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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

正文: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

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正如恩格斯指出: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

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

另一方面,“兵狱同制”。

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臵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黄帝“五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锯,其次用钻,薄刑用鞭折”(《国语〃鲁语》)苗民“五刑

”:

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惟作无虐之刑曰法。

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

《尚书〃吕刑》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尚书〃吕刑》)

皋陶象刑:

所谓象刑,一种观点认为;

象是象征之义,象刑是让人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处以不同刑罚;

以示耻辱与惩戒。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象是画像之义,象刑就是绘制受刑人身着不同衣巾服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3.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是等级的标志。

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4.法源于天说。

此说最早见于《尚书》。

《尚书·

皋陶谟》中说: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

大禹谟》中也说:

“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把法律看作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既反映了上古统治者借助神权的力量以增强法的权威性的愿望,也反映了古人对法与自然关系的一种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将会在法史学界长期讨论下去。

在讨论中,将会不断丰富学说的内容,提出各具时代色彩的论断。

上文主要探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问题,下面就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来进行总结。

中国古代法律在世界上独具特色,是当时世界上当之无愧的一朵奇葩,为世界文明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纵观我国古代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一

自商鞅“改法为律”,“律”从此成了中国古代刑法的专用名称,其中律典成为秦以后各朝的主要刑事法典。

中国封建时代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关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法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

民事、行政、经济、军事等法律,大多包含在令、敕、条例、条格等形式的法律中。

历朝的法律形式虽然名称有所变化,但律始终调整的是当时社会中的各类刑事关系。

从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与结构来说,刑事、民事与行政等法律规范被混编于国家的同一基本法典里,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编纂为各自独立的法典,因而诸法律规范是合为一体的――在国家基本律典这一载体中,民事、刑事法律规范的确是不分的。

中国古代从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到清代颁《大清律例》,保持诸法合体的法典体例长达两千三百多年,直至二十世纪初沈家本修律,仿照

篇二: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班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中国法制史

题目: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之以礼治国

姓名(签字):

学号(年级):

专业:

法学理论学院:

法学院

作业日期:

分数:

__________

评阅教师(签字):

评阅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摘要】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因此,相对于“以刑为主”的说法,我更赞同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以礼为主”这一说。

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礼,法,以礼为主,重礼而轻法

1.“以刑为主”?

“以礼为主”?

当谈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时,很多人都会说,我国古代法制“以刑为主”,刑罚严酷。

堂堂的“礼仪之邦”似乎成了“刑罚恐怖的国度”。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真的只是“重刑”的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吗?

我想说,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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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只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综合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一部分,并不能代表我国古代法律的全部。

我国古代历朝制定的法律有上千种之多,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还有大量行政、经济、民事、军事、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立法。

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确有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那便是法家。

可是法家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空前绝后唯一主张“以刑为主”的学派,其学说只用于战国和秦朝的时候。

相较于法家思想而言,儒家思想无疑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中国历史漫漫长河中,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2100多年。

儒家文化在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尤其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为伦理道德,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如何处理法与“礼”之间的关系上。

晚清时的严复先生在翻译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巨著《法意》时曾说过,“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

”[1]这就是说,在古代,礼的某些部分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礼所倡导的理念就是我国古代法律的灵魂和目的。

2.古代法律制度中“礼”对法的影响

“礼”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核心,这已是公认的事实。

外国学者更是被中国的“礼”所深深吸引,见仁见智,评说不一;

只要论及传统的中国,他们就会谈到中国的“礼”。

[2]

“礼”,其实是一种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

它调整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

滕文公》)的人伦关系。

简单的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就是人伦道德。

这些人伦道德正是我国古代法的精神价值之所在。

在礼的影响下,我国古代传统法围绕伦理而制定。

以在立法活动中为例,“三纲五常”、“十义”等都被正式写入法律条文。

其中,“君为臣纲”位列三纲之首。

法律确认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各方面维护君主的尊严、权利等不受侵犯。

另外,严重危害君权和人伦关系的“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被列为“十恶”重罪,并且规定绝不赦免。

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在维护礼教纲常、等级制度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人道主义的精神。

比如,法律规定对老人、儿童、孕妇犯罪应减刑或免刑,允许复仇、为父复仇可以减免刑罚,为友复仇有时也会得到表彰等等。

有学者说,自从“礼”处于主导地位开始,便“改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缓和了法的强制性与暴力,使其具有了‘人情味’”。

[3](这里所说的“人情”主要是指家族主义的伦理。

)这些都论证了“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4]

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孝经·

广要道》),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在维护社会统治秩序、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上,“礼”的作用是治“本”的,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而“法”的作用是治“表”的,它只是作为礼制的补充手段。

“礼”对于法来说是外来的事物,可是当“礼”融入到法中以后,“礼”反而成了主人,大大削弱了法的地位。

这就使得法所具有的客观公正性和公平原则被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所代替。

“礼”冲击

了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本质,使法律制度成为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的附庸。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我国专制社会的必然产物;

另一方面,在处理“礼”与法两者关系即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上,我国古代太强调伦理道德教化育人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公平的本质,即“重礼而轻法”。

3.“礼为主”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3.1积极影响

⑴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

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

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

⑵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历史上出现的几次盛世就是例证。

尽管分裂不断,但统一是主流。

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不忘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3.2消极影响

⑴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

所谓“以礼为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说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如此一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统治者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

当然,这也是当时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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