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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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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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项目委托建设实施范围
1.居民住户供配电设施:
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小区居民用户电表箱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电表、不包括电表箱)。
2.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
从上级电源点出线至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产权分界点为距该小区专用配电室10kV高压总进线开关柜本体外壳1米处。
3.受甲方委托,经双方协商,配套公建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产权分界点延伸至小区专用配电室低压出线柜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低压出线柜)。
4.小区内以下项目不属于委托建设范围,由甲方自行负责建设:
(1)小区规划建筑红线内开关站、配电室、工具间、专用二次室、电表间等供配电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用房、用地;
(2)小区规划建筑红线内消防、防涝、通风等土建工程和辅助设施;
(3)居民住户供配电设施中室外低压分支箱至电表箱之间所有的电缆桥架、井道等电力配套设施;
(4)大型商场、酒店、会所等场所外部供电线路、专用变、自备电源及其配套设施;
(5)自备应急供电系统及临时基建施工用电。
第三条委托建设内容
1.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项目委托建设实施范围供配电设施委托招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施工建设、验收送电。
2.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居住区供配电技术标准》(DB34/T1469-2011)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按阜阳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总面积计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配套公建面积平方米,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合计计费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本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项目供配电工程费用,按《阜阳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阜政办秘[2016]9号)文件规定标准130元/平方米收取,暂定总价(含税)¥元(大写:
甲方以此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第一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临时施工用电通电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工程总价款(含税)的10%,计人民币¥元(大写:
整),用于工程前期及设计等。
2.第二次:
在正式用电图纸设计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工程开工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暂定工程总价款(含税)的80%,计¥元(大写:
整),用于工程直接建设。
3.第三次:
在工程正式验收送电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总面积(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以最终核实的面积为准)乘以收费标准计算确定的工程总价一次性交清剩余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用。
甲方应及时提供有关面积实测报告,用以确定最终费用。
双方费用结清前,乙方不予装表接电。
4.本工程建设费用不包括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宅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用电的所需费用(包括施工费、临时接电费)以及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双电源建设所需的费用,上述费用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5.甲方在《阜阳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阜政办秘[2016]9号)文之前通过规范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相关设计费用或监理费用按工程竣工后审计确定的金额支付,从本工程建设费用中扣除。
6.供配电工程前期费用(各种土地征用、青苗赔偿、政策处理、市政规费等)由甲方负责缴纳。
第五条工程期限
1.建设工期:
工程开工至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工期时间天。
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场地符合进场施工条件、乙方经合法程序确定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日期算起。
2.施工期间如因遇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甲方不能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前置手续、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工程设备材料未到货等原因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3.因政府行政行为或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双方均无责任,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竣工送电日期。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因合同价款支付不及时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按照乙方有关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要求提供详实的小区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3.甲方小区内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甲、乙双方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施工图纸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给乙方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乙方进场前,甲方应按照本项目规划和设计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用房、高低压线缆路径走廊,相关设备线路路径和设计位置应经规划批准并可实施;
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保证施工期间通畅,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施工场地遗留问题。
5.甲方负责与本工程所涉及的市政部门或第三方(单位、居民、街道办等)联系,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赔偿工作;
负责办理施工所需各种手续。
6.甲方应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7.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工程竣工送电前,甲方应配合做好已进场设备材料的安全保管工作。
9.甲方应保证户表线施放安装的准确性,并于工程结束前15天提供详细的住户户表申请和安装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期完工、送电。
2.乙方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等进场计划,并提供给甲方。
3.乙方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施工必备的照明、围栏及警示,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经济赔偿。
4.乙方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5.乙方施工中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
6.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类纠纷、诉讼、赔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9.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0.乙方有义务督促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尽快完成工程建设施工,施工工期及相关督促措施以乙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本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规定,代表业主办理有关用电的相关手续,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2.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设计重大变更,致使乙方停工、返工、窝工等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在合同总价外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工程期限按实际情况顺延;
3.如甲方及工程项目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或项目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
4.甲方结清本工程尾款并办结相关手续后,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相关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事宜。
5.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的内部非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以及产权分界点以外的供配电设施(居民住户为表箱内电表出线开关本体及向居民户内延伸部分、配套公建为从产权分界点开始向各用电点延伸部分)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项目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
1.遇国家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
2.本项目相关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甲方应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条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
1.因本合同履行需要所涉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送电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名称(盖章):
乙方名称(盖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
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行为能力及资信状况,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2、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1)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
是否一致;
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2)法人筹备处:
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3、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
(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4、合同对方为法人:
(1)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5、合同主体的考察方法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
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
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