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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综合制剂

综合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处方

一、概述:

处方的意义:

法律性、经济型、技术性。

处方的分类: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协定处方。

处方的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二、处方的管理:

1、处方当日有效,慢性疾病处方3日内有效,超期应经医师更改日期并签字。

2、超剂量使用医师必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急症处方1~3天用量,门诊处方3~7天用量;慢性病可增加至2周用量,特殊慢性病如结核、糖尿病可至1月用量。

4、普通处方保存1年,精神、毒性药品2年,麻醉药品3年。

5、普通处方——白色,急诊处方——黄色,麻醉处方——红色。

6、医疗用毒性药品:

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中药材(27种)毒性西药品种(11种)。

西药:

士的宁、阿托品、毛果芸香碱、水杨酸毒扁豆碱、洋地黄毒甙、东莨菪碱。

毒性药品处方量不超过2日极量,一次有效。

未注明“生用”的应给炮制品。

7、麻醉药品:

连续使用后产生身体依耐性,能成瘾的药品。

(无成瘾性的麻醉剂如普鲁卡因、麻醉乙醚等不在其列)。

麻醉药品针剂处方不超过2日用量;片剂等不超过3日,连续使用不超过7日。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专用卡有效期2个月。

癌症患者专用卡针剂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制剂不超过15日,其他剂型不超过7日用量。

8、精神药品:

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一类:

司可巴比妥、三唑仑、γ-羟丁酸;二类:

咖啡因、芬氟拉明、曲马多、地西泮、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巴比妥、艾司唑仑。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二类不超过7日用量。

第三章非处方药

一、特点:

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应用方便、标签说明通俗易懂。

二、遴选原则:

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三、实施分类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2、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3、提高人民自我保健意识;4、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药研究水平;5、有利于医药行业与国际接轨。

第四章药品的保管与养护

一、药物的保管:

1、影响药物稳定性的因素:

日光、空气、湿度、温度、时间。

2、受光线影响的药物:

可采用棕色瓶或黑色纸包裹的玻璃容器包装;悬挂遮光布,防止阳光照射;

3、受湿度影响的药物:

对吸湿药品可用玻璃瓶软木塞塞紧、腊封;易挥发的应密封,置于阴凉干燥处。

控制库房湿度45~75%,设置除湿机、排风扇等设施。

4、受温度影响的药物:

室温0~30℃,阴凉或阴暗不超过20℃,冷处2~10℃。

在一般情况下,对多数药品储藏温度在2度以上是,温度愈低,对保管愈有利。

5、中药材的保管:

防霉(控制水分、温湿度)、防虫、防鼠。

6、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保管:

单独存放于危险库中,远离电源;分类堆放;严禁烟火;包装和封口必须牢固、密封。

氧化剂应防高热、日晒,与酸、还原剂隔离,防止冲击摩擦。

钾、钠等金属应存放于煤油中。

二、重点养护的品种:

1、易氧化的:

溴化钠、碘化钙、VE、VA、VD、VC、叶酸;

2、易水解的:

硝酸甘油、阿司匹林、氯霉素、四环素类、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类;

3、易吸湿的:

蛋白银、枸橼酸铁铵、胃蛋白酶、淀粉酶;

4、易风化的:

硫酸钠、咖啡因、磷酸可待因;

5、易挥发的:

麻醉乙醚、乙醇、挥发油、樟脑、薄荷脑;

6、具升华性的:

碘、碘仿、樟脑、薄荷脑、麝香草酚;

7、具溶化性的:

水合氯醛、樟脑、薄荷脑;

8、易冻结的:

水剂、稀乙醇作溶媒的制剂;

9、具吸附性的:

淀粉、药用炭、白陶土、滑石粉。

第五章合理用药

一、概述:

合理用药的前提是合法用药。

合理用药:

以当代药物和疾病的系统知识和理论为基础,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使用药物。

基本要素:

安全性、有效性、经济型、适当性。

二、联合用药的目的:

1、增强疗效:

磺胺类+甲氧苄啶(TMP)—双重阻断细菌叶酸代谢,抗菌力增强,抗菌谱扩大;

青霉素类+氨基糖甙类——青霉素类妨碍细菌细胞壁合成,增加氨基糖甙类进入细胞内,增强杀菌作用。

棒酸+阿莫西林——棒酸抑制β内酰胺酶,使阿莫西林对耐药株仍有效;

降压药+利尿药——增强降压作用

亚胺培南+西拉司丁——能保持亚胺培南在泌尿道强大的抗菌力;

氟尿嘧啶+醛氢叶酸——增加药物与TMPS酶的结合,增强抗菌效果;

沙丁胺醇+氨茶碱类——作用相加;

2、降低毒性和减少副作用:

异烟肼+VB6——减少异烟肼引起的神经系统毒性;

氨茶碱+镇静催眠药——减少氨茶碱的中枢兴奋作用;

降压药+利尿药——增强降压作用,减少水钠潴留的不良反应;

氢氯噻嗪+氨苯喋啶——加强利尿作用,防止氢氯噻嗪引起的低血钾;

甲氨蝶呤+醛氢叶酸——减轻其骨髓抑制。

3、延缓耐药性的发生:

异烟肼+链霉素+对氨基水杨酸盐利福平+乙胺丁醇

一般口服抗生素为避免胃肠道刺激,大多采用饭后服用,罗红霉素饭前空腹服用。

老年人用药剂量约为成人剂量的2/3。

第六章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

一、老年人用药:

肾功能衰退,使用经肾排泄的药物时,易积蓄中毒:

地高辛、氨基糖甙类、苯巴比妥、四环素类、头孢类、磺胺类、普罗奈尔等。

镇静安眠药(地西泮、氯氮卓),引起神经系统抑制;

解热镇痛药(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对发热老年人可致大汗淋漓、血压、

体温下降、四肢冰冷、虚脱。

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致胃出血。

降压药(利血平、胍乙啶、甲基多巴)长期使用致精神抑郁症;

利尿药(呋塞米、氢氯噻嗪)致脱水、低血钾;

氨基糖甙类与利尿药合用加重耳毒性、肾毒性。

降糖药(胰岛素、格列齐特)肝肾功能减退,已发生低血糖。

二、小儿用药:

新生儿使用青霉素:

出生0~6天半衰期为3小时,7~13天为1.7小时,14天以上为1.4小时(接近儿童)。

婴儿局部血液循环不足,不宜肌内注射,宜采用静脉注射或静脉点滴。

婴幼儿对镇静剂的用量,年龄愈小,耐受性愈大,剂量可相对偏大。

但吗啡、哌替啶可引起呼吸抑制,不宜应用。

对乙酰氨基酚3岁以下儿童慎用。

第七章常见中毒物质及解救

一、急性中毒的治疗:

1、预防毒物继续吸收:

消化道中毒的催吐、洗胃;吸入性中毒应尽快脱离中毒环境,必要时吸氧、人工呼吸;经皮肤黏膜中毒的清除皮肤毒物。

2、加速毒物的生物转化和排泄:

导泻、洗肠、利尿、透析。

3、药物拮抗或化学灭火毒物。

二、杀虫农药中毒:

有机磷中毒:

解毒剂阿托品、碘解磷定、氯解磷定。

三、灭鼠药中毒:

1、香豆素类和茚满二酮类——中毒表现:

恶心、呕吐、出血等。

中毒解救:

催吐、洗胃、导泻;禁用碳酸氢钠洗胃。

解毒剂VK1。

2、硫脲类——中毒表现:

口部灼烧、恶心、嗜睡;呼吸困难,肺水肿等。

中毒解救:

1:

2000高锰酸钾洗胃、硫酸镁导泻;解毒剂半胱氨酸。

3、有机氟类——中毒表现:

中枢神经系统障碍、心血管系统障碍。

中毒解救:

1:

5000高锰酸钾或氯化钙洗胃,忌用碳酸氢钠。

解毒剂:

解氟灵(乙酰胺),甘油乙酸酯。

对症治疗。

4、毒鼠强——中毒表现:

类似一般癫痫大发作。

中毒解救:

接触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口服者清水洗胃;皮肤及眼污染清水冲洗。

四、乙醇(酒精)中毒

1、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昏睡期)。

2、解救:

催吐,1%碳酸氢钠或0.5%药用炭混合液反复洗胃。

严重者静注50%葡萄糖,普通胰岛素;肌注VB1、VB6、烟酸以加速酒精体内氧化,促进清醒。

五、常见中药中毒

1、乌头中毒——温开水或1:

5000高锰酸钾洗胃,口服2%鞣酸。

注射阿托品。

2、马钱子中毒——1:

2000高锰酸钾洗胃,再以2%碳酸氢钠洗胃;视情况导泻。

3、蟾蜍中毒——活性炭或鞣酸溶液洗胃,硫酸镁导泻;严重者使用依地酸二钠,注射苯甲酸钠咖啡因、尼可刹米等。

4、巴豆中毒——催吐、洗胃;内服蛋清水、牛奶、豆浆等。

输液或大量饮水,纠正酸中毒。

5、天南星中毒——催吐,1:

5000高锰酸钾洗胃。

口服姜糖水。

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药事管理概述

1、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遴选原则:

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供应。

3、药品质量:

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经济性。

4、药品标准:

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性质。

5、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药典、局颁标准)、省级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6、药师管理的特点:

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

7、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批准;

药品批发企业——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批准;

药品零售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

8、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药物(精、麻、预防免疫和计划生育药品)

9、中药的三大支柱: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

中药饮片(三级管理标准):

国家药典附录、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各省炮制规范。

第二章药事法规

一、《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7月1日实施。

20XX年2月28日修订,20XX年12月1日施行。

二、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对严重或罕见的不良反应需随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报告范围:

上市不足5年和国家重点监测药品,报告该药品所引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上市5年以上,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和新的不良反应。

三、假药: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的,按假药论处:

国务院药监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本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使用依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变质的;被污染的;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货值金额二倍而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的,按劣药论处:

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生产、销售劣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货值金额一倍而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药品广告:

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批准,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七、GSP:

药品与墙、房顶、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八、《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应10帕。

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45~65%。

2、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和避孕药物,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和设施、空气净化系统。

生产激素和抗肿瘤药物避免与其他药物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

3、注射用水的储存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4、物料:

原料、辅料、包装材料;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码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工艺用水:

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

纯化水:

为蒸馏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取得的供药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剂。

九、《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药品通用名称不得分行书写,不得修饰,在上1/3处显著位置标出;

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字体的1/2。

十、《药品流通管理办法》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剂学

第一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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