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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础知识讲座

合同法基础知识讲座

  合同法基本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原来的三部法律合为一部,共分三编:

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

  合同法是在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产生的。

因此有许多立法条文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接轨,很多方面也与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经济合同法大不相同。

比如:

合同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这一条写的是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按传统的写法应倒过来写,因为我们一直强调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

诉讼中,我们往往提出要特别保护国家的利益,这种提法错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应当平等的得到保护,只有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经济秩序,才能促进经济建设。

  

  一、合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怎样理解这个概念?

  1、主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行政合同不在此列,例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但上级机关去企业比如去商店购买商品,这个主体是平等的,在这里不论是多大的机关也是平等的。

  2、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即那些单位和个人能订立合同。

自然人好理解,它是指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

目前,仍有个别人分不清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的区别。

有的人制一张名片,写的是XX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

它应是法定代表人。

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

  其他组织。

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而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

而一些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不属此范围。

有专门的法律处理。

  4、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但也有专门的法律处理,即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

例如买卖合同,某客户提出买汽车30万一辆。

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

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

  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要件:

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

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

  1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

  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

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

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

俗话说得好,白纸黑字写详细,以免日后生过解。

  第二个要件:

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

  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怎么怎么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

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于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例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

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

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

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

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

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

要约的生效期间: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

  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受要约人有理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如某单位要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提供服务并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有理认为是不能撤销的。

  2

  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

  什么叫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

  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案例:

一个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

“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

大学回函:

“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

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

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

  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

  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例如某客户向某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

按交易习惯确定。

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

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

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

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

承诺也可以撤回。

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

承诺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多数法学家认为,承诺是不可以撤销的,因为经过要约与承诺这个过程,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

20XX年12月,原常变厂投标广西某集团项目,价款960万元,并中标。

根据合同法原理,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合同已经成立。

但广西方面又寄来了撤销中标通知书。

原厂领导决定讨个说法,并要求其作出赔偿。

最后,我方诉至法院,经协商,广西方面答应了我方的赔偿要求。

广西方面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但这里需说明的是:

广西方面承担的并不是违约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

例如在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

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

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

  3、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

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内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

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

第三、有例外情况。

依合同法规定。

  3

  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有三种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

如早上去吃早餐,你要求签书面合同,营业员会说你有精神病。

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

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

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我们公司在经济交往业务中还有哪些不签署合同的?

应该仔细查一查,否则,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据了解,采购行为中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依然存在。

公司现行制度规定,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事项必须签订合同。

总金额在1000-5000元的采购事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不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总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采购事项,且能即时结清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邮件有可能对方不认可。

  格式条款合同问题。

  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例如购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如允许协商,我们就不会同意退票只退50%的条款。

有个人买了一张从北京至深圳的飞机票,打六折后700多元,后去退票要扣去全额的50%,即扣去600元,退100多元。

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买飞机票都要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每张机票上的合同条款都不一样,那就麻烦了。

但格式条款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条款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就是提示义务。

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

怎样提示呢?

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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