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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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以崆峒区、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静宁县为重点,兼顾崇信、华亭2个插花型贫困县和平凉工业园区。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通过必要的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

主要安置模式是:

  

(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

  (三)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依托县城、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

  (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社分散插花安置;

  (五)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城镇购房方式安置;

  (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县区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安置资源状况和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上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九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审批文件和相关附件(图)。

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目标任务、各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和项目审批情况,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并附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件(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等主要内容。

集中安置区选址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实际进行防洪安全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住房设计要严格按照当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要求进行,确保住房结构安全。

第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

其中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市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对于整合其他行业部门专项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所属行业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县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整合的专项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建设补助以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具体按人或按户进行补助,由项目县区政府在充分征求搬迁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行决定。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需求应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及省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根据不同性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也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安置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搬迁安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搬迁贫困群众的后续扶持。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支付到农户的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汇入农户“一折统”账户。

支付到报账人的资金,其中预拨资金部分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剩余部分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验收合格后给予报账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区政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共同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富民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富民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县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

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

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建设内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建成后,要在安置区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并设置农户门牌标识。

第二十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项目县区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

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底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每年在新开工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指定专人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搬迁安置、组织实施、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一次典型项目动态监测分析报告。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单项工程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县区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人口全部实现搬迁入住;

  

(二)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全面完成;

(三)编制竣工决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搬迁安置任务是否全部完成;

  

(二)核对搬迁入住农户名册,查验搬迁对象是否与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搬迁对象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四)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土地分配、户籍管理、补助资金、宅基地复垦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八)搬迁群众富民产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显著提高;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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