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674655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37.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必考点分析word精品文档29页Word格式.docx

  

(二)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哪国的实体法律为准据法办案,就用哪国的诉讼时效规定。

程序法跟着实体法。

  (三)质权的法律适用

  1、不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3、有价证券: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9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权利质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关于合同法律原则适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特定合同: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2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8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4、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五)涉外婚姻

  

(1)结婚条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手续: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3)夫妻人身关系:

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4)夫妻财产关系: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5)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6)离婚:

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

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民法必考点分析

(一)民事权益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网络侵权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校园安全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2019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刑法必考点分析

(一)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二)禁止性判令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注意:

同样适用于缓刑。

(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死刑的限制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修正案第三条)

  (四)尊老爱幼条款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一条)

  (五)特殊累犯

  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

(修正案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修正案第七条)

  (六)坦白法定化

  1、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修正案第八条)

  2、废除“自首后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修正案第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6条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交通运输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