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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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经过对新的证据质证、认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改判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

夏善荣。

  被告:

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郭宗明,该局局长。

  第三人:

江苏省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闻远,该公司总经理。

  年6月18日,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给第三人徐州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房产公司)颁发徐建验证(15)号《住宅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15号验收合格证),认定:

恒信房产公司建设的世纪花园1-6号、11号住宅楼经专家组验收,验评得分80.5分,符合验收标准,具备入住条件。

原告夏善荣认为该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龙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泉山区人民法院追加恒信房产公司为第三人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夏善荣诉称:

世纪花园小区内有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给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房。

由于该房质量不合格,且第三人还拖欠着过渡房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得知,世纪花园是经被告徐州市建设局验收的合格工程。

原告认为,在被告验收时,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电表,明显不具备竣工合格条件,被告却为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严重损害原告利益。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原告夏善荣提交以下证据:

  1.《拆迁协议书》,用以证明夏善荣是世纪花园合法住户,对房屋质量有权主张权利;

  2.照片7张,用以证明世纪花园内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3.通知1份,用以证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竣工时未安装电表,直至年3月25日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才开始校验电表及内线。

  除此以外,原告夏善荣还申请证人许吉良出庭作证。

许吉良的证言内容是:

夏善荣提交的反映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为其所摄,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垃圾未清理、绿化未搞好、道路不通,电表直至年9月才安装,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被拆迁户为此曾多次到市政府反映问题。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辩称:

为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被告在组织专家组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后,根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才颁发验收合格证。

被告向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颁证的行为,与原告夏善荣主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拖欠过渡房费”等事实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提交以下证据:

  1.徐州市计划委员会制作的《关于奎山乡刘场东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徐州市规划局制作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徐州市国土管理局制作的《征用土地批准通知书》,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作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制作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物业托管合同书》等,用以证明综合验收需审查的各单项手续齐全、合法;

  2.住宅竣工验收申报表、《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评分标准》、15号验收合格证,用以证明综合验收符合程序、符合要求;

  3.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徐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用以证明实施综合验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述称: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向第三人颁发验收合格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颁证行为与原告夏善荣主张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拖欠过渡房费”等事实无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认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查明:

  徐州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在刘场村建设世纪花园小区住宅楼,用于安置在徐州市奎山乡关庄村实施旧城改造中私房被拆除的村民,该项目工程交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开发。

原告夏善荣是私房被拆除的村民,1999年7月,奎山乡关庄村委会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在世纪花园住宅小区为夏善荣安置住房,18个月内交房。

年5月8日,恒信房产公司向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报告,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已经建成,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同时提供了竣工综合验收所需的各种验收资料。

徐州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总得分为80.5分,无不合格项目。

据此,徐州市建设局于年6月18日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了15号验收合格证。

  另查,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白通知交房后,能够保证居民通电,但电表是年9月才安装到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是徐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备组织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竣下综合验收的法定职责;

验收合格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综合验收职责、确认住宅符合验收标准的载体,徐州市建设局具有颁发验收合格证的主体资格,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举证证明,该局在接受了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的申报材料后,于年5月8日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

经综合验收小组的现场检查、鉴定和评价,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工程质量、公建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均合格,总评分80.5分,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与实体要求。

对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原告夏善荣认可。

徐州市建设局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和综合验收结果,向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徐州市建设局的职责,是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不是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证明,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符合《徐州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

世纪花园住宅小区内的电表未及时安装,综合验收时已经被专家注意到,并在评分时相应扣除。

该小区虽然存在局部瑕疵,但总评分仍旧合格,局部瑕疵没有影响整个小区的工程质量,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安装电表是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必要条件。

原告夏善荣如果对该小区的单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依建设下程保修制度或投诉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夏善荣以单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否定徐州市建设局对世纪花园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于年11月26日判决:

  维持被告徐州市建设局于年6月18日颁发的15号验收合格证。

  一审宣判后,夏善荣不服,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是:

世纪花园1-6号楼、11号楼未执行现行的建筑设计国家标准,还存在擅自改动图纸及房屋结构,以至外观整体造型不美观等问题,属建筑设计、规划设计验收标准中的应保证项目不合格;

厨房、卫生间及墙体多处漏水,无地漏,水电未安装到位,地基深度不够,说明工程质量不合格;

供电、供水设施不齐全,不能正常运转,说明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合格;

建筑垃圾在验收时未全部清运,说明物业管理不合格。

存在这么多问题的住宅楼,根本不具备验收条件。

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仍向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撤销。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答辩称: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被上诉人在查验了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于年5月8日组织专家组现场综合验收,然后根据建设单位整改情况给世纪花园1-6号、11号楼颁发了验收合格证。

一审对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称:

第三人是严格按照标准和图纸施工,世纪花园住宅小区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

被上诉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给第三人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二审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无异。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作为徐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在其组织实施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是检查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小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是否具备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而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单项工程的检验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则是相应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内;

各项证明的内容是否正确、综合验收小组的打分是否恰当,也不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范围。

上诉人夏善荣上诉所称的房屋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初验等级证书》相矛盾。

如果夏善荣认为徐州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错误,或其他单项工程质量有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至于夏善荣所提1、2号楼地基深度不够、小区垃圾未清运、电表未及时安装等问题,综合验收小组在评分时均已适当扣除,且局部瑕疵不影响整个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于年4月14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夏善荣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主要理由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在竣工综合验收中必须审查的一项证明。

原审第三人恒信房产公司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只向徐州市建设局提交过徐市规建010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108号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经了解,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与徐州市规划局留存的同一编号规划许可证存根内容不一致;

徐州市规划局证明,恒信房产公司承建世纪花园从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局拟对恒信房产公司进行处罚;

充分证明恒信房产公司提交的108号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是伪造的证据。

徐州市建设局依据伪造的规划许可证给恒信房产公司颁发15号验收合格证,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称徐州市建设局的颁证行为合法,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再审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撤销15号验收合格证;

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徐州市建设局负担。

  为证明再审理由成立,再审申请人夏善荣提交了徐州市规划局于年7月29日作出的《关于对许吉良人民来信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

徐州市规划局接到许吉良举报后,查明恒信房产公司承建的世纪花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并拟在组织听证后,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夏善荣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徐州市规划局对恒信房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作出的()徐规行罚字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0号处罚决定书)。

  原审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答辩称:

作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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