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可不可以税前扣除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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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职工在上班其间眼部受伤,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2万元。
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以上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一是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是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
符合上述二个条件的赔偿款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
工伤申请认定表、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比如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的证据。
五、是抚恤金、丧葬费、补助金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该公司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2万元,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的员工在试用期发生了工伤,但企业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小尼,你好。
企业职工发生事故,经有权部门确定为工伤,其按协商、调解、仲裁或判决支付的赔偿费,扣除各类法定社会保险、企业办理的各类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赔付额以及企业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补偿额、捐助额后的余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法定保险的,其发生的工伤赔偿支出、报销的医药费、死亡抚恤金等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