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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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分析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目前,以高纯度硅材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的晶体硅太阳能电池是主流产品。

根据欧洲光伏工业协会的统计,2009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产能占全球太阳能电池产能比例为80%以上。

2、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简介

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由高纯多晶硅原料制造、晶体硅生长和晶片生产、光伏电池制造、光伏组件封装以及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等多个产业环节组成,如下图所示:

光伏设备制造业作为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支撑产业而存在。

对于晶体硅光伏电池转化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成本的下降,光伏设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晶体硅太阳能光伏产业及其设备支撑行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3、产业链

单晶硅生长炉、多晶硅铸锭炉制造属于光伏设备制造行业,具体属于硅片生产设备制造行业。

光伏设备制造业务亦隶属于先进装备制造行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太阳能光伏领域。

硅棒、硅锭以及硅片生产属于太阳能光伏产业链中的硅片行业,上下游分别为多晶硅原料生产行业和光伏电池制造行业。

二、光伏设备制造行业管理体制及主要政策

1、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光伏设备制造业务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具体属于光伏设备制造业。

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的主要职责是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体制改革的建议;

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包括太阳能光伏在内的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2、产业政策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并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基本形成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光伏设备制造业务可归入“二十四、信息产业”之“27、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制造”,为鼓励类项目。

晶体硅生长和晶片业务可归入“二十四、信息产业”之“38、6英寸及以上单晶硅、多晶硅及晶片制造”,为鼓励类项目。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光伏设备制造业务可归入“(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16、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为鼓励类项目。

晶体硅生长和晶片业务可归入“(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之“15、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为鼓励类项目。

(3)《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光伏设备制造业务属于“43、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装备”,晶体硅生长和晶片业务属于“51、光伏硅材料:

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用晶体硅”。

(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2007年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光伏设备产品涉及“15、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工模具”子类“8-12寸硅片生产设备”和“71、太阳能”子类“高效率、低成本的太阳能光伏电池,新型太阳能电池及制造装备”,属于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

(5)《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该纲要将“高性价比太阳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作为重点领域“能源”下的优先主题“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中的一项重点研究开发项目。

随后国务院又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制定了配合该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使自主创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

(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

2006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2007年4月,国家发改委颁布《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高技[2007]911号),该规划将新能源产业列为产业发展重点,提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推动高热效率和光电转换效率的新型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发展,实现规模化发电”。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高技术产业化“十一五”规划》(发改高技[2007]3662号)。

该规划在新能源重大专项中明确提出着力发展“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炉、多晶硅铸造炉和多线切割机、电池芯片制造、电池组件封装等制造技术和装备”。

(7)《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7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该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制定相关的国家和地方配套法规政策;

积极发展太阳能发电,在偏远地区推广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在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

重点研究低成本、规模化、高性价比的光伏电池及利用技术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

(8)《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颁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提出了到2020年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9)《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发改能源[2008]610号),指出要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奠定基础。

(10)《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及与其相配套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提出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并从财政和建设领域上进行政策扶持。

(11)《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

(12)《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2010年1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决定为加快发展北京的太阳能开发利用、振兴北京新能源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北京太阳能产业具体目标包括:

到2012年,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70MW,太阳能产业产值超过200亿元,主要产业聚集基地初具规模,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光伏检测中心和光热检测中心;

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300MW,在高端生产装备制造、太阳能工程系统集成、标准创制及认证等方面形成国内领先优势,使北京成为技术研发中心、高端制造中心和应用展示中心。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决定立足国情,努力实现以新能源产业为代表的重点领域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开拓多元化的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市场。

同时,提出要建立健全创新能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税费调节机制;

实施新能源配额制,落实新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14)《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动员会》

2010年12月2日,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和实施进行动员、部署,加快推进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

在重申光伏项目关键设备补贴50%、其他费用补贴4元/瓦(BIPV为6元/瓦)的补贴政策后,提出了2012年以后每年国内应用规模不低于1000兆瓦的装机目标。

本次会议上四部委还公布了首批13个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名单,包括:

北京亦庄经开区、上海张江高新区、天津中新生态城、深圳高新区、河南郑州空港新区、安徽合肥高新区、山东德州经开区、江西新余高新区、湖北黄石黄金山开发区、湖南湘潭九华示范区、河北保定高新区、辽宁鞍山达到湾开发区、浙江长兴经开区。

我国政府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大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力度,可形成国际国内协同拉动,有利于继续保持和扩大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在国际领域的竞争优势。

(15)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年3月16日,中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将光伏产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明确指出“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光热发电、风电技术装备、智能电网、生物质能。

(16)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

2011年4月26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其中涉及太阳能利用的项目均被列为鼓励类项目,具体如下: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3)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及高纯晶体硅材料(单晶硅光伏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7%,多晶硅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16%,硅基薄膜电池转化效率大于7%,碲化镉电池的转化效率大于9%,铜铟镓硒电池转化效率大于12%)。

(17)《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

2011年7月24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规定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具体标准如下:

1)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国家发改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

2)2011年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含税)执行。

今后,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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