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总则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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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属公司、企业下属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
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上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
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八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聘任;
2.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的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局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条公司内部若有空缺或有新职时,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进行对外招聘。
1.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十一条甄选员工任用之主要原则是应聘者对该申请职位是否合适而定,并以该职位所需的实际知识及应聘者所具备的素质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及潜质和工作经验等为准则,经所属部门考核合格任用。
第十二条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十四条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
决定不录用者退回原单位。
第十五条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
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蘑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十七条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
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二十一条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
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
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开始享受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一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20天,已婚员工一年一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程,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
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婚假:
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产育假;
第二十六条节育手术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
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二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四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
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报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三十七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八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九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
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用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