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一人公司章程和任职文件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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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张学民
50
货币
2012年4月17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张学民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聘用张学民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聘用耿英姿担任,
由公司股东聘用及解聘。
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三年,由公司股东聘用。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学民担任,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
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营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
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7日
股东决议
股东张学民于2012年4月17日,在公司办公室做出如下决议:
1、决定投资组建“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为石家庄长安区广安街谈中园1号底商,公司经营范围:
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如下:
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额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3、出资时间:
2012年4月17日。
4、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学民担任。
5、公司设监事一人,聘用耿英姿担任。
6、公司设经理一人,聘用张学民担任。
7、制定了公司章程。
8、委托石家庄顺捷工商事务中心长安分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以上决议内容及签字均真实有效,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后果与贵局无关。
股东签字:
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7日
任职文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由张学民担任“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聘任耿英姿为“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监事。
聘任张学民为“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经理。
2012年4月17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承诺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在长安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
石家庄银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