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职业教育产业园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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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燃料检测报告

附件3:

灰渣综合利用协议书

附件4:

关于高新北区职教园区秸秆供热项目的选址意见

附件5:

吉林高新北区职教园区120万平方米秸秆能源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初步协议书

附件6: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附件7:

会议纪要

附件8:

修改备忘

1概述

2建设项目由来

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建设,通过集中建设,以园区化模式对地区职业学校进行布局调整,进一步整合、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使职业学校拥有优美的校园环境、先进的实习实训设备、现代化的体育场馆、图书馆、食堂、宿舍等公共设施,改善了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

热源建设是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顺利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能够为高新北区产业起步提供人才保障,能够吸引大批企业进入高新北区兴业发展,为区域建设增添活力和后劲。

综上所述,大力发展区域集中供热,既满足了满足环保要求、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又减少雾霾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城区环境,降低供热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所以,根据《吉林市供热专规划(2014-2020年)》及目前高新北区的供热现状,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3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拟新建一座热源厂,配套新建4台生物质燃料锅炉,供热总负荷为101MW,供热规模为120×

104m2,供热范围为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内学校及附属设施。

配套建设热力网1000m以及相应的其它配套设施。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

锅炉烟气采用陶瓷多管除尘器+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除尘后的锅炉烟气满足《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T2581-2016)表1新建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的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软水处理系统排污水、研究所化验用水及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管网送至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主要的连续噪声源主要为引风机、鼓风机及各种泵类。

降低噪声首先从设备选型、方案优化和声源上对设备噪声提出控制要求,采用锅炉等噪声较大设备室内布置方案,合理布局总平面设计,尽量减少主厂房及其它高噪声车间敏感侧墙面的开窗比率,并采用双层隔声窗,减少室内主要噪声源噪声的对外辐射等。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灰渣和生活垃圾。

灰渣年产生量约为3302.25t,全部综合利用,用于有机化肥的生产。

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为198t,集中收集送吉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评价过程

评价单位在环评过程中,调查了吉林市汽车产业园区新区开发现状。

项目按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深入开展了项目的工程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

根据新建项目污染源强核算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环境保护目标分布调查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质量调查和评价,以此为基础,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

在综合上述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明确了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5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影响

本项目采取的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均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可以支持项目的建设。

本项目运行期主要环境问题如下:

⑴大气环境:

主要为锅炉烟气、燃料输送系统废气及储料棚卸料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主要污染物为SO2、NO2、烟尘、粉尘。

⑵声环境:

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⑶地表水环境:

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环境风险:

主要为本项目涉及生物质燃料发生火灾事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6主要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吉林市汽车工业园区新区的规划,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同时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符合国家、吉林省、吉林市环境保护部门现行环保要求。

本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技术经济合理,废水、废气和噪声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符合“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总量控制因子满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的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以满足风险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要求,评价区域内公众支持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合理。

只要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和开车运行,落实报告书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程建成投产后达到本报告书的排污水平,则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120万平方米秸秆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是可行的。

7总则

8编制依据

8.1.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及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2016.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2015.11.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改),2012.7.1;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2016.10.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8.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03.01;

(11)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12)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文“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10.25;

(13)环发[2002]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1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函[2006]77号《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16)吉环管字[200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管理的通知》;

(17)国务院国函[1998]5号《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18)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1.16;

(19)吉环管字[2004]13号《转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程序的通知》;

(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

(21)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2)吉环管字[2013]1号《吉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通知》;

(23)《吉林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1.11;

(24)《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9号),2006.11.27;

(25)《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05.29;

(26)《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

(27)《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8)《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区域发展规划》;

(29)环境保护部3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03.19;

(30)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31)国发[2011]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32)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33)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34)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7;

(35)环发[2012]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210.30;

(3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3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1.8;

(3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4号,2015.6.5;

(39)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2016.6.26;

(40)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5.24;

(41)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9.10;

(42)工信部节[2013]5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2013.12.31;

(43)环办[2014]30号《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2014.3.25;

(44)环发[2014]177号《关于印发<

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的通知》,2014.12.5;

(45)环发[2014]197号《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2014.12.30;

(46)发改能源[2014]506号《关于印<

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2014.3.24;

(47)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关于发布<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的公告》;

2015.3.13;

(48)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4.2;

(49)国发〔2016〕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5.31;

(50)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6.10.26;

(51)《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2-2017年),2013.12;

(52)吉政发[2016]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5.23;

(53)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12;

(54)吉政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5.23;

(55)吉政办明电〔2017〕17号《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7.5.4。

8.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环境》(HJ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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