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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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1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75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9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做好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1.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与对象包括:
(1)参加了工资套改(以下简称工改)的正式工作人员;
(2)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3)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
(4)聘用人员按照有编、有岗原则,根据学院剩余编制与剩余岗位(教师编制、岗位除外)的实际情况,对符合岗位设置管理基本任职条件的聘用人员,分岗位类别进行对岗申报、考试测评、择优聘用。
二、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2.学院岗位总量依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9号)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为788人。
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学院实际和工作需要,总编制控制在670个以内。
3.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11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97号)文件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如下:
(1)管理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9%;
(2)专业技术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76%;
(3)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的5%。
4.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占学院岗位总量大于60%,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9%;
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学生人数量1:
200配备。
5.首次聘用时,学院各部门各级各类岗位数原则上按各部门现状设置并确定其人数。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
6.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7.学院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学院管理岗位三至六级的数量按照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9号)中核定的职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9.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有:
工程实验、图书档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97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10︰27︰45︰18。
1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学院总体控制目标: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4︰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1.工勤技能分为一至五级岗位,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岗位。
1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四)特设岗位
13.特设岗位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要求,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院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学院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设置
14.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党政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包括:
(1)学院领导;
(2)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含纪检监察、工会、团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会计、出纳、审计、统计、档案、医务工作,且没有担任中层正副职的人员除外);
(3)教学系部、教辅部门(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公共实验管理中心、继续教育部)从事管理工作且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15.根据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机构编制的批复》(湘编〔〕29号)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首次聘用时,学院管理岗位总量为150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9%。
具体设置如下:
(1)学院领导岗位10个。
其中:
三级职员(正厅)职数2个;
四级职员(副厅)职数8个;
(2)学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处级领导职数38个,群团组织及教辅单位处级领导职数34个。
五级职员(正处)职数36个;
六级职员(副处)职数36个;
(3)其它管理岗位68个。
七级职员31个,八级职员7个,九级职员16个,十级职员14个。
(二)教师岗位设置
16.教师岗位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设置,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水平与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1)教学系部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管理人员(不含系部办公室主任);
(2)教学系部的专任教师;
(3)副处级(含)以上实职管理岗位中所有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高级职称人员,即”双肩挑”人员;
(4)教学系部的专职辅导员;
(5)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学报编辑。
(6)教辅部门(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公共实验管理中心、继续教育部)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管理人员(不含科级岗位管理人员)。
17.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97号)文件精神,教师岗位总数为473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60%,占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量79%。
(1)教授岗位57个,岗位内部结构按4︰6的比例,设三级岗位24个,四级岗位33个;
(2)副教授岗位130个,岗位内部结构按2︰4︰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26个,六级岗位52个,七级岗位52个;
(3)讲师及以下教师岗位数按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和规定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
(4)考虑到学院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教师岗位控制在388个以内(含辅导员岗位54个)。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8.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教辅部门(图书馆、国际交流中心、公共实验管理中心、继续教育部)的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具有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财务处、审计处、医务室、档案室等部门和科室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3)教学系部的实验技术人员。
19.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97号)文件精神,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总数为126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16%,占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量21%,最高等级定为四级,具体设置为:
(1)正高级岗位3个,占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的2%;
(2)副高级岗位32个,占其它专业技术岗位26%。
岗位内部结构按2︰4︰4的比例,设五级岗位6个,六级岗位13个,七级岗位13个;
(3)中级及以下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数按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和规定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
(4)考虑到学院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110个以内。
(四)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总数为39个,占学院岗位总量的5%。
具体设置按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和规定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
同时,考虑到学院实际,首次岗位设置时,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22个以内。
五、岗位基本条件
21.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首次聘用,具体岗位评聘条件,学院另文规定。
22.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三级、五级职员,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担任四级、六级职员,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能够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2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