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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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法所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也称纳税人;
经济上的课税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税和法人税
2.买方税和卖方税
三、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的概念:
课税的标的物
2.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三大类: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
行为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
四、税率
(一)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
(二)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
(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有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的概念
税率=(应纳税额/课税对象)×
100%,税额=课税对象×
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产品差别
差别比例税率行业差别
全额累进地区差别
税率分类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适用于流转税;
累进税率--适用于所得税;
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税。
1.比例税率:
其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
例如:
应纳税额=100万元×
17%
应纳税额=1000万元×
应纳税额=10000万元×
其优点是:
有利于鼓励生产经营者扩大生产经营的规模,因为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了,税率并不因之而提高。
所以,在流转税的征收中往往使用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其特点是,税率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逐步提高,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也越高。
应税收入级距(元)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
500以下
5%
501-2000
10%
25
2001-5000
15%
125
需要说明的是,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当中,又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两种计算方法。
其中的全额累进,会导致收入临界点的不公平。
3.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弊端说明
张三月收入2800元,李四月收入2801元,那么,
张三应纳税:
(2800–800)X10%=200元
李四应纳税:
(2801–800)X15%=300.15元
显然,这样计算是极为不合理的。
而如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来计算,就可以消除以上的弊端。
4.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说明
超额累进税率:
特点是,将收入分为若干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分别乘以适用税率,最后,将各个等级的应纳税额加总,得出应纳税额数。
如上例:
500X5%+1500X10%=175元
500X5%+1500X10%+1X15%=175.15元
显然,超额累进税率在实际运用中更为合理。
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
但是,超额累进税率在计算时又比较繁琐。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应纳税收入划为九个级距,假如纳税人的收入数额很大,计算起来就要算好几个乘法和加法。
因此,在实际当中,税务部门的做法是,先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然后再减去多算的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数–超额累进数
应纳税数额=全额累进数–速算扣除数
2000×
10%-25=175元
2001×
15%-125=175.15元
第二节税收的原则
一、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
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三、现代税收原则:
从现代经济学理论来看,税收原则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效率原则,即税收应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是公平原则,即税收应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承担,并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
三是经济稳定和增长的原则,即税收应能促进生产水平、价格水平的稳定以及生产力的发展。
下面着重讨论税收的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是否达到最适状况,取决于耗费既定数量的生产资源所能提供的社会福利是否达到最大化。
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应有助于效率状态的实现。
这就是税收的效率原则。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税收应满足下述要求。
1.充分且有弹性。
充分是指税收应能为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政府实现其职能。
显然,如果某种税收政策不能为政府实现其职能提供必需的资金,那么政府的积极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另一方面,充分原则不能理解为税收能提供的收入越多越好。
税收的好坏不能以某一局部的利益(政府部门收入的多少)来判断,而应以整个社会的利益为准。
对充分原则的理解,单从政府角度来看是片面的,应从政府部门、公共企业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整体角度来做出判断。
税收为公共产品提供资金。
税收的充分与否取决于它是否能满足提供适当规模的公共产品的需要,换言之,取决于它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改进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配置效率。
有弹性是指税收应能使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组合效率的要求。
在给定的资源和技术条件下,公私产品之间总有一个适当的比例满足产品组合效率。
从短期来看,现有的资源和技术状况是给定的,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生产的发展,可使用的资源和技术水平将发生变化,适当的公共产品提供规模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税收的弹性原则不仅是要满足财政支出增长的要求,而且还可以在宏观经济方面促进经济的稳定。
从这方面讲,税收的弹性原则主要是指税收收入能根据同期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变动,起到自动稳定器功能:
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收入随课税对象(所得额与销售额)的增加而上升,减少总需求,使经济扩张趋于缓和;
在经济收缩时期,税收收入因课税对象的减少而自动下降,从而扩大总需求,使经济收缩得到抑制;
即使在经济扩张或收缩时期税率不变,税款收入的自动增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便经济波动趋于缓和,避免了过量需求造成的通货膨胀和生产萎缩造成的资源闲置,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
2.节约与便利。
税收是通过强制性手段将一部分资源从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
这种转移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资源的耗费,因课税而造成的资源耗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从政府方面来说,税收的课征需要设立一定机构(如国家税务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部分资源耗费称为征管成本。
所谓“节约”,就是要求尽可能减少征管成本。
从纳税人方面看,为履行其纳税义务,需要保持一定的簿籍记录,需要进行法律和税务等方面的咨询,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按时足额地交税,这部分资源耗费称为缴纳成本。
“便利”要求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缴纳成本。
作为税收的效率原则中的一项要求,节约与便利原则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以社会的福利为准则。
但是,税收的节约与便利原则有时会与税收的其他原则发生冲突。
例如,少征一些税,一般来说可以节约税收的征管成本,也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缴纳成本,但是这会与税收的充分原则相矛盾,这时就要进行权衡。
3.中性与校正性。
税收的充分与有弹性原则着眼于整个社会中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组合效率,税收的节约与便利原则针对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税收的中性与校正性原则强调私人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组合效率。
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的课征,应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产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能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自发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
这一原则基于这样一个观点:
在竞争的市场上,反映生产的相对成本以及消费者偏好的价格会自发地产生资源配置的效率状态。
税收若改变相对价格,就会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选择,使已经处在效率状态的资源配置变得无效率。
若税收能保持中性,不改变各种产品或要素的相对价格,那么税收就仅仅起到了为政府筹集收入的作用,而不会使某些产品要素因税收而处在相对有利或不利的境况,不会使产品或要素的均衡组合因税收发生变化。
私人产品在市场上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先决条件是这些产品不具有外部效应,消费者的偏好是正确的,生产者之间能相互竞争。
倘若这些产品不满足这些条件,那么市场的自发结果就不会符合效率,这就要求税收对某些私人产品进行特别的课征,然后才能用中性的税收进行一视同仁的征收,以校正市场缺陷。
这就是税收的校正性。
与中性税收的一视同仁相反,税收的校正性要求区别对待,例如对有外部成本的产品课征额外的税收,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或对具有外部效益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使外部效益内部化。
一视同仁与区别对待显然是矛盾的,但它却反映了现实市场条件下实现效率的客观要求。
用中性原则去否定校正性原则就忽视了现实市场中某些私人产品存在着市场缺陷这一事实,将现实中的市场误认为是理想的市场;
用校正性原则去否定中性原则则会彻底否认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使资源配置完全听从于政府政策的摆布。
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效率目标的关键问题在于合理地划定中性原则与校正性原则的适当范围。
(二)公平原则
政府活动通常使一般公众受益.因而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缴税的义务。
然而,各社会成员应缴多少税才是公平的?
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各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呢?
尽管人们对怎样课税才是公平的持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却是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这就是税收应具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所谓横向公平是指税收应使相同境遇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
所谓纵向公平是指税收应使境遇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
然而,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本身并没有明确怎样判断“相同境遇”或“不同境遇”,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境遇的好坏,境遇不同的人们所承担的税负应怎样不同。
因此,根据这样一种泛泛的公平概念,人们可以对税收的公平原则作出多种解释。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认为各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与他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相一致。
根据受益原则,横向公平可解释为从提供的服务中获益相同的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可解释为受益多的人应承担较多的税负,每一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税负应与他从政府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相等。
受益原则实际上是将公民纳税-政府提供服务看成一种类似于市场的交易过程。
税收仿佛是政府所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来评价政府提供的服务,并按边际效用付款购买。
如果每个人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偏好能被知晓,政府就能根据这一服务的提供水平认定每个人的边际效用,然后根据边际效用的大小向各人收税。
这样,不仅可以确定政府提供服务的有效规模,同时也将使每一个人的福利都得到改进,实现理想的资源配置状态。
受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是中性的,即不改变市场分配所形成的分配格局,就如每个人用自己的收入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喜欢的产品一样,公民用自己的收入购买政府服务。
受益原则维护的是规则公平,它无助于实现结果公平。
受益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一个最大的难题是如何确认每一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获得的利益。
由于政府提供的很多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它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
不论消费者愿意还是不愿意交款.他的受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市场上购买私人产品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现出自己的边际效用。
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交多少税取决于他对公共产品的效用评价时,为了少交税也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