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农民工工作通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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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

因地制宜,分类引导,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任务

  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1.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努力做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实施小时最低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规范加班及加班工资支付行为。

  2.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重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制度,切实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3.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着力提高建筑、矿山、餐饮、加工、个体工商等使用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

规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不同行业工种、岗位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违法行为。

  4.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便利,做到有诉必查。

开展落实《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格禁止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非法行为。

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将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权益。

  5.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新、改、扩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无法整改的要坚决取缔。

进一步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

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矿山、建筑施工、燃气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

企业主、投资人因发生工亡事件而逃匿的,要依法冻结其资产,实行救助赔偿先行给付。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6.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

继续开展农村贫困家庭“一户一就业”活动,组织实施“稳定就业行动”和“就业扶贫工程”,加强山海劳务协作,逐步实现转移就业有序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服务。

大力发展劳务派遣,逐步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网络,把劳务派遣服务功能延伸到农村,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培训提供服务。

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维权作用,加大对口派遣力度,做好农村劳动力输入输出双向对接以及培训与派遣就业的衔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7.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认真实施“城乡就业保障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阳光工程”、“就业扶贫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台账和转移培训基地,实施农民贫困学生技工教育资助计划,强化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紧密结合。

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以准备外出打工潜在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为主要对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科学知识普及。

强化用人单位农民工岗位培训责任,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网络,实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制度。

建立劳务派遣培训基地,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把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证书结合起来,有组织地把培训后的农村劳动力输送到用工单位。

  8.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设施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每个县都要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

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四级办学及现有教室、基础、网络和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

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

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

  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9.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凡是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做好发生工伤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

  10.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对流动性大、灵活就业、收入较低的农民工,采取低费率和更灵活的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重点解决其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医疗结算服务。

  11.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特别是推进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扩面征缴工作。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低等特点,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续保、规范简化退保办理程序等问题。

在企业就业的已参保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给予接续。

  12.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积极做好《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宣传,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13.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

城乡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标准、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关注并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探索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掌握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情况。

  14.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输入地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

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15.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保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投入的到位,免费为农民工育龄群众落实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科病普查等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禁止户籍地强令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和到外地设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上的职责,密切相关部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与服务。

  16.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规范企业宿舍建设,合理、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17.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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