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危险废物及其处置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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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危险废物”:
(a)属于附件一所载任何类别的废物,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b)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国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不包括在(a)项内的废物。
2.为本公约的
目的,越境转移所涉载于附件二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即为”其它废物”。
3.由于具有放射性而应由专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的国际管制制度包括国际文书管辖的废物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4.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其排放已由其它国际文书作出规定者,不属于本公约的范围。
第二条定义为本公约的目的:
1.”废物”是指处理的或打算予以处理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理的物质或物品;
2.”管
理”是指对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包括对处理场所的事后处理;
3.”越境转移”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从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移至或经过另一国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或移至或经过不是任何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的任何转移,但该转移须涉及至少两个国家;
4.”处理”是指本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5.”核准的场
地或设施”是指经该场地或设施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授权或批准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处理作业的场地或设施;
6.”主管当局”是指由一缔
约国指定在该国认为适当的地理范围内负责接收第六条所规定关于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越境转移的通知及任何有关资料并负责对此类通知作出
答复的一个政府当局;
7.”联络点”是指第五条所指一缔约国内负责接收和提交第13和第1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一个实体;
8.”危险废
物或其它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是指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
或其它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这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9.”在一国国家管辖下的区域”是指任何陆地、海洋或空间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一国按照国际法就人类健康或环境的保护方面履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责任;
10.”出口国”是指危险废物或
其它废物越境转移起始或预定起始的缔约国;
11.”进口国”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行或预定进行越境转移的目的地的缔约国,以
便在该国进行处理,或装运到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处理;
1
2.”过境国”是指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转移中经过或计划经过的除出口国或进口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13.”有关国家”是指出口缔约国或进口缔约国,或不论是否缔约国的任何过境国;
14.”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15.”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出口、在出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6.”进口者”是指安排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进口、在进口国管辖下的任何人;
17.”承运人”是指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运输的任何人;
18.”产生者”是指其活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为何人,则指拥有和(或)控制着那些废物的人;
19.”处理者”是指作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装运的收货人并从事该废物处理作业的任何人;
20.”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得到其成员国授权处理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并经按照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签署、批
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
21.”非法运输”是指第
九条所指的对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定义1.每一缔约国在成为本公约缔约
国的6个月内,应将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之外的、但其国家立法视为或确定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名单连同有关适用于这类废物的越境转移程序的任何规定通知本公约秘书处。
2.每一缔约国应随后将它依据第1款提供的资料的任何重大变更情况通知秘书处。
3.秘书处应立即将它依据第1和第2款收到的资料通知所有缔约国。
4.各缔约国应负责将秘书处递送的第3款之下的资料提供给本国的出口者。
第四条一般义务1.(a)各缔约国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
它废物进口处理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其决定通知其它缔约国。
(b)各缔约国在接获按照以上(a)项发出的通知后,应禁止或不许可向禁止这类废物进口的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
(c)对于尚未禁
止进口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进口国,在该进口国未以书面同意某一进口时,各缔约国应禁止或不许可此类废物的出口。
2.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理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理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c)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
废物和其它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d)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这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
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e)禁止向属于一经济
和(或)政治一体化组织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进口的某一缔约国或一组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出口此类废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类废物不会按照缔约国第一次会议决定的标准以环境无害方式加以管理时,也禁止向上述国家进行此种出口;
(f)规定向有关国
家提供附件五一A所要求的关于拟议的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详细说明拟议的转移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g)如果有理由相
信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将不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时,防止此
类废物的进口;
(h)直接地并经过秘书处同其它缔约国和其它有关组织合作从事各项活动,包括传播关于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越境转移的资料,以期改进对这类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并防止非法运输。
3.各缔约国认为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非法运输为犯罪行为。
4.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它措施,以期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包括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惩办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5.缔约国应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从其领土出口到非缔约国,亦不许可从一非缔约国进口到其领土。
6.各缔约国协议不许可将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出口到南纬60°
以南的区域处理,不论此类废物是否涉及越境转移。
7.另外,各缔约国
还应:
(a)禁止在其国家管辖下所有的人从事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的运输或处理工作,但得到授权或许可从事这类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规定
涉及越境转移的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须按照有关包装、标签和运输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认的国际规则和标准进行包装、标签和运输,并应适当计及国际上公认的有关惯例;
(C)规定在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越境转移中,从越境转移起点至处理地点皆须随附一份转移文件。
8.每一缔约国应规定,拟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它废物必须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她处处理。
公约所涉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技术准则应由缔约国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决定。
9.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
和其它废物的越境转移仅在下列情况下才予以许可:
(a)出口国没有技
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力或适当的处理场因此无害于环境而且有效的方式处理有关废物;
(b)进口国需要有关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材料;
(C)有关的越境转移符合由缔约国决定的其它标准,但这些标准不得背离本公约的目标。
10.产生危险废物的国家遵照本公约以环境无害方式管理此种废物的义务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转移到进口国或过境国。
11.本公约不妨碍一缔约国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实施与本公约条款一致并符合国际法规则的其它规定。
1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按照国际法确定的各国对其领海的主权,
以及按照国际法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
以及按照国际法规定并在各有关国际文书上反映的所有国家的船只和飞机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自由。
13.各缔约国应承担定期审查是否可能把输往其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的数量和(或)污染潜力减低。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