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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索赔经验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索赔管理中不仅要求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各种条例,而且要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财务等学科知识,目前行业内的复合型人才较为匮乏,导致索赔实施过程中漏洞百出,很难得到对方的支持。

  二、加强索赔的程序管理

  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规定,合同主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是经济损失,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索赔,在合同实施阶段中所出现的每一个索赔事项,都应当按照合同条件的具体规定抓紧时间进行处理,并与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同时支付,按月清理。

索赔的一般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其间包含内部处理的事项:

事态调查;

原因分析;

索赔依据;

损失调查;

收集证据;

起草索赔报告。

(3)工程师在收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

  篇二:

浅析工程项目合同的索赔管理

  浅析工程项目合同的索赔管理

  于朋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洛阳471023)

  摘要:

本文从当前国内和国际的工程项目的发展形势出发,分析了索赔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意义,主要论述了合同管理中引起索赔的的主要原因、索赔的主要计算方法,详细的说明了索赔程序及索赔技巧,并就确保索赔的顺利实施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

索赔;

工程索赔;

索赔管理;

合同管理

  工程索赔是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经济活动中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

在我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承包人要求的施工索赔,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反索赔的现象。

施工索赔和反索赔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往来,它的健康开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索赔,英文原文为:

Claim,意思是对原本属于自己的物品声明与主张。

它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和坚持等。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过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1]138。

工程索赔是合同当事人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

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可以使工程收入得到极大的提高,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

索赔以其花费较小和经济效果明显的优点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1.对索赔管理的认识及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

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

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

在招标工程建设中,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合同管理均处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地位,而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必然产物。

  索赔与反索赔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我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增多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以及国内的部分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按国际惯例实行公开招标后,索赔管理显得非常重要,FIDIC合同条件具体规定了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也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这些都为规范索赔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证明,索赔和反索赔是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正当权力,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2]。

  同时索赔和反索赔的对立统一,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业务管理水平和按经济规律沿法制化轨道实施工程建设;

有利于强化施工现场管理者把合同管理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意识,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克服合同签订阶段对合同斟字酌句,合同实施阶段把合同打入冷宫的倾向。

  2.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以及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合同管理与索赔的关系

  履行合同是发包商与承包商共同的义务,而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

索赔与合同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整个索赔的过程就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索赔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造成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索赔与合同本身的关系层面上说,索赔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想不到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多而复杂,导致合同缺陷的发生是难免的,而在索赔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变更和补充合同条款使之趋于完善[3]。

从两者的作用效果来讲,合同是索赔的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完成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或违背合同条款的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可以是明示条款也可以是默示条款[3]。

  因合同管理引起的索赔

  合同当事人违约造成索赔。

  表现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发包人的违约主要有:

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相应的金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或者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意隐瞒工程具体情况、工程师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等,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的,都视为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仅要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顺延工期,还要继续履行在合同中属于发包人的相应义务。

而承包人的违约主要有工程质量,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施工,或由于施工不当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等,这时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有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承包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合同本身的原因造成的索赔。

  指合同自身存在缺陷造成合同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如合同论述含糊不清,合同中的遗漏或者错误,工程师应当及时给予解释,若解释造成成本增加或者工期延长,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并给予补偿;

当合同额增减超过15%及合同中没有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货币及汇率的变化等给工程带来影响的也需要求索赔。

但有时承、发包双方即使都没有违约,同样也会出现索赔,这也是由合同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例如不可抗因素引起的索赔就是典型的无违约造成的索赔。

  合同变更造成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索赔涉及业主、监理方、设计方和承包方等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业主和工程承包方更为敏感。

在建筑合同长期的履行过程中,没有变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也是非常正常的合同履行过程,是公平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

  3.索赔的证据[1]144

  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因或和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

证据不全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索赔时不可能获得成功的。

索赔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法律证明效力。

在过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

(1)各种过程合同文件;

(2)施工日志;

(3)过程照片及声像资料;

(4)来往信件和电话记录;

  (5)会谈纪要;

(6)气象报告和资料;

(7)工程进度计划;

(8)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9)工程备忘录和各种签证;

(10)工程结算资料和有关财务报告;

(11)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4.索赔的具体操作内容

  索赔计算方法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如下:

  

(1)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

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计算方法:

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2)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设备选型变化等。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3)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4)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

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5)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6)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同期记录

  

(1)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又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

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否则在理赔时难以成为有利证据。

  

(2)同期记录的内容有:

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

对工程的损害程度;

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5.索赔的程序和索赔技巧

  索赔程序

  

(1)寻找索赔的正当理由。

承包商从对索赔管理的角度出发,应积极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发现索赔机会,首先应对事件进行详尽调查、记录;

其次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其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后对事件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计算[4]。

  

(2)发出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通知发出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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