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需作废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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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纸制(含未打印)各联次注明“作废”
3.全联次留存
1.开具当月
2.收到发票联、抵扣联
3.符合作废条件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
销货部分退回及销货折让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不符合作废条件
销售方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条件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1.开具红字发票;
2.防伪税控开负数发票;
3.负数发票联、抵扣联给购买方
等待购货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收到《通知单》
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原折让证明不再使用)
《申请单》不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认证相符”且已抵扣进项税额
《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
(市局规定可用公章、发票专用章)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联《通知单》:
第一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送销售方;
第三联购买方留存
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加盖印章。
(市局规定:
大市范围内可以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大市外对方要求用公章的必须公章
两联《申请单》:
第一联购买方留存;
第二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购买方
蓝字发票必须认证报税务机关审批
注:
企业收用的专用发票必须从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对
超期限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专用发票,企业不能申请开具《通知单》,
其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市局补充规定:
开具《通知单》后购买方帐务处理:
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中转出
对应蓝字发票已认证抵扣
收到销货方红字发票
再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中转出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对应蓝字发票“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
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
对应蓝字发票已认证未抵扣
收到《申请单》 收到销货方红字发票
注:
取得的红字发票不用认证。
填写《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审批表》
1.销售方相应记账联复印件;
2.销售方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购买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操作: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已认证相符
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凭销售方相应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未认证
认证相符
税务机关审批同意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已认证相符
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
票联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丢失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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