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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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把自己的全部刑法学知识库检索一个遍,“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扪心自问,你复习到这种程度了吗?

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

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通幽捷径:

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

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

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

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997、卷二、单、2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C

刑法的溯及力。

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

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

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基本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构成

  (1998、卷二、多、59)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

问:

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BD

刑事责任年龄。

依据是刑法第17条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该规定15岁的人对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这种问题很简单,但是一定要记准确。

否则在这种题上丢分太可惜。

  不指望在这种题上拿分还能指望在什么题上拿分?

对2000年度和2002年度“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之类的多选题,一般人根本不要指望拿分。

  (2002、卷二、多、41)对下列哪些情形就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ABCD

本题是责任年龄和有关转化罪规定问题。

对A和B选项的情形,法律明文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C和D选项分属贩卖毒品罪和强奸罪,本题四个选项均在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内。

3.(2004、卷二、单、6)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

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

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

甲说:

“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克’的字样。

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

”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

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

甲的行为: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总则当中的重要部分。

本题中,甲不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几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此,甲某只构成贩卖毒品罪。

  4.(2000、卷二、单、23)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

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

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

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B

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

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1.不满16周岁的人依法应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几项犯罪负刑事责任,其中并不包括绑架罪。

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应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依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2000、卷二、多、69)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ABC

犯罪的特殊主体

本题要得出正确答案必须熟悉法条具体规定,了解相关各项犯罪的特殊主体。

  选项A考察破坏监管秩序罪与脱逃罪主体的差别。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范围略小于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被关押的未决犯。

法律这样规定大约是因为惩罚脱逃罪着重点在关押秩序;

而惩罚破坏监管秩序罪着重于监狱秩序。

选项A所列的主体实为脱逃罪的主体。

  选项B的错误在于:

一是扩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

伪证罪的主体只是“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而不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二是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

  选项C、D二选项涉及金融诈骗罪的主体范围,依据刑法规定,单位只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0条对单位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单位只对集资诈骗、票据诈骗和信用证诈骗负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不包括单位。

刑法的特殊主体在复习当中应当注意:

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理解为当然包括自然人;

而单位主体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解为当然不包含单位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主体中的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问题属于总则关于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的一般规定,特殊主体则属于分则各罪的特殊规定。

对此应着重掌握:

(1)不包含自然人主体的情形。

(2)包含单位主体的情形。

(3)特殊主体。

因为这三种情形都需要用个案的方法掌握,所涉及的条文过多且考点分散,花太多时间记忆并不值得。

因此可以大致了解,然后结合推理。

通常自然犯(伦理犯)不包含单位主体,如杀人、抢劫、盗窃等;

反之,涉及经济、环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单位主体的可能性较大。

特殊主体主要是记住常见罪名的规定,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体的犯罪,比如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除普通自然人之外还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亦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且都是从重处罚,刑法第244条强迫劳动罪是单位犯罪,由用人单位构成,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刑法第247条暴力取证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等等。

因为这涉及案件的侦查管辖归属于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

此外,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可以反向记忆这两章当中哪几个罪名不属于特殊主体即可,如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等。

  (三)犯罪构成之犯罪主观方面

  1.(2002、卷二、多、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BCD

间接故意的认定

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

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

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

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

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从本题当中应当联系到的其他知识点有:

1.关于刑法的错误论。

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但这张某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两个对象?

人的生命,这种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并不影响法律上的定性。

故黄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须承担故意的罪责。

2.从犯罪形态上来讲,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实际烧死了李某,他所实施的犯罪已经得逞,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后果,完全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规定,所以对他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黄某以放火的手段达成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这其中的关键是看他放火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则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2.(2004、卷二、单、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独生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其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间接故意与与过失的界限。

间接故意与过失在客观上都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两者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对行为的认识与预见。

行为人的主观上认识到了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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