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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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51
1目的
为加强丹东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颁发的《丹东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1本规定适用于各分支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的办理。
3术语与定义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4职责与权限
前台业务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开发、受理、评估;授信审批部门负责该业务的审查、权限内审批;会计部门负责贷款的出账。
5政策
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并按照权限进行贷款审批。
委托贷款授权按照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基本规定
8.1.1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付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8.1.2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总行授权,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8.1.2.1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8.1.2.2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8.1.3各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8.1.4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8.1.5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8.1.5.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8.1.5.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丹东银行分支机构。
8.1.5.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8.1.5.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8.1.6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8.1.6.1借款人需符合《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条件的规定;
8.1.6.2委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8.1.6.3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8.1.6.4委托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8.1.6.5委托贷款不损害丹东银行利益。
8.1.7委托贷款金额与期限由委托人和经办行商定或根据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8.1.8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8.1.9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同自营贷款,具体采用的方式由委托人确定或与借款人协商而定。
8.1.10委托贷款利息原则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
8.1.11委托贷款手续费。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8.1.12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8.1.12.1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不低于5‰;
8.1.12.2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8.1.12.3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8.1.13根据业务需要,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对优质客户手续费进行减免。
8.2操作流程
8.2.1申请
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8.2.1.1委托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丹东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见附件2),且应载明以下事项:
a)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b)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c)委托贷款的对象及用途;
d)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2)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4)委托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
5)提供书面委托申请,包括放款条件等内容;
6)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8.2.1.2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借款人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
b)借款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
c)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相关决议;
d)贷款申请书(必须提供贷款用途的说明);
e)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8.2.2受理
委托贷款经办行在受理业务以后按照规定初审委托人主体资格及受理业务材料的齐全性。
8.2.3审查、审批
重点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同时经办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要素进行审查。
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单位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8.2.4合同签订
8.2.4.1签订协议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请并经内部审查审批后,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丹东银行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3),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下列事项:
委托行为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8.2.4.2借款合同的签订
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按规定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8.2.4.3担保合同的签订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担保合同原则上采用丹东银行的标准文本。
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应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其中一方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8.2.5发放与支付
受托人签署《丹东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收到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单》(见附件5),确认委托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后,根据《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按时办理放款手续。
委托贷款发放与支付手续和流程,应参照自营贷款发放手续办理。
受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不得垫支资金,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8.2.6贷后管理
8.2.6.1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将委托资金于通知放款日期当日(或之前)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8.2.6.2受托人应慎重对待委托人提出的委托“监督贷款使用”事项。
如委托人特别要求,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具体监督事项和监督措施,并加收手续费。
8.2.6.3每笔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受托人可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
8.2.6.4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受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催收。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催收记录。
8.2.6.5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依据借款合同可代理委托人按违约金额、期限、约定比例向借款人加收罚息,并在罚息额度内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
8.2.6.6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借款人提起诉讼。
有关诉讼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得承担。
8.2.6.7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办理委托贷款的展期手续。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须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见附件6),明确展期有关事项。
展期的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8.2.6.8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过程中,应履行必要的义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
对借款人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应按月同委托人核对委托业务明细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5~10年,即易收回的贷款档案保留5年,有问题贷款档案保留10年。
对借款人在异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受托人应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协商办理有关委托贷款事务。
受托人与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签订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管理职责和利益分配比例。
委托贷款管理行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做好委托贷款管理工作。
8.2.6.9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委托贷款本息的收回,必须先收后划,受托人不得垫付。
受托人未得到委托人再次放款通知,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不得滚动发放委托贷款。
8.2.6.10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8.2.6.11资料归档,在此笔业务结束后,客户经理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的整理。
8.2.7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系内部账户性质,委托人不得支取该账户资金,受托人不得对该账户余额计付利息。
9检查与监督
9.1公司银行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贷款通则
10.2内部合规文件
10.2.1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11支持性记录
11.1丹东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DDB-QC-GS-325-01
11.2丹东银行委托代理协议DDB-QC-GS-325-02
11.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DDB-QC-GS-325-03
11.4委托贷款通知单DDB-QC-GS-325-04
11.5委托贷款展期协议DDB-QC-GS-325-05
12附录
无
11.1DDB-QC-GS-322-01
丹东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
20____年委托书第____号
业务主体
委托
人
委托人是单位的填写以下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是个人的填写以下内容
姓名
证件
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家庭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受托
人
单位名称
丹东银行
行长
单位地址
邮编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事项
以下由委托人填写
指定借款人
委托金额
币种
委托贷款
用途
委托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利率
委托人同意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________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此项委托贷款的对象、金额、用途、期限、贷款利率等由委托人确定。
担保人由借款人选择,经委托人审查,同意_________企业为担保人,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
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中提供的信息和所附的材料属实。
委托人: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
11.2DDB-QC-GS-322-02
丹东银行委托贷款协议
编号:
20_____年委托字第_____号
委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
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
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
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
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
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
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通知书应载明:
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
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____‰;贷款发放同时收取。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收贷款。
第十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丹东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丹东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
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要求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要求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要求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三条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
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3年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通报。
受托人如发现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委托人应付手续费的________%的违约金。
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或从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委托人逾期半年以上或拒绝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从收回的委托贷款资金中扣收手续费,有关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种处理方式:
(一)由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受托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11.3DDB-QC-GS-322-03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20__年委借字第__号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
委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受托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借款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
根据委托人和受托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并应借款人请求,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该项委托贷款。
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委托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及其他
第一条贷款币种和金额。
此项委托贷款币种为,金额为(大写)万元(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此项贷款为委托贷款。
第二条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