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学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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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加强各类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第五条区教委负责各类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督查等工作,对新建园进行指导、定级评估,同时负责教育部门办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村办园)、部队办园、民办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的主责单位及举办者要强化依法办园意识,提高保教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办园水平。
第七条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城镇街道等开办普惠性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
第八条加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健全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安全优质的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坚持疏堵结合,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持续开展无证幼儿园分类治理;
创新体制机制,指导部分条件较好的无证园进行整改,可逐步规范成民办园或社区办园点。
第三章加强队伍建设
第十条严格学前教育教职员工准入与管理。
建立流动教职工单位评价荐举制度,杜绝违反师德人员的再次入职。
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入职标准,严格准入管理。
第十一条健全培训、考核机制,实现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培训、考核全覆盖。
各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培训须达到继续教育当年规定学分,完善各园教职员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完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考核标准,完善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和教师师德承诺、教师心理辅导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三条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教师队伍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顺义区委教工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顺教工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师德高尚、师风优良的专业化幼教队伍,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对幼儿园教师中出现的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必须从严处理。
第15条逐步提高各类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教师待遇。
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探索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财政、教育等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确定民办幼儿园人力成本支出在办园成本中的最低比例。
第四章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六条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控。
完善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幼儿园公共活动区域内视频监控全覆盖,加强日常监看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幼儿园日常巡查记录、安全隐患排查、出入登记、监控室24小时值班等制度,保障幼儿园园区安全有序。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幼儿园周边综合治理,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增强幼儿及家长的安全感。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幼儿园法制副园长制度。
第二十条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每月至少两次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和幼儿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其中一次应为安全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幼儿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健全幼儿园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公安、消防、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消除幼儿园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置机制。
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组建由公安、消防、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及专业人士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迅速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做好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提升幼儿园内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落实幼儿园举办者与管理者办园责任。
幼儿园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办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幼儿园建筑设计、建设标准、卫生保健、保育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保障幼儿园园舍设施改扩建与维修、保育教育等经费。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要充分发挥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依法进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饮食健康等各项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五条落实幼儿园的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全幼儿园护校队制度,加强护校队员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健全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和病儿隔离等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工作。
加强幼儿饮食与健康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48小时制度。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在看护幼儿时,要有两名教师同时在场。
第二十八条提高园所场地、空间使用成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幼儿活动场地与空间。
第六章持续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第二十九条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保教工作计划。
幼儿园要按照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根据区域特征、园所条件、季节特点以及幼儿生活规律等,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合理开展各类活动,同时重视每一周、每一日计划安排的平衡性。
要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其中一小时为运动时间。
如遇特殊天气,要因地制宜开展室内运动。
要保证幼儿每天一小时的自主游戏和自由活动时间。
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幼儿的睡眠、运动和游戏时间。
第三十条合理设计并有效实施课程方案。
幼儿园应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北京市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实施细则》《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园的社区资源、师幼情况、家长需求及幼儿园传统等,设计和编制幼儿园课程的实施方案,优化课程结构,形成活动特色。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课程计划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活动计划。
要重视一日生活各项内容的活动质量,提高实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增强课程管理使用的规范性。
积极鼓励幼儿园使用北京市研发的《幼儿园快乐与发展课程》。
在保教工作中,《幼儿园快乐与发展课程》、园本特色的内容及其它适宜的课程资源内容的比例要恰当,防止随意性。
以外的教学用书需经区教委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方能选用。
第三十二条规范幼儿园的活动方式。
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模式,倡导幼儿自主、探索、合作的活动方式,通过个别、小组、集体等形式开展活动。
集体教学活动应根据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并应严格控制每天的教学时间。
要重视幼儿园一日生活的意义,增强学习活动对每一个幼儿的发展价值。
第三十三条坚持正确办园方向,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使幼儿养成良好的品德与行为习惯,增强幼儿体质,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培养幼儿积极交往与合作能力,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范幼小衔接工作。
在幼小衔接工作中要注重幼儿入学愿望和兴趣的培育,注重好奇心和求知欲的培养,注重良好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的养成。
积极探索幼儿园与小学两个不同学段教育连续性的规律,促使幼儿园“入学预备活动”与小学“学习准备期”综合活动有机结合。
各类园所、社区办园点和学校附设幼儿班要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不得提前教授小学的知识内容,不得以借办兴趣班为名开设拼音班、识字班、数学班、英语班等,不得为迎合社会的不合理需求而进行入小学模拟应试教学,不得出借幼儿园场地、教室给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办班。
第七章建立幼儿园与家庭、社会共育机制
第三十五条健全幼儿园与家庭共同育儿机制。
建立健全幼儿入园前家长培训制度、家长志愿者制度、幼儿园与家长联系制度,密切幼儿园与幼儿家庭之间的交流,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有效提升育儿效果。
第三十六条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制度,依据园所规模建立园级、年级、班级不同层级的家长委员会,在园长指导下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发挥家长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三十七条鼓励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志愿者参与幼儿园日常活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幼儿园与所在社区的互动,鼓励社区相关单位参与幼儿园管理和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九条条件允许情况下,幼儿园应积极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积极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八章加强学前教育动态监管机制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工作综合考核制度,按程序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发挥学前教育督查管理队伍职能,对各类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内部管理等进行常态化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对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配备责任督学,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
责任督学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实施动态督导评估机制,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对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及学校附设幼儿班开展综合督导评估。
第四十四条完善并推进学前教育管办评分离机制,明确教委业务部门管理、督导室评价、办园主体及举办者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管理格局。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政府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并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学前教育规划、建设、管理、保障等各项工作落实。
镇(街)协助区教委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形成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合力。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对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和教育等部门要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对已建成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幼儿园设施、已建幼儿园未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责令全面整改。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涉及学前教育案件内部联合调查制度,在出警、调查取证等环节充分考虑儿童利益与幼儿园工作特点。
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分类登记管理等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先进典型,加强正面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