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中的公证书及范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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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
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
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
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
如:
“(199×
)×
公证字第×
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
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
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
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
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
例如:
“兹证明×
×
于×
年×
月×
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
”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
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
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
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公证书一般应一事一证,其好处是既方便申请人使用,又方便公证员制作,同时,也避免了因公证事项过多而引起歧义。
如果申请人申请公证证明的事项出于同一使用目的,也可以几事一证。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对曾用名、又名、别名等,根据需要,可用括号注明。
对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称谓,在公证书上应采用全国统一的称谓即父、母、夫、妻、儿、女等。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在公证书上第一次出现时,应写全称,其后则可写简称。
在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的名称。
如名称有变化,则应写出生时的名称。
当事人的年龄,一律以出生年月日代替,出生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公证书均需编号。
应当注意的是:
一宗公证事务需办几种公证书的,应按顺序每件编一个号;
如果几件内容办成一份公证书的,应按件计,编一个号。
公证书分原本、正本、副本三种。
签发稿是原本。
填空式的无签发稿即无原本,只有正本和副本两种。
不论有无原本,均需制作一份正本存卷,以作备查。
发给当事人的是正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存执的是副本。
原本、正本、副本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正本与副本在形式上也应一致。
副本的份数,应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
公证书的封面右上方,要加盖“原本”、“正本”、“副本”的戳记,无封面的盖在首页。
“原本”也可不盖戳记。
对于经历、学历、结婚等公证书,应一律贴照片。
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贴在公证员签名的左上方,贴照片后须加盖钢印。
公证文书按顺序装订好后,应当将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项页合在一起,然后在左下角加盖钢印。
【范文】
1.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一式)
公证书
()×
字第×
号
继承人×
,女,×
日出生,现住×
市×
县×
乡×
村。
被继承人×
,男,(或女),生前住×
街×
查×
日在×
(地名)死亡,死亡后在×
(地名)留有遗产。
死者生前立有遗嘱。
根据死者遗嘱,死者×
的遗产应由×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
日
2.遗嘱继承公证书(第二式)
()×
兹证明×
(男或女,×
日出生)于×
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其本人所立遗嘱上签名(盖章)。
附:
立遗嘱人遗嘱
遗嘱
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座落在×
号的房产×
栋×
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
储蓄在×
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
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
(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
(现住在×
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
收执,一份由×
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注:
遗嘱可由当事人拟写,不拘于此格式。
3.收养人公证书(第一式)
收养人×
,男,×
日出生,现居×
被收养人×
(原名×
),男(或女),×
被收养人的生母:
,×
、×
与×
商定并征得被收养人×
的同意,×
日收养×
之子(女)×
为养子(养女),×
为×
的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4.收养人公证书(第二式)
(×
,男(或女),×
日出生。
兹证明×
日生于×
医院,其父母愿将此婴儿送养他人,并托医院办理。
收养人×
与该医院协商,决定于×
日收养此婴儿,并取名×
5.离婚公证书
,(男,×
日出生)与×
,(女,×
(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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