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防治方法检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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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規定處罰之,但由於罰鍰數額太小,顯然難以發揮預期的效果。

    期的效果。

尤其是對工商廠而言,購置污染防治設備往往需要千萬以上

上的鉅額資金,故罰鍰數額太小時,一般工商廠之業主將寧願受罰,而

無誠意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

至於停工處分,雖然有立即停止污染的

效果,但其主要係對排放特殊危險性污染物和其它緊急的污染狀況,對

於一般性的空氣污染狀況,並不適宜常用。

另外,對於交通工具排放的空氣污染物超過標準者雖有罰則第16條

的規定,但因其所規定的罰款金額有一定的限制範圍,並未按交通工具

超出排放標準的實際排放量予以作較大彈性的罰款,所以該罰款方式對

於交通工具擁有者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激勵作用不大,主要仍依賴扣

留排照的方式來大達成管制的目標。

傳統的匆氣污染管制模式是所謂的<CommandandControl>,即

政府制定法令,然後按法令執行,製造污染者必需答到標準,別無選擇

這種方式已不符合目前先進國家污染防治之潮流,且對於未來複雜的

環境污染問題,更難以適應。

為配合環境的需要,美國EPA已將<經濟

誘因(EconocomicIncentives)>納入污染管制模式中,成為<Com

-mand,CounterproposalandControl>,其中的Counterproposal就

製造污染者能選擇其自認為成本最低廉而效果最佳的防治方式,同時又

能符合官方的要求,絕不曾加總排放量。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分析及檢討

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首於民國64年5月26日訂定公佈,其後於

民國71年5月7日修正公佈,81年2月1日二次修正公佈。

本法的架構為:

1.固定污染源管制

A.燃料限制--生煤、高硫燃料油、普通柴油、石焦油

B.行為限制

a.燃燒、融化、煉製能產生塵煙之物質

b.棄置可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c.以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註2)

C.排放標準

D.罰則

a.非工商廠----罰鍰(500-5000)--法院強制執行

b.工商廠------罰鍰(5000-20000)--按日連續處罰--

--命令停工

--法院強制執行

2.移動污染源管制

A.新車型審查排放標準----罰則--不予發照

B.出廠新車品管排放標準----罰則--不予發照

C.使用中車輛排放標準

a.監理站定期檢驗----罰則--不予發照

b.路邊檢查----罰則--罰鍰(300-3500)

--扣留牌照

3.特殊有毒氣體自動偵測及警報系統裝置義務

----罰鍰(20000-100000)--按日連罰--停工

4.緊急應變義務

A.工業意外、氣象變異應變措施之指定

B.罰則

a.工商廠----罰鍰(5000-100000)--吊銷執照

b.交通工具----罰鍰(200-3000)

5.進入檢查權利----罰則----罰鍰(500-3000)--強制執行檢查

6.損害糾紛處理----責任鑑定----命令改善

協議賠償----法院強制執行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

1.空氣污染,除對國民健康造成危害外,對於土壤、水資源

、農作物、家禽畜、野生動物、植物、氣候、能見度、財

物、設備及交通安全等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之空氣汙染

活動,亦應加以管制。

2.為維護空氣品質,依土地利用對空氣品質之需求及達成之

狀況,分級畫定防制區。

訂定空氣品質標準、研提維護或

改善空氣品質計畫、進行空氣品質監測、空氣品質惡化時

應採取防制措施,以及開發特殊性工業區周圍應規劃緩衝

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等,以有效防制空氣污染。

3.建立污染者付費原則,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污染源排放空氣

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用。

4.建立排放許可證、自動監測紀錄申報及技師簽證制度:

於經指定公告之重大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

先申請取得許可證;

並裝置自動監測設施並作成紀錄,向

主管機關申報;

有關申請文件,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5.建立總量管制之理念,容許固定污染源選擇最具經濟效益

之方法,從事改善污染防制設施,即在不影響環境空氣品

質之前提下,數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總量合於規定標準,則

其個別固定污染源之排放量得不受所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之限制。

6.經指定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空氣污染防

制工作。

7.為防制交通工具之空氣污染,禁止拆除或改裝交通工具之

污染防制設備。

對未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使用中車

量,如係因設計或裝置不良所致者,應責令製造者或進口

代理商收回改正。

8.提高罰鍰額度,增加刑責規定,對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

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因突發事故未立即採取

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而致人於死或重

傷者、不遵行停工、停業、停止操作、停止作為之命令者

或有申報義務而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者,均屬惡性重大,

均以刑罰制裁之;

另行政罰鍰最高處新台幣一百萬元。

9.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於本法修正公告前設立者,應自公

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操作許可證。

10.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繳納罰鍰時,主管機關得

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籍異動。

11.處罰之執行分由中央,省市環保單位及縣市政府為之。

12.空氣污染防制法子法:

四.「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之分析及檢討

未來修定空氣品質標準法的建議:

 1.增加臭氧的標準

 2.增加大氣中鉛的標準

制定方法方面:

現行的環境空氣品質有一般地區及工業地區之分別,工業地

比區的標盹比較寬。

由於我國住宅區和工業區常交錯而緊鄰

,很難分清處。

希望除了少數特定的工業區外,全國環境品

質標準都相同。

五.「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源物排放標準」之分析及檢討

所謂的「排放標準(EmissionStandards)」是:

為達成空

氣品質標準,對污染源所排放餔染物之量或濃度的限制。

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排放標準是民國75年8月修定公佈的, 

在此心標準中,已將原有之排放標準項目九項增至二十八

項,且增加煙囪高度限指、煙道與周界濃度關係、煙道排

氣空氣稀釋之限制、污染源管制策略、官能測定法等規定

,以期有效對各故定污染源加以管理,並逐年加嚴標準,

以答到淨化環境空氣品質之目地。

遺憾的是仍無一套管理

、客觀之標準制定過程,大致上只是依外國標準放寬多少 

或遷就現有污染源之排放量,所比即使工廠都能達到這個

排放標準,而空氣品質是否能達到「空氣品質標準」?

是個大個問題。

欲建立合理、客觀的標準制定程序,必需有一套積極行的

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空氣品質與污染物排放量在

空間及時間的量化關係,污染源本身質與兩的特性及分佈

、污染控制之成本效益與分析。

首先,要有完整的污染源排放資料--污染源排放清單--如

此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才有所依據。

第二,必須力用空氣品質模式建立污染物排放量與大氣中

污染物濃度的量化關係。

由於空氣品質模式可膫解污染物

排放量對空氣品質之影響,亦可估計污染物排放量之變動

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貳.未來空氣污染防制政策之探討

就工程技術層面及經濟層面的空氣污染管制政策探討如下:

一.直接的行政管制

其主要的措施有:

 

1.制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規定各污染源減少同比例的污染

物排放量:

在此措施下,政府必需能確實知道各污染源現在的污染物排

放量,並需經常監督和量測各污染物排放情形。

2.規定各污染源裝置特定的污染防治設備,並要求其操作至一

定程度。

其缺點:

投入和生產間有一為時長久且不確定的生產過程,

增設污染防治設備不一定能減少空氣污染程度;

再者硬性規

定廠商生產行為,不但干預其污染防制方法的選擇的自由,  

而且造成資源配置無效率。

有些廠商依照規定標準投入或購

買污染防治設備後,即名正言順的大肆污染,其污染物排放

量反較政府未予管制前更為增加。

3.直接規定產出的最高數量,禁止超量生產:

在此措施下,數量管制會造成少數暴利的現象。

以上所述之直接管制措施,所需的行政工作相當多,尤其以第

一種措施為最;

以管制措施來解決空氣污染問題,往往使行政人員

疲於奔命,既需耗費大量的人力與物力,卻又難以達到預期的管制

目標。

常久以來,各國政府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都偏愛直接管制,原

因是其節果較為穩定;

另一原因是嚴格執行數量管制可在短期內使

污染物排放量大減少。

但從效率目標上而言,應由邊際防治污染成

本較低的污染源減少較大的排放量。

二.間接的價格誘因管制

1.補貼政策

2.發售污染權

3.課征污染稅(或污染費)

三.管制政策之比較

前面所介紹的各種空氣污染防制政策中,經濟學家一向認為以

市場價格誘因政策為佳,特別是污染稅的課征政策。

<污染稅與直接管制之比較>

1.社會常期最適化之達成

課征污染稅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直接管制因污染者未將

其污染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予以內部化,故無法達成社會常期

最適化。

2.直接管制減少污染物較污染稅制法更有效,除非政府一開始

即定非常嚴格的單位稅率。

3.執行之持續性、對通貨膨脹與經濟成長之適應性

直接管制僅在人們關切污染問題時具有效果,日子一久即逐

漸減少。

污染稅制雖缺乏短期的防治效裹,但當政府制定了

稅率,則將繼續執行下去,無需人們經常把注意力集中在污

染的問題上。

因此污染稅制顯然較具常期效果。

至於面對通貨膨脹與經濟成長時,因接管制為數量管制,不

易受到其價格面的影響。

而污染稅之下的排放稅率通常不易

隨之調整,禱致實質之單位排放稅率有降低的趨勢,無法達

成預期的抑制污染的效果。

4.技術革新、政治可行性

在污染稅制下,一方面透過追求利潤的動機,自動提供一個

持續的誘因促使污染者研發防制污染的新技術另一方面可以

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所以其政治的可行性很大。

四.課征空氣污染稅制度之建議

目前環保單位在解決台灣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所採取的財稅政

策,全暑優惠性質,限於國內工廠購置或更新污染防治設備,

才得享受有關的稅捐減免。

但此優惠性策略是否發揮預期的效

果令人懷疑,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策略本身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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