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2其他主体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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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

合伙的概念:

1。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

P93一段2。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2条)P93一段3。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108条)P93六段二。

合伙企业法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三。

合伙企业的分类:

P93二段1。

普通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条第二款)2。

有限合伙企业:

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条第三款),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理解合伙企业法应注意的问题:

P93四段1。

采取合伙制的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

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2)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2。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设立合伙企业的问题:

1)合伙企业法没有禁止;P93六段2)具体办法须国务院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四。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关系(第60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有限合伙企业”一章的规定;P110末段该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关于普通合伙人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P111一段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第76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6条第二款),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五。

普通合伙企业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3条)P94三段2-3行,末段4-5行,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1。

设立条件(第14条)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P94末二段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P95二段(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P95三段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15条)(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95思段,2。

有限合伙的规定:

合伙人:

2-50人P111三段至少1人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有规定的除外(61条)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62条)P111五段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5条)P111末段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75条)P111四段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75条第二款)P111四段,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3。

出资方式:

P95二段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16条)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16条第三款),4。

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第64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64条第二款)P111七段,合伙企业的设立(掌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4条)P95一段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6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9条第二款)P96五段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11条)P95六段,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P95一段,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姓名、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和退伙;争议解决办法;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第18条),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63条)P111六段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协议的效力:

P95一段,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19条),合伙企业的财产(掌握),1。

构成(第20条)P96末三段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P97二段,合伙企业的财产(掌握),2。

性质(第21条)P97三-四段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P97三段1行独立性:

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P97三段1行完整性:

企业财产作为完整统一体存在,三段4行合伙人的财产权益表现为收益份额或比例三段5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P97四段1行合伙人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P97四段2-3行,合伙企业的财产(掌握),3。

转让:

P97五段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P97六段另有约定除外(第22、23、24条合伙人之间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P97末段(第22条第二款)合伙人以外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合伙人。

P98三段(第24条),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73条)P113四段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掌握),优先购买权:

P98二段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

P98二段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

优先受让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受让的价格条件,当然也包括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掌握),4。

出质:

P98四段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5条),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72条)P113三段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事务执行(掌握),1。

执行的形式(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P99末段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P99中上段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第67条)P112中段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掌握)P99十一段,2。

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第31条)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事务执行(掌握),6。

竞业禁止P100末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P101二段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32条)P101三段,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70、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P112末段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P113二段以上两项均:

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合伙事务执行(掌握)P101四段起,3。

决议办法:

(第30条)

(1)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一人一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3)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事务执行(掌握)P102二段起,4。

损益分配(第33条)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5)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同归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P112末二段,合伙事务执行(掌握)P102二段,5。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被聘任的管理人员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35条第二款),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握),1。

对外代表权人:

P103二段

(1)共同执行的:

全体合伙人

(2)委托执行的:

执行人(3)特别授权的:

执行人(4)对执行权、代表权的限制:

(第37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103七段,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握),2。

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P104二段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38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P104三段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39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104四段清偿数额超过约定应分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40条)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P104五段,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握),2。

债务的清偿:

P104末二段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债权人无抵消权、代位权;(第41条)债务人可以用合伙收益偿债(第42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42条)P105二段,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掌握),2。

债务的清偿:

P105三段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42条第二款),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74条)P113五段4行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74条第二款),入伙与退伙(掌握),1。

入伙:

P106二段

(1)条件与程序(第43条)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P106二段权利: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原合伙人权利、责任同等。

义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4条),有限合伙的特别规定(第77条)P114一段末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入伙与退伙(掌握),2。

退伙:

P106五段起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

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

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入伙与退伙(掌握),协议退伙(第45条)P106七段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下列情形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项出现,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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