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643281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49.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保费直付到保险机构

在支付方式上,《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为了防止出现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看点三:

将建立查询和监督平台

与此同时,为了杜绝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销售误导、表述不准确、错误购买等情况,《办法》规定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此外,《办法》还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

车险不能跨区域

1

昨日(7月27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经营规则。

记者注意到,尽管《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多个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但占财产险主流的车险业务并不在该放开区域限制的范围内。

此前,保监会已批复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开展车险业务。

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车险需要解决理赔服务的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也可以开放这样的产品。

近期或约谈部分理财险企

《办法》显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据介绍,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亿元,占业务规模的5.7%,而理财险的规模大约有几百亿。

事实上,寿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的最大来源是理财险;

而财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则多来自车险业务,但该《办法》并未放开理财险和车险跨区域经营。

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称,某些险种通过互联网没法实现全流程的服务,特别是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难以满足产品应有服务需求,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以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

部分产品通过互联网演化成重收益轻保障的理财产品,偏离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因此也没有放开这类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存在同质化,而很多保险公司在全国都开设了机构,虽然消费者在某地买不到某个公司的某一款产品,但可以在该区域其他保险公司买到相似的产品,所以这样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理财险,袁序成表示,也注意到了近期部分公司特别突出地宣传其“高收益”保险产品,近期可能会约谈这些公司。

他解释称,因为当时该《办法》还没有出台,该《办法》出台后要严格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为何众安保险可经营车险?

记者留意到,虽然没有放开车险跨区经营,但《办法》出台前,保监会允许了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

对此,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解释称,鉴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完全基于网络,而有些保险产品对售后服务要求很高,《办法》明确以外的产品,如果要经营的话(比如众安保险经营车险)是需要监管部门审批的。

“车险是财产险公司的主流险种,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想做。

车险发生保险事故概率很大而且频率高,这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很高。

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区域内没有相应的分支机构,难以为后续的理赔服务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这个问题在没有解决方案之前,不允许跨区域经营。

”刘峰表示,之所以允许众安保险经营车险业务,是基于众安保险找到了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其方案提出来跟平安财险进行合作,后续的理赔服务完全依托平安财险来开展。

此外,该《办法》不仅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要求,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保险业务也提出了要求。

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刘峰表示,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保险业务活动当中的承保、理赔、投诉等保险经营活动,那么他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保险经营许可,例如保险代理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保险中介牌照

7月28日讯:

第三方网络平台企盼的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工作将重新启动。

在昨日互联网保险新规发布会上,记者从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处获悉,目前,保险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已接近尾声。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保险中介牌照发放将在10月前进行,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将可以申请中介牌照,可以在平台上实现销售、承保、理赔等全流程。

依据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也就是说,需要取得保险代理或经纪牌照才能销售、承保业务。

然而,保险中介牌照却在去年年中暂停发放,并进入为期一年的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期。

这与2013年泛鑫保险曝出的中介漏洞不无关系,泛鑫保险折射出来的销售误导、违规套现、欺诈理赔等顽疾挑战了保险监管底线。

为此,保险中介牌照何时发放一直备受关注。

杭州易保科技联合创始人贾海冬向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没有拿到保险中介牌照的第三方平台经营保险产品其实都没有产生最后的交易,而是通过接口跳转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易,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等。

“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第三方平台加盟角逐这一保险市场。

”贾海冬补充道。

从2012年初实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后,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始寻求与代理、经纪公司合作,以满足监管的备案要求。

记者统计也发现,2012年至今,保监会公布了90余家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备案情况,备案网站总数多达240家。

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可计的数据显示,已有14家网站获批。

对于未来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中介牌照的趋势,慧择网副总经理蒋力认为,目前也有第三方网络平台拿到保险的经营资质,如携程网申请了自己的代理牌照,可以完成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

但申请中介资质的成本比较高,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所以对于一些中小网络平台而言,愿意和像慧择网这样的平台合作。

尽管互联网保险新规明确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参与保险业务的后续服务,但为了防止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办法》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等。

此外,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但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如车险业务,因为其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和服务等要求比较高。

7月25日,经记者求证,保监会已于7月23日在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事实上,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后,业内便普遍认为保监会或许动作最快,因为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猜测终于成为现实。

蒋力对记者表示,“《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最大不同之处有三,一是明晰了保险中介机构的定义,为保险中介结构参与互联网保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空间;

二是厘清了自建平台、第三方平台以及与第三方合作平台的关系;

三是在经营范围上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很大的明确。

对于《意见》的重点,记者进行了简单梳理:

一、经营主体明确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二、经营方式明确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 

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三、自营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四、第三方网络平台条件明确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五、经营险种明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财产保险业务。

六、信息披露明确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经营规则明确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