决供用电管理、电费电价、触电伤亡、供用电安全、电力技术改造、电力设施保护、城乡电网改造、水电站库区和下游的洪港灾害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由综合管理处、生产技术处、工程建设处、法律事务处理;其中涉及农电以及实施农电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

8、,由农电处处理。处理上述问题各部门有职能业务交叉的,由综合管理处摘报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3)反映或要求解决涉及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环境保护、电力科技項目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运用等方面的问题,由生产技术处处理。 (4)反映或要求解决有关水电站规划与建设、在建项目移民安置、防讯、新能源研究、建设、利用与开发等方面情况和问题的;反映或要求解决电网项目的基建、施工与管理、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工程建设处处理。 (5)检举揭发、控告、反映局属单位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电网企业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社会用户投诉等问题的,由纪委、监察

9、处处理。 (6)反映或要求解决局本部及所属单位有关党内处分、党籍、党龄、党纪、统战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党委工作处处理。 (7)反映和检举揭发所属单位违反国家財经法规、财务制度、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问题的,由财务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8)反映和检举揭发所属单位违反国家和局审计制度方面问题的,由审计处处理。 (9)反映或要求解决有关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及离退休干部政策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由离退休管理中心处理。 (10)反映或要求解决涉及电力法律法规,电力合同等方面具体问題的,由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处理。 (11)反映或要求解决其他方面情况和问题

10、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视情况分别归口有关部门处理。 5.6 办理程序 5.6.1 办理规则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一般由直接责任单位办理。直接责任单位已经合并、解散、撤销或破产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办理。 (2)信访人反映的重要问题,经上级或局领导批示的,应当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 (3)涉及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案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移送有权管理的单位或部门办理。 (4)凡属特别重要或者不宜向下级转办的越级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当直接调查处理; 凡属批评、建议、申诉和要求的,一般应当文有关单位负责人处理;凡属控告、检举的,应当交被控告、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

11、位调查处理。 (5)交办单位发现结果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直接调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6)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7)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要向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即时送达,不得拖延。送达时间自作 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一般不超过3日,最迟不超过7日。 5.6.2 来信办理规则 (1)确认。信访工作人员接信后,确认是否为本单位受理职责范围,属本单位受理的来信,按规定登记处理。非本单位受理职责范围,及时转有关单位

12、或回转来信人。 (2)登记。接信后,在来信首页右上角加盖来信收件章,填写编号和日期、详细地填写信访登记单。收到信件的信纸、信封要保持整洁完好,并依次粘贴。需转办的信件,复印后再粘贴。 (3)分办。来信应附在登记单后进行分办。一般信件,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处理;较重要的信件,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处理;重要信件,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处理。需多个部门会办的,由综合管理处牵头协调,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会综合管理处后答复来信人。 (4)转办。转办的信件,均用复印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登记单拟办意见栏内写明办理期限、办理方式、答复形式等具体承办意见。 (5)承办。由各部门承办的信件,承办部门要认

13、真详细填写处理意见和结果,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加盖部门公章或签名退回信访部门。凡要求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来信人的,需将答复意见的复印件附在登记单后一并返回,信访工作办公室根据办理情况,提出结案意见。 由信访办公室直接承办或由其他部门承办,但由信访工作办公室答复来信人的回复意见,须经信访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再行答复。 (6)关检举揭发本单位领导、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信件、登记注明后,直接转交单位纪委、监察处处理。 (7)处理来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理,不得拖延,避免因不及时造成 矛盾。一般来信应在10日内办理完毕,最长不超过15日,不能按期处理的,应当及时问信访人说明情況,取得理解与支持。

14、 (8)信件办理完毕应及时整理归档。 5.6.3 来访办理规则 (1)群众来访,信访工作人员应详细询问情况,区分情况,填写信访登记单。(2)般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接待;重要来访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接待。对 确需单位领导接待的上访,须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接持。 (3)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属其单位应当解决或可以解决的,由信访工作办公室与来访单位取得联系,就地解决。各单位必须按办理要求接待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可向来访人员讲明原因,事后以信函或电话等形式进行答复。局信访工作办公室转办到各单位的信访案件,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办理完毕后,按时将处理结果报局信访工作办公室。 (4)来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转其他有关单位办理,信访工作人员须向来访者解释清楚。 (5)来访人员行为妨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应耐心教育,教育无效的,经信访人说服教育无效的、仍长期滞留、无理纠缠的,可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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