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544162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乌海城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文档格式.docx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管执法工作考核工作专项基金,对城管执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发改、住建、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商务、文新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讯、消防、有线电视和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各自设施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管执法相关工作。

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在履行城管执法相关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第九条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违反城管执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

劝阻无效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行业协会应当参与城市治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约束会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工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和文明素质,营造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城管执法范围和规范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查处下列行为: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市政道路、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

(六)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

(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八)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在河道违规取土的行为,拆除侵占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确需由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在本辖区开展城管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

对跨区域的违法案件或者管辖权发生异议的,由上一级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或者直接查处。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行政建议。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实行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依法进行现场检查;

(四)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五)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音像资料等;

(六)依法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设施、车辆、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

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和回避等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招用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部门承担。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残损、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遮阳篷、遮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

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

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构)筑物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及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收归国有。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检疫犬只由农牧部门负责强制检疫、登记。

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不进入犬只禁止进入场所。

第二十四条对影响沿街秩序的乞讨、占卜、游医、打零务工等人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水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河道、渠道、湖泊内淤泥杂物,保持城市河道、渠道、湖泊畅通。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四章 城管执法协作

第二十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管执法有关的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和整合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集中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城管执法服务、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发现、查处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破坏公用设施行为和城管执法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供专业意见、技术鉴定、检测、认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因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协助、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事项。

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不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涉及城管执法方面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由城管委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实施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管执法的行政执法案件。

公安部门对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城管法庭。

公安机关应当在区级城管执法部门设立城管警务室。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城管执法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

市人民政府将城管执法工作作为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履行城管执法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和公示考核结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相互监督,存在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协助职责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市城管委发现区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时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改正或者撤销;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等形式,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或者检举。

对于投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考核评议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裁量权制度等,督促下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对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将查处、移送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擅自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