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3678838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档格式.docx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予以保障。

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收总成本费用1.5%计取,主要用于征收补偿工作中的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房屋认定、专家评审等费用支出。

第二章征收

第六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县区人民政府审定。

县区人民政府经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第九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用途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对权属证明有异议的以登记薄记载为准;

无权属证明的以现状登记并及时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并将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核意见。

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给予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征收时的成新率评估作价补偿,但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政策;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共有权属的房屋,无论共有的份额多少均按一户认定。

第十条征收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拟定详尽的补偿方案、资金预算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审批,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出相应的、可行的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九)其他事项。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资金预算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县区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评估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

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验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公示期间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评估结论出具后,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以上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错误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评估鉴定专家库,成立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要对评估报告的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主城区内原则实行货币化补偿。

市主城区外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各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范围内推行货币化补偿。

市主城区范围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区范围由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及时提供房源,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类型、同用途、等价值的原则进行调换安置;

因规划等客观原因不能同区域调换的可协商选择异地安置,等价值补差。

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实行产权调换,一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市主城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市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同时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各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地城镇规划范围及其他区域的被征收房屋,属被征收人在当地县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无偿还够五十平方米。

被征收人实际选择产权调换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五十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

超出十平方米以内(含十平方米)部分,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市场价值的70%优惠购买;

超出十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日房屋市场价值购买。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缴纳,产权调换后房屋超面积部分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型、同地段房屋租金评估综合单价计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五十平方米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

(三)符合产权调换区域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

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