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专户人民银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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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业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银行结算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对受托的信托财产,应在商业银行设置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信托文件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按某一特定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在商业银行按一个计划设置一个账户的原则为该项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二、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信托财产专户的存款人名称应为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全称。
不同的信托财产应开立不同的专户,并对应于不同的账号。
受托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须对不同的账户和账号分别管理。
(一)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
2.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简介;
3.根据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的具体内容,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信托财产专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拟开立信托财产专户的全称;
2.信托目的;
3.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载明信托期限、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信托利益的支付形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三、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
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从信托财产专户向受益人个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信托财产的支付报告,该报告应和信托文件内容一致。
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银监会书面报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情况。
四、关于信托财产专户的变更和撤销
(一)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受托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息变更,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信托关系变更文件。
(二)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届满后,受托人应及时清理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仍有余额的,受托人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
(三)单个信托或信托计划因故未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及时清理该信托财产专户,并将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资金余额返回原委托人。
五、关于倍托财产专户的资金性质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
若执法部门对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的性质。
本通知自20XX年12月1日起执行。
篇二:
人民银行资金信托统计系统填报说明
人民银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系统
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制度是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每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检查的重点内容。
该制度根据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专户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的特征,将其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建立登记机制,逐产品报送统计信息,逐资产池报送资产负债信息。
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支理财、资金信托产品。
具体报送内容包括:
资金信托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间募集信息和资产负债信息、产品终止信息。
具体报送流程如下:
理财与资金信托数据报送系统按照部门设置权限,本部门人员只能看到本部门填报的所有产品信息。
一、产品成立信息报送
信托计划在募集期结束、正式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要在理财与资金信托系统中填报产品成立信息,具体包括资产池基本信息和产品基本信息。
首先填报资产池基本信息,然后再填报产品基本信息,填报产品基本信息过程中需要选择产品对应资产池代码,在产品与资产池之间建立关联。
1、资产池基本信息填报
每一支资金信托产品对应一个资产池。
信托成立时,首先创建资产池基本信息。
录入资产池信息:
数据录入-资产池信息录入-基本信息录入,需要填报的内容有:
(1)资产池名称:
统一规范为信托计划名称。
(2)资产池起始日期:
资产池正式成立的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2、产品基本信息填报
资产池信息填报完成,录入产品基本信息。
录入产品信息:
数据录入-产品信息录入-产品信息新增填报产品信息时,必填项按照要求填报,非必填项中“产品预计终止日期”和“预计客户最高年收益率”、“预计客户最低年收益率”
容。
其他非必填项可以不填。
具体说明如下:
(1)产品种类:
选择“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名称:
和资产池名称保持一致。
(3)发起机构内部产品代码:
可以与产品名称、资产池名称一致。
(4)募集资金币种、兑付本金币种、兑付收益币种:
按实际填报。
(5)募集方式:
选择“私募”。
(6)募集起始日期、募集结束日期、产品起始日期:
按照实际情况填报,一般的,募集结束日期和产品起始日期一致。
(7)产品预计终止日期:
该项是非必填项,但根据人民银行最新通知,产品预期终止日期以产品合同书为准,对于无终止日期的长期产品可以不报预期终止日期,其他则必须填报。
(8)境内托管机构代码:
要求实行保管制的集合信托必须填写。
(9)客户类型:
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单位”或“个人”,可多选。
(10)管理方式:
按照信托计划类型填报“单独管理”或“集合管理”。
(11)运行方式:
共有封闭式、开放式非净值型、开放式净值型三个选项。
封闭式产品是指严格限定资金规模,在募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申购赎回的产品;
开放式产品是指在初始募集期结束产品开始运作后,存续期内仍然接受申购的产品。
开放式产品可以是随时接受申购,也可以是在特定日期开放接受申购,但只要是初始募集期结束后仍能接受申购的即为开放式产品。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和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的判断是由产品是否按照净值标价进行申购赎回决定。
对于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在募集月报中需要报送产品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
对于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在募集月报中需要报送产品当期预计最高、最低收益率,该收益率为月末最近一次申购时的预计收益率。
半开半闭、不定期开放、滚动型产品应属于开放型产品。
定期开放、封闭的产品,若认定为某品牌下的若干支产品,则每个封闭期对应一支产品,属于若干支封闭型产品;
若认定为一支产品,则属于开放型,判断的标准看业务实际情况。
(12)业务模式:
选择“表外”。
(13)产品类型:
选择“不适用”。
(14)收益保障标识、本金保障标识:
均为否。
(15)发行机构提前终止权标识、客户赎回权标识:
按照实际情
况填报。
(目前注意悦盈系列大集合填报)
(16)产品增信标识:
以实际情况为准,若产品增信标识为否则不填产品增信形式和产品增信机构类型。
(17)产品增信形式:
内部增信:
通过理财产品或资金信托产品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而提高理财或资金信托产品的信用级别,也就是说发起人自己通过增加自己的担保责任来使产品增级。
比如原来规定不担保最低利润,现在改为担保最低利润不低于某个值,这个担保人还是原来那个产品的发起人,就是一种内部增级。
外部增信:
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理财或资金信托产品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
(18)产品增信机构类型:
广义政府的概念:
在我国境内通过政治程序建立的、对其他单位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法律实体及附属单位。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
中央政府包括中央事业单位、中央机关、中央社会团体、中央国库、军队、武警及其他;
地方政府包括地方事业单位、地方机关、地方社会团体、地方国库以及其他;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由政府控制或有政府出资的基金会。
非金融性公司的概念:
指主要从事市场货币生产和提供非金融市场服务的常住企业,它主要包括上述活动的各类法人企业。
包括公司、
非公司企业、其他非金融企业部门。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内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台港澳投资公司、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
非公司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内资非公司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国(地区)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其他非金融企业部门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企业联合会、商业联合会及其他。
金融性公司的概念:
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单位。
包括货币当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特定目的载体、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监管当局、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其他(担保、典当、外国央行驻中国办事处、金融机构举办的各类协会、其他)。
住户部门的概念:
包括共享生活设施、分享一些或全部收入和财富并共同消费某种商品或服务(主要是住房和食物)的一群个人及部分为其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包括住户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住户包括普通住户、个体工商户、非公司私营企业;
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
国外部门的概念:
所有不具有常住性的机构单位,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金融机构、国外非金融机构及外国居民。
篇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XX-11-14
【是否有效】有效【批准部门】
【失效日期】【法规文号】银发〔20XX〕232号【实施日期】20XX-12-01【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日期】
【全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XX〕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