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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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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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任职资格10年及以上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时间点下同)。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名中医、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优先入选。

符合遴选条件的承担过省级及以上师承工作指导老师、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带教基层师带徒继承人结业考核优秀的指导老师、已出师的国家、省级继承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学术带头人、省级及以上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极少数(各地市、省属各单位推荐不超过1人)评聘为副高级职称、在全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老中医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师承指导老师同期带教的传承人数量不得超过4人,国医大师担任师承指导老师可适当放宽。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公立医疗机构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具备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符合遴选条件的基层师承带徒结业考核合格继承人可作为遴选对象。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符合遴选条件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及基层师带徒结业考核优秀的继承人可优先遴选。

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

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未担任过全国前六批、省级前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出师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师带徒工作继承人不再作为此次继承人遴选对象。

8.在读硕、博士研究生不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

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推荐申报,由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省属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评议),审核指导老师名单,并在当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省属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直接报送)。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填报《福建省第四批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跨地市跟师的继承人所在单位应承诺确保跟师时间)。

已出师的基层师带徒工作继承人不能申报已跟师过的指导老师。

2.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资格审核(省属单位自行组织)。

3.根据资格审核结果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属单位)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省属单位直接报送)。

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四、继承学习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连续3年。

全省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学习。

(一)学习方式与教学内容

1.学习方式

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形式进行。

其中:

跟师学习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独立临床实践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集中理论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个工作日。

2.教学内容

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要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学习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或学术经验整理(统称月记),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

经典理论学习要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医专业继承人要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

中药专业继承人应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

指导老师应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

(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提高中医临床诊疗(中药实践技能)水平。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能提出新的见解或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的论文。

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5.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

中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

6.结业时须提交1篇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

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省卫健委负责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二)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备案(省属单位直接报送)。

(三)各地继承工作,应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

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四)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六)继承人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或省属单位)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

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报省卫健委(省属单位直接报告省卫健委)。

(七)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八)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报省卫健委(省属单位直接报告省卫健委)同意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报省卫健委(省属单位直接报告省卫健委)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九)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

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情况。

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省属单位)负责。

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由所属设区市级卫健委报省卫健委(省属单位直接报送省卫健委)。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退出。

3.继承人3年学习期满,进行结业考核。

结业考核由省卫健委组织各设区市级卫健委(省属单位由省卫健委委托相关单位)开展。

结业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六、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

(二)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取得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在聘任时应优先考虑。

(三)通过考核的继承人,由省卫健委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七、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将适当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继承教学、带教津贴和继承工作管理等。

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省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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