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费用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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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费用政策.ppt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差异,2,政策依据不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3,高新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加计扣除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5,研究开发项目范围差异,高新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6,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人员人工,高新1、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2、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3、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加计扣除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2、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7,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直接投入,高新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1、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加计扣除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包括2、包括3、无4、部分: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8,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高新1、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2、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3、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加计扣除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2、无3、无,9,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设计费用,高新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10,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装备调试费,高新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加计扣除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11,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无形资产摊销,高新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加计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12,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其他费用,高新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加计扣除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13,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差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4,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总结费用归集的原则:

直接性、专门性和限定性,15,加计扣除的问题-项目范围,实务中不少企业经常把一些不符合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研究项目发生的费用,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强调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以具体产品为研发项目应注意与产品升级和直接采用新工艺或装置的区别,16,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和购买技术的区分,工作指引: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立项、合同、过程、结果,17,研发项目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区分),1、研发的目标、人员、经费和时间明确;2、项目的费用发生和归集符合研发活动的基本规律或行业特点;3、研发活动的发生有确切的原始证据(特别是委托和合作研发);4、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多个项目之间)。

18,加计扣除的问题-费用归集,直接性是要求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直接相关,但不少企业将一些间接发生的费用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中,如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引进相应研发人员发生的安家费等。

专门性是要求发生的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但不少企业将一些非专门的资产费用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中,如生产研究共用的设备仪器折旧费、经营研究共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于生产的非专利技术、改善工作环境的空调折旧、不相关的电脑折旧等。

限定性是要求只有文件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但不少企业把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归集进来,如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未受雇的兼职人员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人员的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折旧费用、差旅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等。

19,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0,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21,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2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备案时限: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

1、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4,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25,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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