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自考案例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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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本案涉及到合同的性质,即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
按《年通则》的规定,采用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韩国公司向我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
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
”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
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
但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试问,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并评述此案。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
公司的要求合理。
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
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万美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
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试对此案作出评析。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
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广东公司与法国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
商品总重公吨,箱装,每箱毛重公斤,体积厘米×
厘米×
厘米,单价马赛()每箱美元。
查表知该货为级,计费标准为/,每运费吨运费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
试计算应收总运费。
该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
×
(∑)×
,其中,为班轮运费;
为基本运费率;
∑为附加费率之和;
为总货运量。
由于计费标准为/,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故按重量计算运费。
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每吨的单位运价为:
()美元。
因此,该货物的总运费为:
美元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月日在青岛港将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
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月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
为什么?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年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公吨。
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
途中船舶货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吨玉米被火烧毁;
()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雇佣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的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试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包括吨玉米被火烧毁;
主机、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共同海损包括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雇佣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的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我国公司按照价格条件与某国公司签订了一单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卸货后发现,由于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期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售出。
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摊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
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在本案例中,宁波公司对外摊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式作为结算方式。
此外采用托收中的(付款后交单)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
.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尚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做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
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
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
“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
”签约后,因乙公司所在国连遭干旱,甘蔗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甲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
试具体说明
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
()买卖合同明确规定:
“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
()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约,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简述理由。
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
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为,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的行为是不成立的。
.我出口公司于月日向美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时月日复到有效。
月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
当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月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月日的发盘。
我方未予置理,而是于月日把该批货物卖给另一美商,随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本案例中,美商在日内答复时,已经更改了我方发盘中的价格条件,应视为还盘,我方的发盘就此失效,不再受该发盘约束,我方掌握该交易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者是再还盘,因此,我方与美商的交易不成立
.美国某中间商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月日向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月日前复到。
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按我方发盘规定开来的信用证。
随后又收到商电报称:
“你方日发盘已转商。
”当时,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正在上涨。
我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直接向商发盘。
但商来电称“信用证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有效接受,所以合同
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
”就此,双方产生争议。
在本案中,我方向商作出的发盘,只有商作出的接受才有效,商并非我方的发盘特定人,其按我方的发盘规定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只是相当于一个发盘,商是发盘人,我方成为其特定人,因此,该交易的主动权此时掌握在我方手中
.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外商公司按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公司拖延开证,公司见装运期快到,遂从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对方开证。
月日,收到国外某开证行的简电通知,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月日,公司通过该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正本,但正本上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销售合同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之中,而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
但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操作失误,具体分析如下,
()在出口合同中,为了保证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公司考虑不周全,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月份,而公司直到月底才才是崔证,给自己留下的余地太小
()即使合同中为规定开证期限,按照惯例,买方有义务在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公司显然违反惯例,公司理应及时向外商提出异议,但公司对此却只字为题
()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认真的逐字逐句的加以审核,公司工作实属疏忽大意
.我国华东某公司以术语于年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