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强奸罪无罪辩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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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强奸罪无罪辩护

辩护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李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现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结合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为本案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辩护词由十部分组成,其中前九个部分都能独立的自成逻辑体系,每个体系都能单独推翻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同时,九个逻辑体系之间能够相互补强,在第十部分走向融合,形成新的逻辑体系,全面推翻公诉人的指控,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害人韩xx报案时候所述被强奸过程完全背离了生活常识,不符合逻辑,是虚假的;而被告人李xx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则完全符合生活常识。

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其在案发当晚的着装看,被害人下身的穿着为牛仔裤、棉裤、衬裤、内裤(卷宗第28页),可以说被害人的穿着非常的多,被害人的身高在165cm左右(李英科证言第2页),被告人的身高也在165cm左右,按照被害人所陈述的案发时的过程,被告人是压在其身上,一手捂着了被害人的嘴,一手脱去了被害人下身的衣物,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被害人的衣着是冬装,穿着相当的臃肿,被告人和被害人身高相当,按照常理,被告人的臂展应该不会高于其身高,被告人在整个身体那样的姿势下,根本无法将被害人的下身衣服完全脱下,更何况,被告人又是在单手的情形下,加上被害人的反抗(卷宗第23页),更加使被告人强行脱衣的行为非常的困难,困难到根本就是不可能。

为了说明被害人的供述是何等的不符合常理,特将原话直接引用复述“后来,李xx就开始脱我的裤子,我就用手使劲拽住我的裤子,李xx也使劲拽,最后,李xx将我的裤子脱下来,我的下身就被脱干净了,李xx。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下这段供述的众多背离逻辑和常理之处:

1、当时被害人不仅穿着牛仔裤,还穿着棉裤,衬裤,内裤,怎么可能脱下来裤子,下身就脱干净了呢?

2、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人能用一只手同时脱下来包括牛仔裤、棉裤、衬裤、内裤在内的四层衣物,即使被害人不反抗,被告人也没有那个体力做到。

3、退一万步说,即便被告人是从武侠小说中跑到现实世界的绝世武林高手,拥有一只手同时脱下被害人四层衣服的超凡力量,也无法完好无损的将被告人的衣服脱下,而证人韩宗刚承认其女儿的衣服并没有被撕坏(卷宗第43页)。

4、再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拥有这样的超凡力量,但是,被告人的两手臂张开,一手成拳,之间的长度还不到165厘米,而被害人的身高是165厘米,因此,即使被告人有这个体力也无法用被害人所说的姿势,隔着空气把4层衣服完全脱离被害人的身体,如果被害人说当时她下身的衣服是被脱在小腿到脚踝之间的部位,在距离上才能说的通。

5、再退一万步说,假设被告人不仅拥有绝世武功而且还拥有能够隔空控制物体的特异功能,就是能够做到用一只手同时脱下包括牛仔裤,棉裤,衬裤,内裤在内的4层下身衣物,而且没有任何损坏,而且其脱衣服的能力能够隔着空气达到他手臂不能达到的距离上,那么这四层衣物也应该是在一起的,但是被害人却说这四层衣物是分开的,有的在床上,有的在地上,有的在被子上(卷宗28页)。

从以上五点分析足以看出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的过程是完全背离逻辑的,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

特别需要值得一提的是,就连公安机关也察觉到了被害人对自己被强奸的描述背离常识,因此,曾经煞费苦心的数次引导式询问被害人是否在喝的饮料中已经让被告人下了药(见卷宗29页,34页),但是,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害人在此问题上始终没有予以配合,当然,如果她配合了,说里面被下药了,又会产生新的、众多的自相矛盾。

与之相反,被告人供述的与被害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完全的符合逻辑,是在两人亲昵的过程中,被害人自己主动的脱去了衣服(卷宗第12页),这个说法从根本上解释了脱掉被害人下身四层衣物所需要解决的体力,距离,和衣物保持完好无损这几个关键因素,而这几个因素最终都要归结于一点,哪就是必须是被害人自己自愿脱掉衣裤,没有被害人自己的自愿,哪是根本做不到的。

由于本段供述刚好非常符合生活逻辑的解释了为什么本案的被害人没有任何的伤情,身上的众多衣物完好无损,因此,本代理人特别原字复述一下供词:

“感觉韩xx下面很湿,就要求韩xx把衣服脱掉,并说“你下面有很多水,把衣服弄脏了怎么办?

”你把衣服脱了吧。

韩xx刚开始不愿意,她什么也没说,我劝她脱衣服她就脱一件衣服,后来我劝她脱衣服劝了很多次以后,韩xx才把下身的衣服全托干净了”。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在回答辩护方的提问时,说是不清楚在脱掉下身衣物前自己是不是流了很多水,在被害人进行了这样的回答之后,辩护方又再次让她仔细考虑要不要改变答案,被害人仍然坚持答案就是自己不清楚当时是否流了很多水,而不是否认自己流了很多水,那么就意味着被告人所说的被害人在脱掉衣裤前就已经流了很多水的事实成立。

那么因为流了很多水而脱掉衣物,不仅符合发生关系前要脱掉衣物的正常生活逻辑,同时也与被害人对其父母说去上网能相互印证,如果身上衣物弄脏,显然无助于以后以通宵上网为理由向其父母解释。

本案的双方发生关系时候,女方是否是出于自愿,最根本的是看发生关系时女方的行为,而不是关系发生完毕以后女方的言论,而女方当时的行为所表现出的是自愿还是非自愿,最根本的是看女方当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衣物是否完整,身体是否有伤痕,本案的证据上看,女方当时精神是正常的,因此,是具备反抗能力的,在女方精神正常,具备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女方的身体没有任何伤痕,身上所穿的众多衣物没有任何破损,尤其是非常容易破损的内裤都完好无损,这些都集中指向一个结论,哪就是在双方发生关系时,女方不仅没有反抗,而且是配合的。

也正是因为被害人对第一次性关系发生的过程陈述虚假,致使其为了掩盖此谎言,并且掩盖其发生关系的真实心理状态,不得不在其他相关的事实上也作出虚假的陈述,在无法用虚构事实的办法去说明问题时,就只好进行回避,比如对第二次性行为的发生,完全进行了回避,这就完全可以解释该辩护词下面所要叙述的被害人其他相关虚假陈述的根本原因。

二、公安机关侦察阶段遗漏许多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致使本案完全可以在侦查阶段终止而没有终止;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查机关不仅没有对遗漏的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而且把侦查机关由于“一时疏忽”而提交给检查机关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故意不提交给法院,对于被告人向其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同样漠然视之,从而使得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终止也没有能够终止。

1、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大部分时间都是通过电话和qq进行交流,因此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内储存的短信以及qq聊天记录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另外,由于被害人前后陈述的矛盾处非常多,那些通话记录以及手机中储存的短信内容都相当重要,尤其是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的短信,更是直接能证明性行为是出于强奸还是双方自愿,比如被害人韩xx发给被告人李xx的“最近几天别打电话了”这条短信,从这条短信的内容看,被害人是想保护被告人的,并且,还有一个意思就是过几天继续联系,试想,一个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怎么会去保护那个施暴者?

一个强奸案件的被害者怎么可能会去想和被告人继续保持联系?

而公安机关却没有对女方的手机进行必要的检查,没有查看手机短信的内容,当然,经过了这么长的时间,这条短信恐怕已经“非常巧合”的或者“非常合理”的被删除了。

2、被告人在供述中陈述的接到其父亲电话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是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父亲进行调查,也没有核实被害人父亲打进电话的时间,更没有核实双方通话的内容,而双方通话的内容明显是对被告人有利的。

3、被害人父亲关于如何得知被告人真实身份的陈述明显存在虚假,他说是通过QQ加好友知道的李xx的真实身份,但是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够能够通过QQ来确定QQ主人的住址,而且,他们第一次是到了李xx曾经的暂住地济南市轻骑路丁家庄695号,而李xx一直是在网吧上网,从来没在这个地方上网,也就是说李xx的QQ号都没有在这个地址登陆过,这个地址肯定是韩宗刚通过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动用职权查到的,因为这个地址是李xx暂住证上的地址。

其提及的被害人韩xx的同学韩小乐的证言对本案非常的关键,公安机关却没有调取韩小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的其离开招待所后给同学贾昕炀通过电话,对该证人公安机关也没有调查,而没有调查贾昕炀,就无法确认被害人与贾昕炀的通话内容,而这个通话内容对被告人是相当有利的,因为这个通话内容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帮助圆谎,以瞒过被害人父母的,但是公安机关遗漏了,这个遗漏导致的另外一个严重后果,就是缺少了一个能够更加明确的证明和辨别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发生关系后第一次通话内容的证据,到底双方所说的那个是真,那个是假,真实的内容显然是“没事,你赶快走”,这个内容同样也可以看出被害人是想保护被告人的。

5、被害人的母亲在案发后第二天曾与被告人通话,通话时被告人的母亲对被告人所说的:

“我女儿才15岁,你忽悠她干嘛”,这句话内容明显对被告人有利,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被害人的母亲进行调查。

6、强奸案件,被害人的衣裤,尤其是内衣裤要作为证据是常识和惯例,而本案居然连这些物证都没有收集,而这些物证都是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的内裤在当时可以直接提取内裤上的分泌物,因为被害人说的是在性关系发生前,就被脱掉了下身衣物,而被告人说的是在发生关系前,被害人已经流了很多水,因为,按照被害人的说法,她被压醒后,就与被告人进行了脱裤与反脱裤的斗争,在这个斗争过程中,被害人不可能身体有反应,因此,不可能内裤上有分泌物,而如果被告人所说属实,那么被害人的内裤上必然会有大量分泌物,可以通过内裤上分泌物的多少来判断双方所述是否属实;同时,还可以通过内裤的制作衣料的质量,来推断出是否能够承受住撕扯而完好无损。

7、被害人韩xx在供述中明确承认李xx给她发了一个短信:

“你爸妈通过警察咋办?

叫你爸妈给我们那里说声”(见卷宗28页),一个刚刚实施了强奸暴行的强奸犯怎么会在刚刚实施完暴行后,就给被害人发这样的短信?

而公安机关对于这条短信的内容只是轻巧的一笔带过,没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8、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查机关陈述了自己先后两次向其所在班的班长高福锋变更请假假期的情况,检查机关的反应是连记都没有记,而变更假期的情况再加上被告人到长清后的一系列事实能够从根本上证明被告人在去长清前没有计划一定要和被害人发生关系,一定要得到被害人,而“一定要得到被害人,一定要和别害人发生关系”正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在刑讯逼供等诸多手段的努力之下的最大“收获”.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供述,本来被害人答应被告人在3月6日下午到济南看望被告人,后来被害人改变说是上英语课去不了了,双方又商定改由被告人去看望被害人,于是,被告人将原来半天假期向班长请示改为一天半的假期,也就是说要在3月7日回到济南,而一直到3月7日晚在被害人表示晚上陪被告人过夜之前,双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被告人更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并且,当被害人说要出去上网时,被告人也没有阻拦其离开,而是自己留在了旅馆内睡觉,试想,如果被告人在到长清前就一定要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那么在他计划当天离开的情况下怎么会任由被害人自由离开旅馆?

一直到了傍晚,在被害人表示要晚上陪被告人过夜后,被告人又再次通过电话向其所在班组的组长高福锋请示将假期再延长一天,而双方的第一次性关系,也是在被告人第三次请假的晚上才发生。

9、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就已经向检查机关陈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从根本上进行了翻供,在法院当庭向公诉人发问有无此情况时,公诉人先是否认说没有这个情况,但是在庭审继续往下进行了一个阶段,公诉人却一时“疏忽”,说被告人向他提起过刑讯逼供的事情,他也向公安机关做过口头的询问,但是没有做笔录。

10、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做的不够细致,一时疏忽大意,居然将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旅馆老板的证言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机关以敏锐的职业素养意识到该证据对于指控被告人有罪不利,从而果断将该证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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