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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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4
5.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5
5.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5
5.4采购、发放、监督管理……………………………………………………5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员工。
3参考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3.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保部发(1996)138号)
3.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3.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4职责
4.1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编制、修订及解释,经安全技术部主任审核,行政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4.2综合部负责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品种、标准作出规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4.3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发放、领用、使用、保管以及报废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4综合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工作。
4.5各部门、综合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提制、领用和发放等工作。
4.6各部门、综合队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领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提高标准。
5程序
5.1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
5.1.1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主要包括: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毒(尘)口罩、反光背心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5.1.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
5.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5.2.1凡进入XX公司的自有工人、劳务派遣人员均属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5.2.2分承包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要求为其单位员工配备满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部对其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5.3.1.管理人员:
5.3.1.1非现场管理人员:
秋季工作服1套/4年;
劳保鞋1双/4年;
夏季工作服2套/2年;
防寒服1件/4年。
5.3.1.2现场作业管理人员:
秋季工作服1套/2年;
劳保鞋1双/2年;
安全帽1顶/2年;
雨衣1套/3年;
雨鞋1双/4年;
防寒服1件/4年;
线手套1副/月;
肥皂1块/月。
5.3.1.3安全技术部现场管理人员:
劳保鞋1双/年;
5.3.1.4工长、调度按所管理的工人发放。
5.3.2.工人:
5.3.2.1塔吊司机、司索指挥人员:
工作服1套/1年半;
劳保鞋1双/1年;
雨衣1套/2年;
防寒服1件/4年;
帆布手套2副/月;
5.3.2.2运输司机:
工作服1套/2年;
线手套1双/月;
5.3.2.3泵送、维修人员:
工作服1套/1年;
劳保鞋1双/1年;
雨鞋1双/4年;
帆布手套2副/月;
5.3.2.4电焊工:
电焊手套2副/月;
口罩1只/月;
5.3.2.5大客司机:
工作服1套/2年;
以上劳保未到使用年限需领用者,须经安全技术部确认,按实际年限折算,个人承担,以旧换新(见附件一)。
塔吊安拆人员视情况特批。
5.4采购、发放、监督管理
5.4.1采购
5.4.1.1劳动防护用品需用单位必须按照发放标准的规定提出需用计划,交综合部统一汇总。
5.4.1.2综合部根据需用计划,寻找劳动防护用品提供的厂家,索取样品、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提交安全技术部对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进行评价。
5.4.1.3综合部根据需用计划,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主管经理审批后采购或定制。
5.4.2发放领用
5.4.2.1XX公司员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眼镜、安全带、口罩、手套、洗衣粉、肥皂、除外),采用领用卡登记制度,各XX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造册、建卡工作。
5.4.2.2劳动防护用品由部门或综合队统一填写领料单,由部门或综合队负责人、领料人分别完成签字后,到材料仓库领取,仓库保管员严格按劳保领用规定执行,凭领料单在领用卡上登记相关内容并发放。
5.4.2.3劳动防护用品从初次领用开始计算使用期限。
未到期限不得提前领取,特殊情况(限于提前1个月内到期)经安全技术部确认允许发放,计算期限可累计顺延。
5.4.2.4为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对于工作服、防护皮鞋等防护用品第一次领用者可一次领用2套/双,但其使用期限必须进行累计计算。
5.4.2.5员工休假(病、产、事、工伤及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者,停发“月量”劳保用品,超过三个月者,“月量”以外的劳保用品使用期予以顺延。
5.4.2.6关于防寒服的发放每四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从发放当年的11月份起进行发放,需提前三个月进入公司人员方可享受。
未赶上发放时间需等到下一批再行发放。
5.4.3使用管理
5.4.3.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负有正确使用的义务.部门或综合队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给予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4.3.2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XX公司的职工,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调转手续(必须经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和结算工资时,其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工作服、防寒服、雨衣、雨鞋、防护皮鞋等不收旧的,一律作价扣款处理,按实际使用期限折算。
5.4.3.3从建司其他单位调入XX公司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年限计算,在执行时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5.4.3.3.1若员工在原单位已经领用2双防护鞋或者2套工作服,且使用期未满二年,不再发放,继续连续计算使用年限(其中一套以原单位的标准计算使用年限,另一套以公司的标准计算使用年限)。
5.4.3.3.2在原单位已经领用2双防护鞋或者2套工作服,且使用期已满二年,可再领1双防护皮鞋、1套工作服,其使用年限可累计计算。
5.4.3.3.3对于雨衣、雨鞋、防寒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其使用年限从员工在原单位的领用之日起连续计算。
若个别员工在使用年限未到期而提出需领用新劳动防护用品,则需将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年限折价并补偿差价后,方可领取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该劳动防护用品从领用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5.4.3.4各部门、综合队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计划、领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提高标准。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序
号
名称
典型工种
工
作
服
帽
鞋
防
寒
雨
衣
安
全
太阳镜
劳防帆布手套
劳防线手套
电焊手套
尘
口
罩
眼
护
具
毒
带
1
管理人员
48
24
2
现场管理人员
3
安全技术部现场管理人员
12
36
4
塔司、司索(工长)
18
60
5
运输司机(调度)
6
大客司机
7
泵送、维修工(工长)
8
电焊工
9
预应力工
注:
1.非现场管理人员指:
机关各部门人员、安全技术部内业人员。
2.现场管理人员指:
各XX队除工长和调度外的管理人员。
3.表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数据以月为单位。
4.表中未注明的一次性配备的劳保用品使用期限为6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