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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成立安全管理部门及主要负责人,主持公司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制订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报送集团有关部门和领导;

3、处理单位交通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单位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车辆入城证、营运证、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协助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同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单位配备专职车管员,主持日常车辆机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颁发及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机械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2、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管好、用好、养护好车辆,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编排车辆、机械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并会同安全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鉴定工作;

 4、贯彻执行车辆耗油、用件、用胎的立卡、登记、考核、统计、盘查等各项管理、搞好成本节支、实施节超奖罚,定期分析测算、按月汇总上报;

 5、协助安全员办理车辆年审、事故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车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七条车管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和修理技术,有独立判断和排除汽车一般故障的技术和现场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员和车管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通过自培或选送代培等渠道,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

同时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授于一定的工作权力和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公司建立正副行政领导的安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部主任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

安全员、车管员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

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抓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政、工等部门的议事日程,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推广行车先进经验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员工遵章守法,自觉做好安全行车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驾驶员安全学习会和周月一次的安全办公例会,开展经常性的教育。

学习内容:

⑴学习交通法规,提高安全观念;

⑵总结行车工作,交流安全经验;

⑶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头;

⑷检查安全漏洞,制订防范措施;

⑸宣传安全典型,表扬好人好事。

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经理室领导要经常到各部门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以及各项原始资料的建档登记情况。

安全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设立安全值班日记和原始资料记录台帐或档案。

第十四条安全部门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运输工作实际,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春运安全竞赛、安全知识和优质服务竞赛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或接收调入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办理雇用和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持有汽车驾驶执照未从事过职业驾驶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到车队驾驶车辆时,必须经过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安排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及新调入或雇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均须到公司安全技术部填表登记建立驾驶档案。

驾驶关系在外单位的,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转入本公司。

第十九条调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办妥驾驶关系过户手续。

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年审签章,其违章肇事亦与公司无关。

第二十条被雇用的临工驾驶员,在报到上班前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缴交合同和安全押金,并由用工单位做好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否则不准安排驾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四、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五、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六、履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七、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

思想,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切实做到"

十坚持"

、"

九不准"

    十坚持:

    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

    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

    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

    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

    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10、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九不准:

    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玩耍;

    2、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

    3、不准超速和超载;

    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

    5、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

    6、不准饮酒后开车;

    7、不准动用单位车辆私带学徒学车;

    8、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9、不准装运私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运输单位(车队)要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注意劳逸结合,适度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本单位,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车属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

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单位及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

书面检查要求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出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楚。

第二十八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坚持"

三不放过"

的原则:

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

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

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

同时,其驾驶执照由所在单位安全员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肇事驾驶员,肇事单位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驾车肇事,其事故处理一律应报公司安全技术部核准。

第三十条事故结案后,肇事单位应将事故结案书影印一份报送安全技术部存案。

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一公司运输单位(车队)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

从到本单位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其本人今后晋级任职及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

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季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责任事故和货损货差或旅客投诉的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一百元。

在年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之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3、在年终总结评比中被评为市或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单位(或集体)的车队,车队长、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二百元;

被评为市或集团公司安全先进的个人,每人奖励二百元。

4、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主管司机五十元;

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

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

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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