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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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10月20日(含)以后发放的单位委托贷款,不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时配套的委托贷款服务及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中单位委托贷款是指由单位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受托人是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按总行确定的定价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进行核准,具体参加部门应包括风险管理部、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如涉及合同文本修订的,法律部门应参与核准;

如涉及手续费定价超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参与核准。

业务核准的工作方式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根据风险控制与效率并重的原则自行确定,可采用会签或会议形式。

各一级分行不得将业务核准权再转授二级分行,对于总行明确的中心城市行,一级分行可根据其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内控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事前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机构业务部及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一级分行未设机构业务部门的,由具体行使单位委托贷款产品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一)总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起草和修订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2.负责汇总分析全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组织全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培训。

3.负责制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完善内控措施;

负责监督和指导一级分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牵头组织对全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整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4.配合法律部门制定和修订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标准合同文本。

(二)一级分行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并参加业务核准工作。

2.负责监督和指导支行开展单位委托贷款业务,对单位委托贷款科目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对大额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并定期进行业务检查,联动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3.负责汇总辖内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情况并及时上报总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4.在总行培训的基础上,负责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单位委托贷款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包括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机构业务部和国际业务部,分别负责公司客户、集团客户、政府机构及事业法人客户、跨国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客户归属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畴内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的总体规划、营销推动和系统管理。

具体包括:

(一)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的编制、评价与考核。

(二)业务牵头营销与组织推动。

(三)对系统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指导、检查与监督。

(四)负责所归口管理客户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提交委托贷款核准申请材料,并参加委托贷款业务核准工作。

(五)负责对所归口管理客户的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并负责组织检查整改工作。

(六)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会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九条法律部门职责

(一)对非标准委托贷款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指导。

(三)协助业务部门解决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第十条会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委托贷款相应科目及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二)制定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三)负责委托贷款资金收付、贷款计息等日常核算及账户管理。

(四)负责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入账。

(五)与业务部门核对台账。

(六)其他需要协助业务部门的事项。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调、指导、评估、监督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活动;

负责将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风险分析报告纳入全行操作风险综合分析评价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首席风险官报告;

负责参与单位委托贷款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

(二)总行风险监控部门负责参与单位委托贷款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并参与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

(三)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单位委托贷款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制定,指导和监督单位委托贷款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控工作,并参与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部门职责

(一)制定、调整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

(二)核准业务部门超浮动权限的手续费调整申请。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全行系统落实执行国家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委托贷款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负责查处委托贷款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营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ⅩⅩ银行对账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与客户的对账工作。

第十五条经办行主要职责

(一)经办行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审验并留存相关资料。

2.负责审查委托贷款主体资格、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是否合规。

3.负责按规定要求组织核准材料。

4.负责建立和登记委托贷款业务台账,与会计部门定期核对,并按要求向上级主管行报送。

5.负责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使用监督义务。

6.负责受理委托人和借款人提出的调整利率或对委托贷款展期、核销等方面的业务申请。

7.负责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通知书》。

8.负责定期组织委托贷款业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上级主管行。

(二)经办行会计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委托贷款资金收付、贷款计息等日常核算及账户管理。

2.负责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入账。

3.负责与业务部门核对台账。

4.负责其他需要协助业务部门的事项。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种类、范围及受理条件

第十六条ⅩⅩ银行各分支行均可受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资金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ⅩⅩ银行各分支行可受理本地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与借款人注册地在同一个一级分行辖区内),也可受理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与借款人注册地跨两个一级分行辖区)。

异地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和借款人须在同一经办行开立基金户和贷款户。

第十八条ⅩⅩ银行各分支行可受理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受理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受理、核准与发放

第十九条ⅩⅩ银行各分支行受理委托贷款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合规。

(二)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三)委托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四)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经办行业务部门对委托贷款相关要素初审合格后,原则上应由上一级分行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审查后报一级分行客户归属业务部门,一级分行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核准流程出具核准意见。

第二十一条一级分行在核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业务经核准后,经办行根据核准内容与委托人、借款人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督促委托人及时存入委托贷款基金。

第二十三条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原则上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委托贷款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和《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发放事宜。

第二十五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ⅩⅩ银行服务价格标准》有关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超过价格授权的,应报有权部门批准。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委托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代理义务,不得挤占挪用委托资金。

第二十七条逾期委托贷款应按合同约定或与委托人、借款人积极协商,及时办理转销、核销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各管辖分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

第六章委托贷款综合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办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借款人主体资格、委托贷款基金来源、委托贷款用途、贷款利率等要素,认真履行代扣缴委托贷款相应税费的义务,防范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各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有关法规和总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和交易资料保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严禁各行办理假委托贷款业务。

(一)各行不得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由我行承担贷款本息回收责任,不得在合同中补充其他扩大我行代理责任的条款,不得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外与委托人和/或借款人再签订其他任何改变委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或协议。

(二)严禁以发放自营贷款的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严禁为委托人垫付委托贷款资金。

(三)严禁在无真实委托人的情况下以我行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严禁无基金、超基金或绕规模发放委托贷款。

(五)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六)严禁向委托人就其存入委托基金账户的资金出具任何形式的存款凭证、签署存款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经办行不得超授权、逆程序或不规范操作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从事其他导致我行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委托贷款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妥善保管委托贷款相应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各行应按总行要求统一印制《委托贷款合同》文本,专人保管,在合同封面进行编号管理并登记领用。

第三十五条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原则上应采用总行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如确有需要采用非标准合同文本的,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

经办行不得在相关合同中删除我行不承担贷款风险字样、或增加超出我行标准协议文本规定代理责任的条款;

不得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表述导致风险责任界定不清。

第三十六条经办行对于掌握的有可能引发业务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行和总行反映,总行根据情况向全行发出风险提示;

经办行对于单位委托贷款业务中可能引发纠纷或风险的因素,应及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七条经办行业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检查,一级分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由客户归属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参加的对辖内各经办行的单位委托贷款业务检查,总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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