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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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或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新发放贷款,经营社在发放当日根据审定意见确定贷款类别。

第四条分类方法

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及其额度大小,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两大种类,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以法人代表名义申请立据的企业),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企事业单位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和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三)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以外的个人贷款。

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

按照额度大小将这类贷款分为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贷款额度2万元(含)以上为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

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

第二章 分类依据及核心定义

第五条分类依据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资、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旨同样适用于对个人债权在其个人及家庭在收入、支出和借款方面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的分析。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

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第六条核心定义:

农村信用社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以下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收回。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贷款:

(一)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三)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四)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六)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七)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九)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分为次级类;

(十)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一)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十二)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贷款;

(一)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三)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来筹集还款资金;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五)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六)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七)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八)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九)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十)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十一)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十二)预计贷款损失率在25%以下。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贷款: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三)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六)贷款重组后仍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七)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九)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25%—85%之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入损失贷款

(一)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已经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

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

(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

(一)至(六)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十二)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在85%以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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