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合规手册第一编会计管理分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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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券别依次逐张点清细数并挑选残币。

清点中发现有误,当即向交款人声明,若交款人要求退回款项重新清点,则退回交款人。

若发现假钞或可疑钞票,要按反假币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款项多、缺的,按原缴款单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缴款单。

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收款换人卡把复核。

3、交易处理。

每笔款项清点完毕,按券别加计现金总数与缴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后,选择相关交易办理业务,打印凭证,在凭证上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回单退客户。

4、入库。

现金及时入钞箱保管。

(四)风险提示

1、柜员未认真审核凭证、清点现金,造成账款不符。

2、柜员选择相关交易办理业务时金额录入错误,造成差错。

3、大额现金未经复核,出现差错。

4、柜员清点现金未置于监控下和客户视线内,出现差错易造成纠纷。

5、款项未点清前与其他款项调换,出现差错易造成纠纷。

(五)控制措施

1、柜员在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应坚持一笔一清,认真卡验大把,清点细数(采用机器点钞时应特别注意清分大面额整把人民币中混杂小面额人民币现象),与客户填写的存款凭证核对,发现错误,及时告知客户。

2、交易处理完成应认真审查所印制的会计凭证,是否正确无误。

3、大额现金存入必须换人卡把复核,办理业务时必须经主管授权。

4、柜员办理现金收款业务应置于监控下,并应在客户视线内,款项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

(六)制度依据

1、《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鲁农信联办〔2006〕10号)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鲁农信联办〔2007〕38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08〕314号)

4、《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通知》(鲁农信联办〔2009〕153号)

二、现金付款业务

现金付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时向客户支付现金的业务。

配款

付款

签章

审查客户提交的现金取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日期是否更改,款项用途是否合法。

2、交易处理。

选择相关交易办理业务,打印相关凭证。

3、配款。

按照凭证金额根据客户要求配款。

4、签章。

在付款凭证上加盖业务讫章及经办人名章。

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付款换人卡把复核。

5、付款。

问清取款人名称、取款金额,与付款凭证核对一致后,现金、存单(折)及回单交取款人当面清点验收。

1、柜员未认真审核凭证或审验身份证件,造成冒领。

4、未核对取款人名称、金额并逐位唱付,造成冒领、差错;

未提示客户当面清点,造成假币或差错纠纷。

1、审查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有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核对印鉴、支付密码;

现金支票背书是否完整;

按规定严格审查取款人证件。

3、大额现金支取必须换人卡把复核,办理业务时必须经主管授权。

4、核对取款人名称,询问核对取款金额,逐位唱付,向客户交待清楚。

5、提示客户当面点验现金,并在窗口摆放点验设备,设置相应提示牌。

三、现金兑换

现金兑换主要包括票面调换、残损币兑换、本外币现钞兑换。

票面调换是指对同币种零币换整币、整币换零币业务的处理。

残损币兑换是指对同币种残损币作全额、半额兑换业务的处理。

本外币现钞兑换指不同币种的外币、本币与外币间的相互兑换。

受理申请

核点现金

交付

(三)操作说明

1、受理申请。

受理客户兑换申请。

2、核点现金。

收取需兑换现金,审查残缺污损人民币及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否符合兑换标准,符合标准的当面加盖“全额”、“半额”戳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

根据客户要求或残损币兑换标准配款。

4、交付。

核对兑换人名称并逐位唱付,现金交客户。

1、未鉴别真伪,造成误收,或兑换标准掌握不准确,造成兑换错误。

2、未核对兑换人名称、金额并逐位唱付,造成冒领、差错。

1、可疑券换人复核。

2、加强培训学习,准确掌握兑换标准。

3、核对兑换人名称,询问兑换金额,逐位唱付,向客户交待清楚。

2、《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

四、现金整点

现金整点是出纳业务的一项基本工作,应达到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五项质量标准要求。

整点现金

盖章并贴封签

无误后捆扎

1、柜员或整点人员整点现金,卡把清点细数,鉴别假币并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净。

2、清点无误后捆扎、盖章并贴封签。

1、未做到一笔一清,一把一清,造成差错混淆,引起纠纷。

2、清点不准确或未能发现误收的假币,造成不良影响。

3、与顾客提交的现金混淆,出现差错易出现纠纷。

1、清点现金坚持一笔一清,按券别顺序由大到小点捆、卡把、核验大数,清点细数,与出库票或有关凭证核对。

发现有误,立即报告。

2、用智能鉴伪点钞机清点,加强手工复点。

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

五、柜员现金调拨

柜员钞箱现金不足或超尾箱限额时,应向现金管理员申请进行现金调拨,一般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

款项交接必须面对面进行,并由会计主管或其他授权人监交。

提出申请

交接

入箱

1、柜员钞箱现金不足或超尾箱限额时提出现金调拨申请。

2、现金管理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业务处理。

3、调出方柜员与接收方柜员当面清点交接现金实物。

4、接收方柜员将现金入箱保管。

1、交接不清,出现问题造成责任不明。

2、清点不清,出现差错。

交接双方必须当面清点现金实物并相互签章负责。

六、假币收缴

假币的识别工作以柜员手工识别为主,机器识别为辅。

办理业务时发现的假币要依法予以收缴。

加盖“假币”戳记

收缴

假币登记

假币上缴

1、收缴。

网点在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由该网点两名以上具备反假币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换人复核,无误后,当面予以收缴,并告知假币持有人。

2、加盖“假币”戳记。

对假币纸币在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

对假币硬币、外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

3、假币登记。

经办人员使用相关交易对收缴的假币进行登记,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和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

告知客户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经办人员将收缴假币交现金管理员入库保管,由现金管理员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4、假币鉴定。

持有人对收缴的假币有异议要求进一步鉴定的,信用社可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送验或缴上级管辖网点送人民银行鉴定,根据不同鉴定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5、假币上缴。

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逐级上缴县级联社。

上缴时,现金管理员整理需上缴的假币并填写假币上缴清单,使用相应交易,打印表外科目记账凭证。

县级联社汇总全辖收缴的假币后,定期集中上缴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1、单人收缴假币引发纠纷;

确认假币的过程离开客户视线,引发纠纷;

收缴人不具备反假上岗资格。

2、假币未妥善保管,易造成假币遗失,账实不符。

3、假币未妥善保管,流出银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发现假币时应由2名具备反假上岗资格人员换人复核无误。

2、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不离客户视线,当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

3、及时进行假币登记并妥善保管,定期上缴。

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七、查库业务

查库时要坚持大额现金开箱检查,所有现金移库检查。

查库必须留有记录。

查库范围包括现金大库、柜员钞箱现金、现金类自助设备、在途现金、柜员使用中的重要空白凭证和抵质押有价物品。

登记登记簿

点验现金

核对账款

1、营业网点主任或会计主管可直接查库。

上级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查库时,开具查库证明文件。

2、现场点验柜员钞箱现金余额和查验大库现金总数。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应不断创新查库方式,多采用营业前查库或营业终了后集中解送联社后当面开箱查库的方式。

3、分别查询柜员、网点现金总数并与现金实点数进行核对。

营业日间查库的,必须打印当日柜员业务流水,逐笔确认存款冲正、大额取款和上解现金业务的真实性。

如不相符必须组织人员查找原因,落实责任。

4、登记现金库存登记簿,签署查库意见。

登记查库记录时应明确到某时某分。

1、未索要查库证明文件或未查验查库人身份证件。

2、相关检查人员未按规定频率查库,查库流于形式。

3、大库现金未逐捆核对,整箱现金未开箱检查,现金被盗用不能发现。

1、查库必须凭县级联社查库介绍信由管辖社人员陪同并须出具查库人身份证件。

2、相关检查人员按规定频率进行查库,杜绝查库流于形式。

3、库内现金必须移库检查,逐捆核对,大额现金开箱检查。

2、《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关于加强营业机构现金、存贷款和联行等重点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鲁农信联办〔2008〕401号)

3、《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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