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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01《低碳热轧圆盘条》

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13788《冷轧带肋钢筋》

DL/T505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JGJ10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8《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109《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JG/T3057《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

 

3总则

3.0.1为了规范施工和质量控制而制定本标准。

3.0.2本规定内容是针对一般的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条件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需改变或变更本标准的一些内容时,应经技术论证后方可实施。

3.0.3本标准所涉及的钢筋接头型式,在具体应用中可根据工程部位按设计

要求、施工条件选用,并应做到满足设计要求、经济、安全。

3.0.4钢筋加工及接头机械应与连接工艺相配套,并应定期进行检修和校验。

4钢筋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用于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01《低碳热轧圆盘条》、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301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788《冷轧带肋钢筋》和冷拉Ⅰ级钢筋的规定要求。

4.1.2用于水工混凝土的低碳热轧圆盘条钢筋只限于Q235牌号;

冷轧带肋钢筋只限于LL550级(d=4~12mm)牌号;

冷拉钢筋只限于Ⅰ级(d≤12mm)钢筋。

4.1.3水工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筋,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外,其种类、钢号、直径等还应符合DL/T505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及有关设计文件的要求。

混凝土用钢筋的主要机械性能及化学成分见附录A。

4.2钢筋的机械性能

4.2.1钢筋的机械性能主要有抗拉、冷弯、冲击韧性和耐疲劳性等,抗拉性能又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

4.2.2对不同厂家、不同规格的钢筋应分批按国家对钢筋检验的现行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筋方可用于加工。

检验时以同一炉(批)号、同一规格尺寸的钢筋60t为一批,重量不足60t时按60t计,随意选取两根经外部质量检查和直径测量合格的钢筋,各截取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采取的试件应有代表性,不得在同一根钢筋上取两根及以上同用途试件。

4.2.3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循以下规定:

1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500mm再取试样,每组试样要分别标记,不得混淆。

2在拉力检验项目中,应包括屈服点、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三个指标。

如有一个指标不符合规定,即作为拉力检验项目不合格。

3冷弯试件弯曲后,不得有裂纹、剥落或断裂。

4钢筋的检验,如果有任一个检验项目的任一个试件不符合附录A表A.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还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

4.2.4对钢号不明的钢筋,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使用。

检验时抽取的试件不得少于6组,且检验的项目均应满足附录A表A.1中的规定数值。

4.3钢筋的储存

4.3.1运入加工现场的钢筋,必须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每捆(盘)钢筋均应挂上标牌,标牌上应注有厂标、钢号、产品批号、规格、尺寸等标记,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和遗失这些标牌。

4.3.2到货的钢筋应根据原附质量证明书或试验证明单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看有无裂缝、结疤、麻坑、气泡、砸碰伤痕等及锈蚀程度,并应测量钢筋的直径。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或经研究同意后可降级使用。

4.3.3验收后的钢筋,应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且宜立牌以资识别。

钢筋应设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3.4钢筋宜堆放在料棚内,如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0m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

必要时应加遮盖。

4.3.5钢筋不得和酸、盐、油等物品存放在一起,堆放地点应远离有害气体,以防钢筋腐蚀或污染。

4.4钢筋的代换

4.4.1应加强钢筋材料供应的计划性和适时性,尽量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钢筋代换。

4.4.2若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钢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按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后应满足DL/T5057《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所规定的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等构造要求。

2以高一级钢筋代换低一级钢筋时,宜采用改变直径的方法而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

4.4.3用同钢号某直径钢筋代替另一种直径的钢筋时,其直径变化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钢筋总截面面积与设计文件规定的截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98%或大于103%。

4.4.4设计主筋采取同钢号的钢筋代换时,应保持间距不变,可以用比设计钢筋直径大一级和小一级直径的两种型号钢筋间隔配置代换。

4.5其它要求

4.5.1使用进口钢筋时,其机械性能应满足附录A表A.1中规定的性能指标。

4.5.2水工混凝土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宜采用冷拉Ⅱ以上钢筋。

4.5.3在基岩或已浇混凝土面上钻孔安装的锚筋,宜采用带肋钢筋做成砂浆锚筋。

注:

锚筋是特指通过钻孔在基岩面或混凝土面上安装并使用砂浆固定的钢筋,以区别于混凝土浇筑时埋设的插筋及岩石(围岩)支护用的锚杆。

5钢筋的加工

5.1调直和清污除锈

5.1.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但对钢筋表面的水锈和色锈可不作专门处理。

在钢筋清污除锈过程中或除锈后,当发现钢筋表面有严重锈蚀、麻坑、斑点等现象时,应经鉴定后,视损伤情况确定降级使用或剔除不用。

5.1.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全长的1%。

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应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所调直的钢筋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应剔除不用。

钢筋调直后如发现钢筋有劈裂现象应作为废品处理,并应鉴定该批钢筋质量。

钢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不得有明显的伤痕。

5.1.3钢筋的调直宜采用机械调直和冷拉方法调直。

对于少量粗钢筋,当不具备机械调直和冷拉调直条件时,可采用人工调直。

如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则其调直冷拉伸长率不宜大于1%。

对于Ⅰ级钢筋,为了能在冷拉调直的同时除去锈皮,则冷拉率可适当加大,但不得大于2%。

钢筋伸长值的测量起点,以卷扬机或千斤顶拉紧钢筋(约为冷拉控制应力的1%)为准。

5.1.4钢筋的除锈方法宜采用除锈机、风砂枪等机械除锈,当数量较小时,可采用人工除锈。

除锈后的钢筋不宜长期存放,应尽快使用。

5.2钢筋的端头及接头加工

5.2.1钢筋的端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的端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未作规定时,所有受拉光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

的半圆弯钩,弯钩的内直径不得小于2.5d。

当手工弯钩时,可带3d的平直部分(见图5.2.1-1)。

2Ⅱ级及其以上钢筋的端头,当设计要求弯转90°

时,其最小弯转内直径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筋直径小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5d;

2)钢筋直径大于等于16mm时,最小弯转内直径为7d(见图5.2.1-2)。

3)锚筋的加工必须保证端部无弯折,杆身顺直。

5.2.2钢筋的接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接头加工应按所采用的钢筋接头方式要求进行。

2钢筋端部在加工后有弯曲时,应予矫直或割除(绑扎接头除外),端部轴线偏移不得大于0.1d,并不得大于2mm。

端头面应整齐,并与轴线垂直。

5.2.3钢筋接头的切割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绑扎接头、绑条焊、单面(或双面)搭接焊的接头宜用机械切断机切割,当加工量小或不具备机械切割条件时可选用其它方式切割。

2采用电渣压力焊的接头,不宜采用切断机切割,应采用砂轮锯或气焊切割。

3采用冷挤压连接和螺纹连接的机械连接钢筋端头宜采用砂轮锯或钢锯片切割,不得采用电气焊切割。

如切割后钢筋端头有毛边、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者,应用砂轮机修磨。

冷挤压接头不得打磨钢筋横肋。

4采用熔槽焊、窄间隙焊和气压焊连接的钢筋端头宜选用砂轮锯切割,当能够保证钢筋端头切面与轴线垂直和端头断面尺寸时也可选用其它方式。

5其它新型接头的切割按工艺要求进行。

5.2.4钢筋锥(直)螺纹连接的螺纹加工

1钢筋锥(直)螺纹的接头加工应经过镦粗后套丝。

套丝后的接头断面不得小于原钢筋直径。

2钢筋接头的锥(直)螺纹加工应在工厂内进行。

3加工的钢筋锥螺纹丝头的锥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锥度、牙形、螺距一致;

直螺纹的长度、牙形、螺距等必须与连接套的长度、牙形、螺距相一致,并经过配套的量规检测合格。

螺纹丝扣长度应满足相应钢筋的要求,误差不超过规定值。

检测量规由接头设计厂家提供,加工螺纹丝扣长度及误差值由厂家确定。

4加工钢筋锥(直)螺纹时,应采用水溶性切削润滑液,当气温低于0℃时,应掺入15%—20%亚硝酸钠,不得用机油作润滑或不加润滑液套丝。

5钢筋的锥直螺纹加工后遵照附录B的规定逐个检查钢筋锥(直)螺纹加工的外观质量。

6经自检合格的钢筋锥(直)螺纹,每种规格加工批随机抽检10%,且不少于10个,并遵照附录B中表B.1的规定填写钢筋锥(直)螺纹加工检验记录,如有一个丝头不合格,即应对该加工批全数检查,不合格丝头应重新加工经再次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已检验合格的螺纹应加以保护,钢筋螺纹头应戴上保护帽,对锥螺纹连接的钢筋螺纹头一端也可按接头规定的力矩值拧紧连接套。

5.2.5钢筋机械连接件(套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筋机械连接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设计并经型式检验认定后生产供应,并应有出厂质检证明。

所有连接件的尺寸及材质、强度等均应满足JGJ107《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8《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9《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T3057《镦粗直螺纹钢筋接头》有关规定。

型式检验要求及方法参见附录C。

5.3钢筋的弯折加工

5.3.1光圆钢筋(I级钢筋),弯折90°

以上,带肋钢筋(Ⅱ级钢筋以上)弯转90°

,其最小弯转内直径应分别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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