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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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Word格式.docx

  故事发生在1936年。

像所有美国公立中小学一样,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矿区的麦诺斯维尔(Minersville)小学要求学生每天都向国旗致敬,并宣读《效忠誓词》:

"

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及其它所象征的共和国,国家一体,自由公正与我们同在。

这是美国学校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的重要内容。

但没有想到,有一天10岁的威廉和12岁的莉莲突然决定不再向国旗致敬。

原来,他们的父母是耶和华见证会(theJehovah‘sWitnesses)的信徒。

这个耶和华见证会是19世纪70年代才创立的小教派,宾夕法尼亚州是它的发祥地。

原来叫守望会,1931年才改称耶和华见证会。

  耶和华见证会的教义中,有些东西很特殊。

根据《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的内容,他们相信耶和华是真神,反对主流基督教的圣父、圣子和圣灵三位一体的教义。

他们讨厌偶像崇拜,拒绝向上帝以外的任何偶像致敬。

受父母和教会牧师的影响,威廉和莉莲小小年纪,就知道向国旗致敬违反他们的教义。

老师再三向他们灌输爱国重要性的思想,进行细致的说服工作,但仍无济于事。

而校方又不愿意因为两个小孩子,坏了学校的规矩,况且,向国旗致敬还是当时宾州的一项州法,学校必须执行。

校方只好要他们退学。

  威廉和莉莲的父亲戈比蒂斯赶紧找到学校,表示向国旗敬礼的确是爱国情操和公民良好素质的表现,但是,这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向背。

他们很爱美国,但也崇敬上帝,并认为爱国公民也一定是崇敬上帝的人。

他们并不要求学校取消向国旗致敬,而是希望不要强迫他们的孩子去从事违背他们宗教信仰的行为。

学校则认为,向国旗致敬既是州法也是校规,不能通融。

况且,这种爱国主义教育对小孩子有益无害,不应该有例外。

既然戈比蒂斯不愿意让孩子服从,那结果只能是除名。

  两个孩子不能上公立学校了,戈比蒂斯又没有钱送他们去私立学校。

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教会中的教友告诉他,可以求助于美国公众自由联盟(The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请他们来帮助争取孩子的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的权利。

  二、下级法院主持公道最高法院强调爱国

  在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帮助下,戈比蒂斯向费城的联邦地方法院控告麦诺斯维尔学校侵犯他家的宗教自由。

法院判他胜诉,指出"

向国旗致敬不能作为学童到该校上学权利的一个条件"

学校不服,上诉到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结果,仍然维持原判。

学校还是不服,1940年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此时麦诺斯维尔学校成为了原告,而戈比蒂斯成了被告。

  在此之前,也有三个拒绝向国旗敬礼的案子上述到最高法院,但均以属于州管辖范围而被打回头。

但以前的案子都是校方胜诉,而本案却是校方败诉。

更重要的是,此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已在欧亚大陆如火如荼地展开,美国也面临着卷入战争的威胁,故国内的爱国主义热情有所抬头。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破例受理了这一案件。

  为了保证案子胜诉,美国公众自由联盟不仅为戈比蒂斯聘请了哈怫大学大牌法学教授,作为他的辩护律师,而且还动员国内一大批法学权威签名声援。

此外,美国律师协会《权利法案》委员会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为戈比蒂斯一家作了辩护。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在1940年6月3日以8比1的悬殊票数判戈比蒂斯败诉。

但雨果·

布莱克(HugoBlack,1937-1971年任职)等三位开明派法官的同意着实很勉强,因此首席大法官休斯选定大法官费莱克斯·

法兰克福特(FlexFrankfurter,1939-1962年任职)来起草并宣读多数意见。

由法兰克福特来作这个吃力不讨好的差事,实在是莫大的嘲讽。

因为他本人恰恰是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创建者之一,那时他还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但休斯委托他来起草意见书,又在情理之中,并非偶然。

因为他本人是出生在奥地利的犹太移民,后来才归化为美国公民。

由他来执笔,旨在以身说法,加强这一判决的爱国主义色彩。

  法兰克福特开篇强调,法院的一个重要责任是必须在"

自由和权威的冲突中寻求协调。

但是,当所涉及的自由是宗教的自由,而权威又是保卫国家民众的权威时,司法的良心就面临着最严峻的考验"

而在他看来,在这一考验中,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则当事人便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

  而向国旗致敬就是这样一种不能推卸的政治责任。

为此,他特别论述了国旗作为国家象征的重要性。

一个自由社会的最终基础是共同情感的凝结"

这种情感是靠美国所有人民竭诚团结共同努力培养出来的,并成为世代相传的传统。

我们靠象征生活。

国旗是我们国家统一的象征,它在宪法的框架内超越了我们内部的各种分歧,无论这种分歧有多么巨大"

因此,"

国旗是民族力量的象征,是自由最具有意义的标志"

  既然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国旗又是国家的象征,学校可以要求学生向国旗致敬并作为强制性活动,如果以宗教的理由抵制这一活动,就会损害学校这一爱国主义的效果。

因此,他希望,在"

政府教育当局和学生家长的权威处于对立状态"

时,家长应从大局出发,"

在无损于自己权利的范围内,劝说自己的孩子理解州教育部门倡导效忠的正确性和明智性,这才是宗教宽容最生动的一面。

  唯一表示不同意见的是哈兰·

斯通大法官(HarlanStone,1925-1941年任职,1941-1946年任首席大法官),正象他的名字所暗示的那样,他的立场冷静而又坚定,丝毫不受过分的爱国主义的影响。

在法庭上,他特别向戈比蒂斯一家人表示了敬意,宣读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本案所表示的,已经不仅仅是压制言论自由,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作法理应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第14条修正案。

它所显示的是州用法律强迫学生表达一种他们不愿表达的情感,这种强制已违反了他们的宗教信仰。

在他看来,向学生灌输爱国情怀,有很多其他更好的办法,大可不必强迫孩子们承认他们所不相信的东西,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

他进一步阐述说,宪法"

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灵和心智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灵心智的自由及机会的保证"

  最高法院基于政治和国际形势而非宪法基础作出的这项判决,引起舆论大哗。

全国各家报纸中批评这一决定的远远多于支持的。

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一份报纸《圣路易斯邮报》的评论很有代表性: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

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10]

  三、判决影响恶劣受害者法院讨公道

  这一明显违反美国传统自由权利的判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远远超出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预料。

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遭到无端的攻击,许多孩子被迫失学。

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这一案件为社会上的迫害和歧视活动开了绿灯。

据美国公众自由联盟1941年的统计,全美共发生了236起攻击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事件,公有1000人次受到伤害。

它甚至宣称"

自摩门教徒受打击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宗教组织受到过如此的迫害"

[11]

  社会现实令人痛心,而学术界有根有据的批评更令大法官们难堪。

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

在1942年另一项涉及耶和华见证会的案子中,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墨菲等三位大法官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见:

因为我们在戈比蒂斯案中支持原告,我们认为现在是恰当的时机表明,我们现在相信那是个错误的决定。

道格拉斯后来在回忆录中曾经表示,他在戈比蒂斯案中太"

天真"

了,和其他法官一样,他为法兰克福特的智慧所慑服,"

在那时,他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

他的确对宪法法有很深的造诣,我们不加思索地佩服他"

[12]另外,这时最高法院的构成也有了新的变化。

保守派法官詹姆斯·

麦克雷诺斯(JamesMcReynolds,1914-1941年任职)退休,其位置最后由威利·

拉特利奇斯填补。

后者是位法学教授,以倡导保护公众共自由而着名。

斯通则提升为首席大法官,代替退休的休斯。

斯通的遗缺由罗斯福政府的司法部长罗伯特·

杰克逊(RobertJackson,1941-1954年任职)代替。

  这时正好有一个类似的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

当时,在戈比蒂斯案判决的鼓励下,西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学校通过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加强孩子们的爱国主义教育,据此,教育局要求所有公立学校的学生和老师定期背诵效忠国家的誓词和向国旗致敬。

学生如果拒不服从,将受到开除的处分。

有7个来自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家庭的孩子为此被学校除名,学校当局甚至威胁要把他们送到少年犯教养所。

  面对学校当局的专横行为,家长们不服。

其中一个叫沃尔特·

巴内特(WalterBarnette)将案子告到当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因为他的两个女儿都被学校除名了。

由3位法官组成的法院判定,拒绝向国旗致敬的行为合法,原告胜诉,公开挑战西弗吉尼亚州国旗致敬法和戈比蒂斯案。

这样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注意到由于最高法院法官立场和构成的变化,至少会有4个大法官反对原来的判决,这就为推翻这个恶劣的先例提供了可能。

当地教育部门当然不服,遂上述联邦最高法院,这正是最高法院求之不得的。

于是,立即受理。

该案正式名称是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内特(WestVirginiaStateBoardofEducationv.Barnette,1942),通称国旗致敬第二案。

  四、言论自由含义泛化法院判决影响深远

  虽然该案的法庭辩论在1943年3月11日就结束了,但最高法院却有意选择6月14日--美国国旗日--这一天作出判决,它以6比3的票数决定维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这一判决的结果与三年前正好相反,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改变得最快,也是最彻底的一次。

法兰克福特仍然固执己见,发表了长达24页的异议。

在这两个国旗致敬案上的立场,使他完全疏远了他在美国公众自由同盟中的哪些老朋友。

  新任大法官杰克逊起草并宣布的多数意见则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

与戈比蒂斯案围绕着宗教自由原则不同,法院这次换了一个角度,从言论自由原则来展开论述。

这样做,既重申了言论自由这一最重要的公众权利,又可以避开这些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的信仰是否真诚的难题。

  杰克逊称,向国旗致敬"

是一种言说(utterance)的形式。

象征表达是原始的但却是有效的传递思想的方式。

使用国徽和国旗来象征某种制度、观念、机构或个人是心灵沟通的捷径"

[13]由此看来,法院实难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

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

而这显然是违反言论自由原则。

[14]

  同时,杰克逊还巧妙地提出了一个新观点:

即一向被认为只是约束联邦政府的宪法第1修正案,同样也可以约束州和地方政府。

在戈比蒂斯案中,最高法院表示它无权"

成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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