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暂行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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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治理暂行方法Word格式.docx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领导(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能够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能够通过交流或公布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再也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依照有关干部治理权限与程序录用。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依照有关干部治理权限与程序录用。

第九条企业能够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踊跃探讨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遵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样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治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治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现代企业治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大体业务,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较强的财务治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峻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治理混乱、经营功效严峻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工作应当回避:

(一)依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和可能阻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踊跃推动成立健全内部操纵机制,慢慢标准企业要紧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增进成立分工协作、彼此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要紧职责包括:

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财务治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治理职责要紧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治理方式,组织和标准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会计政策,确信企业财务会计治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治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打算、操纵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增强和改良经营治理的具体方法;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治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治理与监督职责要紧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治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治理制度执行情形;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形,增进企业预算治理与进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治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时间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欠债比例操纵和财务平安性、流动性治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打算,组织本钱费用操纵,落实本钱费用操纵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利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治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治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判,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按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按期向股东会或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要紧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操纵制度,增进成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操纵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操纵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成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操纵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进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操纵;

(四)组织成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操纵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要紧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利用、担保等事项的打算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资产损失的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给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

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和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领导办公会议或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进展计划和企业进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利用和调度打算、费用开支打算、物资采购打算、筹融资打算和利润分派(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治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形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依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形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形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总领导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操纵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前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利用,应当做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要紧负责人联签制度;

关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背企业财务治理规定;

(三)违背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催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做立标准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形予以评估;

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出资人备案;

未成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依照企业财会治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昔时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形,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判,并提出改良方法。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依照人事治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形评估,应当依照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形,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标准性、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形;

(二)企业经营功效及财务状况,资金治理和本钱费用操纵情形;

(三)企业财会内部操纵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操纵情形;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形,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形;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治理作用,成立健全企业内部操纵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

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领导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以下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标准性、合理性和财务治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操纵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背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峻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以下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治理不妥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企业显现严峻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和企业内部操纵制度存在严峻缺点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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