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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这仅限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从标准的代号就可以区分: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是GB×

×

、TB×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GB/T×

、TB/T×

推荐性标准一经合同双方确认采用,其内容也应全部执行。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我们主要用到两种标准:

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产品标准:

如钢材标准、水泥标准、道碴标准、轨道扣件标准等。

产品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

包括勘察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安全规程等。

工程建设标准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共同管理,铁道行业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管理。

由于《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已有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和标准的应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某些方面显得有些滞后,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一项标准中的条文内容很难全部要求强制执行;

在一些新技术方面,出现了受到社会各方欢迎的协会标准。

等等。

二.新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新颁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新验标)是根据铁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建立的一套全新的质量验收标准体系。

新验标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在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职责和义务,规定了建设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要求,量化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检测数量,细化了检验方法,调整了质量指标,强调了过程控制,突出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新验标的贯彻实施,对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验标包括: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8号文发布的《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于2004年1月30日起施行。

11本验标的修订除按专业和类别划分外,考虑到混凝土与砌体工程的内容涉及较多专业,为了体现统一和简化的原则,单列了一本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面的标准,其他验标都要与其配套使用。

这11本验标分别是: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上述11本验标,与行车速度等条件有密切关系的质量指标,是按时速160km客货共线铁路确定的。

其他内容(如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各方的质量职责,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等)则是通用的。

《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是在11本验标基础上制定的,其内容是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所特有的。

11本验标和《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构成了完整的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系列,能满足时速200km和时速160km客货共线铁路建设需要。

房建专业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节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演变过程

1979年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包括《轨道、道岔工程》、《路基工程(含防护加固)》、《大、中、小桥(含防护建筑)工程》、《特大桥工程》、《涵洞、渡槽、泄水隧洞工程》、《隧道工程(含明洞、棚洞、整体道床)》、《给水排水工程》、《站场工程(含建筑设备)》、《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电力牵引供电工程》、《建筑、管道、电气、通风、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等共13项标准。

质量评定验收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按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划分,质量评定验收由施工单位的处、段、队三级负责组织进行。

检验项目分为主要检验项目、一般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三类。

1988年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包括轨道、路基、桥涵、特大桥、隧道、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电牵等共11项标准。

应该说明的是,从此时期开始,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着手进行体系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体系表。

标准规范的编制注意到体系的配套,逐步理顺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标三者之间的对应协调关系。

施工规范和验标作为两类紧密相连的标准,就其内容组成范围来讲,是“1+3”的模式,即施工规范包括施工技术一个方面的内容,验标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和验收三个方面的内容。

1998年后陆续发布的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包括轨道、路基、桥涵、隧道、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电牵等共10项标准。

质量检验评定单元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三级划分,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单位的处或段、队二级负责组织进行。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参与有关项目和全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

检验项目根据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和质量特性,划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类。

这一时期的验标只含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两方面的内容,不含验收内容。

有关验收的内容调整到了相应的施工规范中。

在这一时期修订的施工规范,名称多改为“施工及验收规范”,通常还简称为“施工规范”。

有的名称尽管还为“施工规范”,但实际内容包括了施工和验收两方面的内容。

施工规范和验标,就其内容组成范围来讲,形成了“2+2”的模式。

2004年实施的新验标,名称为《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的范围界定明确,与标准的内容相符,原来的“工程质量”过于宏观;

“验收”也符合目前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另外,为了体现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验标中不仅增加了必要的施工要求,还包括对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内容,也就是包括了以前施工规范和验标的四个方面内容,形成了“4合1”的模式。

第三节铁路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标准的编制指导思想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新验标的修订贯彻了“调整地位,验评分离,充实内容,严格程序,强化检测,明确职责”的编制指导思想。

一.调整地位

调整地位就是调整验标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位置,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验标是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主要技术标准。

在原有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验标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施工规范服从于设计规范,验标服从于施工规范;

体系调整后的新关系是验标服从于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服从于验标。

其他各类标准的内容今后要逐步作出相应的调整。

突出验标对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作用,明确验标是建设活动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标准。

验标作为合格工程质量的判定标准,只要按验标验收合格,就可以认为工程施工质量满足了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是合格工程,否则就是不合格工程。

另外,验标的服务对象有了改变。

以前强调施工企业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按验标进行自检和评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评定主要由施工单位来负责,可以说验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施工单位。

为了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相适应,新验标的服务对象是建设活动各方,是建设活动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依据。

二.验评分离

在质量控制方面,将原验标中的优良等级评定分离出去,强调对工程施工质量按不同阶段、不同层次进行验收。

所谓施工质量验收就是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验标只规定合格质量要求,不再规定优良等级评定方面的内容。

因为优良等级的评定并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可以由建设各方通过协商或在承包合同中确定的,以后可以根据需要另行制订工程施工质量评优的推荐性标准,由工程承包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是否采用。

另外,为体现过程质量控制,把那些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和涉及施工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必要的施工准备工作,也纳入到验标中来,作出强制性的规定,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使用。

以后的施工规范将针对具体工艺、方法的内容制订,是工艺标准或方法标准,将是推荐性的。

这次验标修订涉及对原施工规范和原检验评定标准两个系列标准的调整,内容组成有较大的变化。

其分离合并情况如下图所示:

原施工规范

原检验评定标准

质量评优标准

施工工艺标准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推荐性)(强制性)(推荐性)

施工规范、验标分离合并示意图

三.充实内容

充实内容就是在验标中充实完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指标等方面的内容,使验标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与评”范围,还要把体现质量保证和过程控制的主要内容予以纳入。

质量保证措施:

主要是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内容包括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图现场核对情况、有关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施工要求:

主要体现过程控制。

对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及质量控制点的必要要求作出规定,特别是那些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艺,明确是必须执行还是禁止采用。

质量指标:

需要确定取消优良等级评定之后的合格质量指标;

将原来包括在施工规范中的质量指标在验标中明确;

补充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的质量指标。

四.严格程序

严格材料和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

严格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程序;

严格有关项目检查验收的时限要求;

严格不合格项目的处理程序。

材料和设备进场应进行验收,并对复验、平行检验、见证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和检验方法作出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对需要进行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质量控制点做出规定。

每道工序除自检外还应进行交接检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隐蔽。

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

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对时限性较强的项目要规定验收时限。

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真实可靠,杜绝事后填表现象,并且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质量状况,有利于指导后续工程施工。

五.强化检测

为保证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质量检测要坚持用数据说话,明确质量检测手段、方法和检测数量,同时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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