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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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估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和
2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监
理招标。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
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
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程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
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
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的施
工招标已经结束,施工单位已确定。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向汉中市建设工
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书面材料,经备案核准后方
可自行招标。
(一)项目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
建设单位具备的相应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
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
备相应的资质,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投标
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
理机构。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一
般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项目:
凡国有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估价
在
500
万元以上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价在
万元以上
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
不得少于
5
家。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经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
标人可以选择: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不少于
3
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请投标);
(三)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
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必要的
答疑和补遗;
(六)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确定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十)凭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
(一)所有依法公开监理招标项目的公告应在我市或国
家指定的媒体或网络上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工及竣工的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量;
5、拟采取的招标方式;
对投标人的要求;
6、资格审查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7、招标的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
审查文件载明的要求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此审查可以采取资格前审或者资格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投标资格审查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要求的项目和内容
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委托监
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招标工程的概算,工程质
量、工期、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标书报送时间及开标
时间、地点,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定标的原则,招标人需
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
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
主要内容应包括:
投标标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
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标书中主要
内容如:
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
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
器等;
(五)技术规范。
指明本项目采用的建设规范和工程技
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
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平面图、
主要工序控制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等格
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
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
潜在
投标人据介绍情况作出的任何推断、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人
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完整书面答
复,且需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
该解答内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须留给投标人合理的编制投标文件的
时间。
自发售招标文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正常情况下,
20
日。
特殊情况须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调整。
但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发出至截止投标时不得少
于
15
(按招标法的条款较好)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拦标价的,拦标价必须保密。
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拦标价。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及
招标人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
第二十三条
两上及以上监理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
按资质等级低的等级为准。
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协议,约
定双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明确联合体代表人和授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
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凡是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
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装入投标文件中;
(三)除有变化或投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开标前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中不得重复报送资格审查文件中的相应文件;
(四)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书
面方式可以提交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文件。
此将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
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收到
投标文件后及时检查密封和标识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标
书应当拒绝;
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
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直到开标时方
得开启。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应
当拒绝接收。
第四章
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参加开标。
所有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拟
派项目总监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
开标现场必须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查验各投标人的证书、证件:
法定代表人书或授
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拟派项目总监的证书、证件。
(以
上证书、证件、身份证需出示原件)。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四)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当众查验、启封
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当众开启、宣布各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公布拦标
价(如果有);
(六)、开标评标;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有招标人、投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的表格上签字,确定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逾期送达的标书;
(二)、投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
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格式的标书;
(四)、项目总监未按时到会;
到会的项目总监与资格
预审时所报名的总监不符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报价的或自
行投标外又同时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
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监督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澄清的书
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主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
人以上的
单数,其中招标人参加的人数不得多于总人数的
1/3,工
程技术、经济、管理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
以上
专家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及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标要求;
(三)、评比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
审两个阶段。
商务标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
的符合性、响应性进行审查。
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审,
对于技术标合格的投标文
件评审结束后,再对其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技术标
的评审主要对投标监理大纲、监理资信及监理人员的组成
和专业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审查
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