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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案例文档格式.doc

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后顾客童某来此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窨井正在维修且未加盖窨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深入脚骨,并因身体失衡摔到在地。

后经诊断,童某的右足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盆破裂,住院治疗131天后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万元。

出院后,童某与浴池经营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判决,该浴池在管理在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使消费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洗浴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确认,最终赔偿洗浴中心18万元。

但该洗浴中心认为,他向客户支付了30万元,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万保险金额以内进行全额赔偿。

因未能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关心判决?

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中学投保队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每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

该校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封闭式住宿军训。

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军训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同学们在训练时遇到有不舒服或不适应可及时举手提出。

随后,同学们被带出进行训练,按照教官要求挺胸笔直立正练习站姿。

当时正值炎夏,气温高达34.5度,训练开始后不久,张某热得汗流浃背,可教官不在操练队伍的前例,他突然眼前一黑直挺挺地向前栽倒,造成面部外伤,随即被教官和老师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髁状空骨折。

为此,张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中学承担70%赔偿责任。

该中学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四十四:

某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2万元。

赵某所在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赴外地七日旅游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晚,赵某及其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某次火车。

次日清晨6点左右,同行人员工发现赵某不在铺上,寻找不见后报告列车长,最终在中途车站附近发现赵某尸体。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其这意外坠车死亡。

赵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支付了赔偿费用后,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四十五:

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

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

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

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

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

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四十六:

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

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

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

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

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

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十七:

1995年10月,李某、王某和郝某共同出资筹办A公司。

当时除李某外,其余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交纳股金,而是以A公司名义存入某农行房地产信贷部10万元,该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

在此基础上,某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

随后,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服务。

1998年10月,A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经营期间,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商品买卖协议,协议期满后A公司未履行协议,A公司实际欠款30万元。

宋某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及虚假验资为由,将A公司股东、某会计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原告本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股东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某会计事务所愿意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前,某会计事务所投保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某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十八:

甲生育两个儿子,一直以来与大儿子乙关系好,便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拥有所有财产让大儿子乙一人继承。

经人指点,2002年12月5日,甲到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意愿作了说明,委托该所代写遗嘱。

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该所的王律师完成代书遗嘱的相关事宜,甲支付了1000元非诉代理费。

第二天,王律师携带草拟的遗嘱到甲处,告诉他还需一名证人。

甲听后表示可以请其弟张某。

此后,王律师到张某家,在王律师说明缘由后,张某在遗嘱上签了名。

后甲病逝。

办完丧事,乙即持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其母和兄弟的反对,乙于是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乙、其母、其弟三人均分。

乙于是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乙合理损失15万元。

律师事务所因投只了律师职业责任险,就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

案例四十九:

甲医院于2003年3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追溯期从2001年3月1日起。

保险合同约定:

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

患者徐某于2003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胸腹积压综合症并胸腔急性出血,急诊住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赔偿纠纷。

经某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

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进行了因果分析与责任分析。

鉴定组一致认为:

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及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

由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患者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

事后,甲医院向乙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五十:

某建筑公司为其全部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包括员工A和员工B。

不久,该公司与员工A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由A承包该公司下属的采石厂,并同意由员工B担任该厂采石爆破工。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员工B从事爆破工作时造成人身伤亡,由员工A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

在保险有效期内,员工B不幸从事爆破作业时意外身亡。

虽然有免责协议在先,但该公司考虑其家属生活困难,况且已将员工B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就承诺给予员工B家属部分经济补偿。

同时,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索赔。

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产生争议。

结果,双方因此诉诸法律,法院最终从“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出发,判定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付。

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案例五十一:

某年12月10日,某市一五星级酒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1年。

第二年5月1日晚,西欧A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来访的本国某代表团。

宴毕,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10点关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H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80厘米、长260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

经送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

但H先生不愿在医院住院治,第二天自行出院,后由医生定期赴他的住所出诊。

期间,他还两次去香港请私人医生治疗,并于事故当年8月中旬取道香港回国,在其所在国医院治疗到11月19日。

事故发生后,该领事馆向酒店作了通报,当时未提出索赔,直到第二年8月14日才正式代表A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称因为H先生处于继续治疗中,不知何时能恢复工作,所以无法确定索赔金额。

酒店立即将索赔函转该市保险公司处理。

双方在赔偿上出现争议:

H先生认为,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险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22万多元马克。

理由是:

一是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酒店的水泥平台,属于民事侵权,因事故责任方酒店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理应由保险方承担。

二是受害人有受伤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全部证明和单证。

保险公司认为,H先生的伤害应由其自己负责。

但考虑到两国的友好关系,可以协商处理。

理论由:

一是建造水泥平台是为了划分停车场与车道,防止车辆反向行驶,建造目的是正当的,并不构成过错。

二是事故现场是在夜间照明亮度非常好,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摔倒。

三是虽然水泥平台是H先生受伤的一个因素,但水泥本身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水泥平台单独作为一个因素不可能造成受伤事故,本案事故是由于伤者的疏忽造成的,因此,伤者应自负责任,酒店无责任,保险方也不必承担责任。

如何赔偿?

案例五十二:

案例五十三:

某年2月1日,某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

到过目的地后,旅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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