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合作研究协议与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合作》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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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本协议范本设计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1、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

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3个条文。

重点条款包括:

1、“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

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

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乃至整个联合研究工作的开展制造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纠纷管辖地的确定。

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我方所属管辖法院的区域范围内。

3、“背景知识产权”是合作主体进行科研合作的“底气”和基础。

背景知识产权的有无以及后续使用的约定十分重要。

范本第1条“定义和解释”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解释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约定。

4、“项目管理”是协议中的核心条款。

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约定。

详见范本第4条的说明。

5、“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是本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也是合作研究中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

结合范本第一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界定,范本详细地对合作双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约定。

详见范本第6条的说明。

6、“学生参与”条款对于院属单位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院属单位开展项目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锻炼队伍。

因而,“学生参与”条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

当然,如果完全是研究人员的合作协议本条可以除外。

详见范本第8条的说明。

7、“发表”是非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使命。

不管是对于研究人员还是学生,能否保障在研究中享有学术荣誉权,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发表的约定。

详见范本第9条的说明。

二、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

(1)、

(2),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1、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

本协议范本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科研合作中最基本的条款,院属单位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的性质对定义解释项目进行增减。

(1)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再说明

背景知识产权是协议签订之前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所有,双方约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加以使用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提供其单独享有的在本协议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

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背景知识产权以及提供多少背景知识产权时才能既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又不会损害自己基于本项目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密意识。

协商确定后将使用于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详细列明在附件一中,同时对每一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以及使用限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

(2)关于“学生协议”的说明

院属单位承担着大量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因此,任何项目的开展都应该最大限度的让学生参与其中,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

同样,在院属单位与国内研究机构或大学进行合作的时候,学生参与是必须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学生参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双发当事人和学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中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学生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创作的知识产权为一方项目知识产权或双方项目知识产权,但学生有权利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学术论文的发表,双方经过审核,只要论文的发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对该论文的发表。

(3)关于“商业化”的说明

本协议中的商业化包括三个内容:

第一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方式;

第二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方法或过程;

上述两种情况的商业化一般是指协议双方的行为。

而第三则是指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对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

本协议双方均是研究机构,与企业相比,对研究成果自身进行商业化的情况相对较少,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对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商业化的形式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表现。

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考虑自身具备的商业化条件,确定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范围以及形式。

有些商业化形式,如果由中科院院属单位难以实现,则可以不必在协议中约定,但可以约定如果对方采用该种形式进行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

2、关于“项目实施”的说明

本条是双方启动研究合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合作目标,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双方或一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要求。

3、对于“项目报告”的说明

项目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起着很好的沟通作用,双方及时交流信息不仅有助于互相监督按计划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也有助于双方对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保护。

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重视该条款,对于报告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的频率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院属单位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进度确定自己可承受的报告内容与频率,切记不能因为该条款未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而随便采纳对方提出的建议。

4、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重要的条款,是对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具体约定。

重点是第一款。

本款是对双方各自在项目研究中职责的规定。

具体包括日常管理、学生管理、日常联络、互访安排、研究进度的跟踪、研究数据的整理记录乃至项目报告的提交等内容,范本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进行增减。

5、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复杂的条文,是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本条共包括十款内容。

在国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院属单位对外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关键要素。

院属单位在在对本条款进行协商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促进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得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根据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运用的经验,若要较好地把握本条内容,首先需要院属单位具体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对我方知识产权(技术)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的估测,对双方合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

其次根据谈判的实力结合合作目的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最佳选择是尽可能扩大项目知识产权归院属单位单独所有;

底线选择是在双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中争取最大比例的权益,最起码获得与对方平等的使用权益;

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能接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对方所有。

如下对本条各款的使用分别予以说明:

(1)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会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受到任何影响。

但在协议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对列入协议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具有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且免使用费的权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本款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双方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方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

一般来说,双方或一方因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背景知识产权,但该权利存在瑕疵,提供方需承担由此给本项目或另外一方所造成损失。

如果院属单位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则可以尽量避免提到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或者减轻瑕疵担保的责任。

如果院属单位认为本方提供的权利没有任何瑕疵,则可以强调瑕疵担保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范本规定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两个原则:

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

双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如果院属单位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付出比协议对方的付出要多,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对项目知识产权有更大的控制权。

(3)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

甲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或许可的排他性选择权。

院属单位在此处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甲方可以给乙方一个非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条件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

对乙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约定甲方拥有为其自身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权利。

(4)共有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商业化问题。

对于本款,范本规定了选择项。

具体包括从严格控制到自行任意实施三种选择:

第一种情况: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

这一选择严格限制对方将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

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不太可能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情况,为了控制对方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希望从对方商业化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时,可以采用这种选择;

第二种情况:

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商业化,但对任何乙方许可第三方实施有限制。

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有可能或有能力对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

对于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即可以自行实施商业化,也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实施,而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进行研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攻克某些技术并亟需对此技术进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

(5)项目知识产权改进的归属和使用。

本款是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的权属及使用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期间,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权利仍然属于项目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不论该项目知识产权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其权利归属于改进或开发方。

(6)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协议各方各自负责对自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7)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款内容比较复杂,可供选择的项目比较多,有四项内容。

其一,双方同意对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双方共有,双方付费原则,协议由一方主导专利等权利的申请;

第二种是向外国进行专利申请由双方指定代理人并均担费用。

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二,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申请;

另一种办法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但应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并保障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

同时,提出申请的一方给予对方为自身研究和教学目的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

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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