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刷神宁白芨沟矿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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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
(二)管理机构职能
1.科技管理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矿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矿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部署和管理,研究制定矿科技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有关管理、评审、奖励办法;
处理科技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异议及其它相关事宜。
对下设的科技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进行平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科技管理办公室在矿科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科技成果管理方面开展工作。
具体负责全矿科技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全矿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标准;
组织和协调处理全矿科技工作方面的重大技术问题;
组织和协调科技开发应用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软硬件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有计划地组织全矿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快科技管理工作建设进程;
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组织召开科技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矿科技工作相关事宜;
加强科技开发利用,对矿内外部科技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形成科技信息资源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
推进矿科技管理工作。
3、
健全科技工作领导责任制。
矿属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负责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和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科技管理委员会实行科技进步考核制度,强调科技进步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
三、科技项目管理与验收
(一)对科技项目从立项、评审、执行、验收、成果转化等各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立项原则
1.每年11月由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矿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
2.科技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的计划安排,结合矿科技发展规划及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需要,每年下达一次项目计划,实行立项管理。
3.矿属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确定科技项目(课题),经各专业负责人审查后,向科技管理办公室申报立项。
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申报立项的项目(课题)汇总,报矿科技管理委员会审批。
4.年度中,各单位自行确立的科技创新项目,需要追加立项时,必须经矿分管领导审批后,科技管理办公室方可受理。
5、
凡是矿所属单位均可申请立项。
一个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按实施单位的业务关系逐级申报;
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科技成果由第一责任单位按业务关系逐级申报。
申请立项单位必须填写科技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关键技术、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最终成果内容、完成方式、完成时间、项目预算等。
6、科技管理办公室对完成的项目及时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材料整理。
凡矿所属单位立项管理的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写出技术工作报告,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管理办公室申报评审。
7、对所受理的项目成果,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牵头,汇同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评意见,为成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提供依据。
8、由科技管理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对经专业技术负责人初评的项目成果,按照科技含量、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获奖成果及等级。
9、凡申报集团公司级及以上评奖的成果,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鉴定或评议。
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指导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不同层次成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出具完备的鉴定或评议材料,提交组织鉴定或评议的部门。
科技管理办公室负责鉴定(评议)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项目成果的申报评奖工作。
10、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完成的效益、效果突出的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及时整理好评审材料,经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科技管理办公室登记汇总进行评审。
附:
1、神宁白芨沟矿科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2、神宁白芨沟矿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神宁白芨沟矿科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为了使我矿的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白芨沟矿科技成果评审组
组 长:
总工程师
成 员:
各副总
评审组的职责是:
1.研究制定矿科技奖励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有关奖励办法;
2.对各基层单位、科室或个人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和经济效益的评审,审定获奖项目,并推荐奖励等级;
3.对申报矿二等奖以上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4.研究处理评审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二、科技成果评审的日常工作由企管科负责,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企管科科长兼任
科技成果评审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科技成果评审的日常工作;
2.负责征集、分类、整理申报的科技成果项目材料及公开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向各专业口和评审组提供评审材料;
3.处理评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对获奖项目相关材料负责归档;
5.负责与上级科研部门业务联系,对集团公司及其以上科技项目的申报。
神宁白芨沟矿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矿科技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广泛开展科研、技术革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现有技术成果的应用转化工作,根据《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我矿生产、安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矿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评办法。
第四条 矿科技成果奖励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同时,将优秀成果上报集团公司及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参评。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矿所属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等方面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矿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和应用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管理创新成果;
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论文等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下列奖项:
㈠技术发明成果;
㈡科技进步成果;
㈢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成果。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可以申报
㈠已获集团公司以上级别奖励后无新的创新性进展的项目;
㈡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㈢争议未解决以及尚未实施并得以验证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㈠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可以应用并能取得良好效益;
4.已获得或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㈡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矿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矿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2.一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三年内通过成果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㈢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对矿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三年内通过成果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矿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矿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或个人。
㈠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解决试验,投产(施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制造、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劳动力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九条 矿科技奖的奖励和标准,矿科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级。
㈠一等奖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矿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㈡二等奖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集团领先或接近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推广价值。
㈢三等奖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集团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矿科技进步有指导作用。
㈣鼓励奖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矿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提高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作用。
三、奖励标准
㈠一等奖 奖励人民币 5.0万元/项;
㈡二等奖 奖励人民币 3.0万元/项;
㈢三等奖 奖励人民币 1.0万元/项;
㈣鼓励奖 奖励人民币 0.2万元/项。
一般情况下设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三等奖三项、鼓励奖5~10项,由评审组评定,矿长办公会批准。
四、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㈠独立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可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也可分口申报。
㈢个人项目,由个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认定后方可上报。
第十一条申报矿科学技术成果奖需填写《白芨沟矿科学技术奖励申报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五、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白芨沟矿科技成果评审组”负责全矿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工作,奖励项目报请矿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申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是经矿科技成果评审组组织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成果。
第十四条 区(科)队、班组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并由矿分管副总初审合格后,推荐奖励等级,报评审组进行评审。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对第五条中所指论文为公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六条 获矿科技奖的项目由矿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