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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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

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只有强化安全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应用先进的技术与装备,才能进行科学管理。

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评干部的重要内容;

把安全工作纳人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人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

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人等等。

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深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①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

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②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今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

③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应当泛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互、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④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

⑤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证执法。

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抓好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了解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⑦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

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

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⑧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⑨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

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⑩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处于弱势群休地位,同时,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

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权.。

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从而使安全生产获得最有力的保证。

二、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律

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

三、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法规、规章

(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令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方针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是:

“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4.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七项:

(l)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条件、任免程序、职责、权利、义务及其执法要求,并特别规定了对监察员进行监督、约束和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

规定了任何煤矿其安全设施设计在施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投工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生产。

(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以及监察主体与监察对象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与处罚的办法与措施等。

(4)煤矿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了事故报告的要求,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以及对隐瞒事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等。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分析和定期发布,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档案。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明确将监察执法机构置于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约束其行为,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监察主体与对象在法律上平等的规则。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明确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与处罚,以及适用范围、处罚的种类与幅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第397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该条例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相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以及违反该条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和颁发要经过申请、审查和颁发三个环节。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证颁发管理机关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符合规定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特别应予说明的是:

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5、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上述第

(1)款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l日起施行。

1、制定目的

条例的立法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条例体现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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