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规定2018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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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xx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3管理职能

3.1安全环保处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及日常监督管理。

3.2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贯彻执行。

4术语和定义

4.1本标准所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4.1.1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4.1.2非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

4.1.3破坏性事故:

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4.2按其伤害程度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4.2.1轻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2重伤事故:

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2.3死亡事故:

指由于事故造成生命的终结。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轻伤事故的处置程序

5.1.1轻伤事故的报告:

当有轻伤事故发生时,事故的受害人(或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车间)负责人;

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则迅速用电话报本公司总经理,并同时用电话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

安全环保处接报后,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5.1.2轻伤事故的处置:

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将伤者送往城阳区医院进行治疗。

并让陪同人员告知接诊大夫,医疗范围不能超出“三个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谁同意的谁报销。

整个治疗过程都由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负责。

5.1.3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发生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除要把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事故的责任者调查清楚外,并要搜集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最少俩人),要有证人的亲笔签名。

证词要指定专人保管,长期保留,以便备查。

并按工伤事故统计台帐的要求登记台帐。

一式两份,经总经理签字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份报集团安全环保处,一份部门(或子公司)留存备查。

5.1.4轻伤事故的善后:

轻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根据事故“四不放过”(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的原则来进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安全环保处将对事故情况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以引起高度重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2重伤事故的处置程序

5.2.1重伤事故的报告:

当有重伤事故发生时,事故的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车间)负责人,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则迅速报本公司总经理,并同时用电话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处。

安全环保处接报后,要迅速报总裁并通知有关部门,以便于重伤事故的调查以及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5.2.2重伤事故的处置:

部门(或车间)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伤情迅速将伤者送往城阳区医院或上一级医院进行治疗。

并让陪同人员告知接诊大夫,医疗范围不能超出“三个目录”(急救、抢救期间除外),以便于工伤治疗费的报销。

除急救、抢救期间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谁同意的谁报销。

5.2.3重伤事故的调查:

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工会、设备工装处、电力处等对重伤事故进行调查。

发生重伤的子公司(或部门)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分管领导要组织生产、设备及见证人协助调查。

调查结果由安全环保处(用工作信息单)起草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与调查人员在会签栏签字。

调查报告报分管领导和总裁。

经领导批示后,下发各相关部门/子公司,以从中吸取教训,做好预防工作,杜绝重伤事故的发生。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重伤事故进行登记、建帐工作。

5.2.4重伤事故的善后:

重伤事故调查完后,重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迅速组织好全体员工,由安全环保处针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对全体员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举一反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伤事故的发生部门(或子公司)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安全环保处将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跟踪验证。

5.3死亡事故的处置程序

5.3.1死亡事故的报告:

当有死亡事故发生时,事故的见证人要迅速报告本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用电话报总裁和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在征得总裁同意后,则迅速按国家规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和辖区派出所。

如由特种设备所导致的事故,则还应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5.3.2死亡事故的处置:

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接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凡是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件及工件等,都不得随意变动(如伴随有轻、重伤,需进行抢救的,要对现场进行录象。

抢救完伤者后,再恢复原状。

),要保持好事发时的原始状态,以便调查组调查取证。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3.3死亡事故的调查:

由政府委派的调查组进行,安全环保处、工会、设备工装处、电力处以及事发子公司的总经理、生产、设备部门和见证人协助调查。

5.3.4死亡事故的善后:

工会、办公室应做好工亡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安全环保处则对事发子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协助子公司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其落实,彻底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环保处应加强同事故调查组的联系,力争尽快结案。

工亡待遇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5.4工伤待遇

5.4.1工伤医疗费的报销

a)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于职工住院后15日内将门诊病历、身份证原件及发生事故的详细经过报告提交人资处,人资处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待治疗终结出院后,将门诊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一并提交人力资源处。

由人力资源处向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费用结算。

结算完后,人资处应将结果通报安全环保处,以便事故统计。

b)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当发生轻伤事故时,治疗终结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交资金管理处,由资金管理处向保险公司办理工伤费用结算。

当发生重伤事故时,要迅速将书面材料报资金管理处,以便于理赔结算.结算完后,资金管理处应将结果通报安全环保处,以便事故统计。

c)未参加保险的,当治疗终结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原件、住院收费费用票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费用明细清单,不属自费范围的,由事发的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报安全环保处。

经安全环保处签字确认,统计后,报总裁。

经总裁签字后,子公司下帐报销。

5.4.2工伤治疗期的待遇

a)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伙食补助按照单位因公出差的70%计发。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按因公出差规定报销。

b)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由安全环保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

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月,特殊情况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停工留薪期工资执行Q/QTG02—07—2005(S)《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d)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义眼、拐杖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需填写《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连同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一并提交人资处,由人资处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属统筹内,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统筹范围外,谁同意的谁报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安全环保处签字确认,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办理。

5.4.3安全环保处会同工会、人力资源处对原休工伤假的职工定期进行会诊复查和劳动鉴定,经鉴定能正常工作的,应立即复工。

6.检查与考核

6.1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有关领导,按《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未尽事宜按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有关领导施以经济处罚,从100元起,直至下岗、降级等。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一经发现,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下岗、降级等处罚。

6.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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