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内务管理规定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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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商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功能设施和形象标志应实现统一化。
工商所一般应设置在地方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要求相对独立、权属明确、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统一设计规划、统一建筑标准、统一使用功能。
工商所办公环境布置合理,规范有序,工商所形象标志统一执行省局制定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标志标识规范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形象特征,树立新时期工商敬业奉献、追求卓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工商所大门正上方显著位置要有“工商行政管理”字样和工商徽标志。
字体采用国家工商总局主办的《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字体,字体、色调应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标志标识规范指导意见》要求。
工商徽应与新的制式帽徽图案、颜色保持一致。
第七条
工商所牌匾统一用木料制作,统一为白底黑字,用仿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列出本所法定名称全称,悬挂在大门左侧。
规格尺寸为1.96米×
0.32米×
0.025米。
工商所执法车辆按浙工商财[2006]20号《关于统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车辆标识的通知》要求使用统一标识,原工商系统执法用车使用的标识图案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在工商所进门显著位置设置政务公示栏,公示栏名称为“政务公开”,字体采用宋体,颜色采用白底蓝字,尺寸结合实际自定,边框统一用铝合金,内容可包括:
工商所基本职责;
工作人员姓名、岗位、照片;
管辖区域及责任区分布;
办公室分布示意图;
工作纪律及廉政制度等。
原已制作,基本符合要求的可保留。
工商所干部去向牌可以工商所为单位根据办公场所实际情况统一制作,主要内容应有:
姓名、岗位、照片及在岗、出差、巡查、开会、休假等状态显示,字体、色调应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标志标识规范指导意见》要求。
第九条
工商所大门两侧尽量少挂其它牌匾,如果必须悬挂,其规格、式样、字体应与工商所牌匾相协调,体现整齐、庄重。
第十条工商所应当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租房办公的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并拥有相配套的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应有食堂、车库、仓库、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工商所还应设有庭院,庭院绿化面积为庭院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
工商所内设机构一般按照“室—队(组)”的模式设置,应配备会议室,党团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等配套活动场所,并进行内部工作分工。
室:
指综合室、注册窗口(大厅)、内勤室等;
队(组):
指巡查队(组)、经检队(组)等。
注册窗口(大厅)设置应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标志标识规范指导意见》要求。
办公室门牌用蓝底白字的标示,长宽比例为2:
1,规格为18cm×
9cm左右,可随门的大小作适当调整。
原已制作,基本符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标志标识规范指导意见》要求的可保留。
第十二条办公区域的办公桌、椅、沙发、橱柜、计算机等必要的工作设施,要统一标准,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
党团活动室应置有党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入党誓言、荣誉栏和党员学习活动设施。
阅览室应有藏书,并配有一名专(兼)职图书管理员。
档案室按规定标准规范统一。
会议室应置会议桌、椅凳、电视机、书柜、饮水机、茶具、花卉等用具,悬挂字画、牌匾、锦旗应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食堂应置灶具、橱柜、冰箱、消毒柜、餐桌、餐凳等设备,摆放有序。
卫生间应保持明亮通风清洁,垃圾桶应及时清理。
车库只能停放工商内部车辆,不得放置闲杂物品,并保持清洁卫生。
仓库物品的摆放要整齐有序,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工商所原则上每5人配置1台监管执法工作车辆,至少配置2辆工作用车;
各基层工商所(队)正式干部应人手配置一台电脑,并全部接入系统局域网;
每一个所(队)必须配置1台以上扫描仪、录音电话、传真机、数码相机、放像机等监管执法必需的电子数码设备。
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工商所(队)还应配置PDA手掌机、手提电脑、DV摄像机、投影仪、触摸屏等现代化的数码设备。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工商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工商所全面工作,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工商所肩负的各项职责,并负责向局党委报告工作;
(二)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制定全所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四)分解、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全所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
(五)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六)抓好班子、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
(七)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八)主动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并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九)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副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长开展各项工作,按照工作分工与所长授权认真履行职责;
(二)组织实施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带领相关人员认真落实所长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及时分析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处理好内外关系;
(四)所长外出期间,受所长委托主持本所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有效进行;
(五)按时完成上级和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巡查(经检)队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巡查(经检)队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执法工作目标,并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
(二)组织本队人员学习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水平,依法办理违法违章案件;
(三)依法履行职责,带领本队人员按照上级要求,搞好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严把市场准入关,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四)负责组织本队人员按程序办案,带领办案人员共同完成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线索、查办情况等机密信息、材料;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责任区监管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分布、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负责责任区内经济户口的认领建档、新设企业的回访及年检、规费催收缴及验照工作;
(三)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监管、计划巡查,取缔和疏导无照经营、督促亮照经营,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负责责任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对放心店等食品经营主体的日常巡查;
(五)负责责任区内“12315”投诉举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农村监督员和协会组长的工作指导;
(六)负责责任区商标、广告、合同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宣传有关工商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八)规范各类监管记录,严格按业务系统软件要求及时采集并录入监管信息;
(九)服从所(队)工作调配,根据所(队)安排参加所(队)整体工作与专项行动;
(十)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注册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登记管理的咨询服务,指导填好各类登记注册书式;
(二)负责对辖区内受理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切实把好注册登记关;
(三)积极贯彻个体私营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依照法定程序负责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及个体工商户验换照工作,并写好年检及验换照总结;
第二十一条
工商所内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长处理日常工作。
协助办理综合性文稿、材料的起草,撰写调研材料,编写信息简报、宣传简报,宣传报道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规费收缴;
(二)做好所务会的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收集整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处理群众来信;
(四)承办文件收发、传阅、催办和处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负责工商所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房屋、财产、水电气、车辆管理的使用、维修及办公用品采购、服装发放工作;
(六)负责工商所环境的清洁卫生和美化及安全保卫工作;
(七)
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案件主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案件主办人员在所(队)长的领导下,与案件协办人员独立承办案件;
(三)负责对所查案件拟定立案报告,依照法定程序报领导批准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获取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
(四)对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办案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提出个人的处罚意见,并及时向所(队)长和局领导汇报;
(六)负责拟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负责督促落实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做好罚没款追缴入库工作;
(八)与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其主办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监察员(兼职)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本所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二)开展作风纪律、制度执行等监察督查;
(三)协助受理对本所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控告;
(四)协助监督检查本所干部行政执法行为;
(五)开展监管巡查等职能到位落实情况检查督查。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管用、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学习、工作等基本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以制度治所,规范高效运作。
第二十五条
值勤考勤制度。
实行全员轮流值班考勤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作好考勤记录,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出勤行为,促进勤政效能建设。
有条件的工商所可以实行计算机指纹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习制度。
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学习制度,并作好学习记录,切实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遵纪守法自觉性。
有条件的应开辟网络学习交流平台。
第二十七条请示报告制度。
按分工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及时请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视情处理。
口头及电话请示报告的,请示报告的事项及答复意见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二十八条会议制度。
工商所应建立所务会议、所长办公会议、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均应如实做好会议记录。
(一)所务会议由所长或由所长委托副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及工作指示,汇报交流上月工作情况并作讲评,安排布置本月工作计划及明确主要工作任务等。
(二)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副所长参加,可视情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沟通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关系,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所内重要事项和重大工作事宜等。
(三)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由所长、副所长、办案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小组,负责讨论并决定本所重大执法事项、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
参加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工作制度。
凡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